王瑞光 (山东艺术学院 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1896—1927年。1896年电影传入中国后,电影放映活动迅速在多个地方展开。而规范电影业发展的电影审查很早也有了萌芽。1911年2月,上海城自治公所颁布《取缔章程》。该章程共五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即为管理影片内容的条款[1],为电影审查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同年6月,上海城自治公所对《取缔章程》进行修订,颁布《取缔影戏场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延续了《取缔章程》的内容。[2]除淫亵影片外,其他不良内容的影片也是清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1910年12月,美国一部表现两人决斗的影片在上海各租界内上映,民政部认为该片“易于诱发青年勇于私斗之恶习”,美国尚且“悬为严禁,不许奏演”,因此要求禁止其在内地上映。[3]这些禁令或条例章程可以看作电影审查的萌芽。
北洋政府时期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影审查。通俗教育研究会和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电影审查工作,分别审查了100余部和80余部影片。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影片审查工作较为接近真正意义上的电影审查,但还有一定的差距。而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的电影审查已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影审查。当时,上海摄制的很多影片都要经过该会的审查,如明星公司、天一公司、大中华百合公司、神州公司等公司摄制的影片。并且不经过审查,这些影片无法在上海(租界除外)放映,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影审查。
作为社会活动的有机组成,一定时代的电影业发展及其电影审查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学者认为,社会结构、政治、政治哲学传统、公共领域、电影工业与电影商会、社会利益团体、宗教文化、历史传统等对电影审查或分级有重要影响。[4]笔者也持类似观点,本文主要从经济、政治语境,电影业的发展状况,其他艺术形式的审查制度以及国外电影审查制度的影响等方面探讨中国早期电影审查的成因。
电影的传入及其电影审查是“西风东渐”与中国转型的产物。电影审查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的经验和理念。中国的封建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各种制度在统治者和普通百姓的心目中已形成一种惯性,内部的细微变化难以打破传统的习惯。鸦片战争的炮声击碎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幻象,学习西方技术、西方制度和西方文化成为清末以来的潮流。伴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慢慢发生转型,表现在经济上是自然经济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表现在政治上则是民主政治的尝试。
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电影在中国的快速推广提供了重要条件,既提供了电影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又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观众群体,使电影审查有了存在的前提。自然经济的解体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电影业的发展及其电影审查都有很大的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形态对文化娱乐形态有着重要影响。首先,与传统的农耕经济相适应的是规模较小、数量较少的文化娱乐活动,而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可以参加更多的文化娱乐活动,这为电影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电影审查也就有了对象。其次,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部分资本家积攒了足够的资金用于开设电影放映场所与电影制片机构,于是电影业的发展获得了现实基础,电影审查也由“可能”变为“现实”。
清末以来,中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的表现是民主共和潮流的兴起。而这些变化对电影审查也有着深深的影响。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契约精神”,中国早期电影审查受到这种契约精神的影响。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的电影审查出现伊始,就形成了独特的面貌,由单纯的压制逐渐变为制度化的管理。北洋政府时期体现得较为明显,如电影审查注意倾听民众和舆论的呼声,结合舆论的意见进行一定调整。北洋政府后期电影审查呈现出多元并存的状况,这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也有重要关联。北洋政府早期,袁世凯作为领袖尚能维持北洋集团的统一;袁死后,北洋政府逐渐走向分裂,几大军阀集团各据几省,形成了事实上的割据。政治统治上的变迁也影响到了电影审查,使得北洋政府后期的电影审查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样貌。多元并存的电影审查格局不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无法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审查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来说,至少在文化及其管理上有一定的危害。
清末,电影传入中国,首先在上海受到人们的欢迎,电影放映活动随之四处开花,放映商很快积攒了大量资金。随后其他地方纷纷效仿,至1912年清政府倒台之前,中国各主要城市几乎都有了电影放映活动,北京还出现了电影拍摄活动,丰泰照相馆拍摄了多部戏曲短片。电影放映活动的规模出现使电影审查有了必要的对象,构成了中国早期电影审查的基础。电影放映业务受到人们的欢迎,但电影放映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隐忧,引起政府的注意,并制定了一些措施,中国电影审查由此萌芽。
电影放映活动带给人们愉悦的同时,伴生着一系列问题,其中道德风化问题尤为重要,电影放映过程中的男女杂座冲击了中国传统的“男女授受不亲”的准则,容易引起管理机构的反感,甚至导致影戏院被禁止营业。影片中的淫亵内容更使当政者无法接受,1904年10月,扬州禁止洋人在当地放映电影,因其“云情雨意,殊与风化有关”[5],云情雨意等内容在当时的人们心目中是不雅的,淫亵的,被禁在情理之中,其后类似的影片也受到管理机构的格外重视。北洋政府时期,淫亵内容等不合风化的因素仍然是影片无法通过审查的重要因素。如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标准是不能有伤风化,接吻、勾脚、淫亵内容是大忌。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是同时期另一个重要的电影审查机构,它的审查标准同样如此,在其制定的电影审查规则中,第三条规定“如确系有害风化,曾经本会劝告,未经改良者,本会当请官厅干涉”[6],强调“不伤风化”的社会功能。
无论男女杂座,抑或淫秽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道德准则。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国家,政治上层建筑与传统道德有着密切关系。电影放映造成的传统道德崩坏现象容易使统治者产生“三纲五常”,特别是“君为臣纲”遭遇消解的担忧,而这是决策者最难以容忍的。因此,采取各种措施管控电影放映引发的风化道德问题是当时管理机构的必然选择。
国外影片带来的文化问题同样是一个大问题,这些影片中出现的侮辱性内容(尽管有些影片无意冒犯中国观众)经常会导致群体事件。辱华电影的放映导致中国民众及政府的不满甚至批判。1911年,美国人本杰明·布拉斯基(Benjamin Brasky)在自己的影院中放映美国影片《火车大劫案》,场景中出现了举枪向观众射击的镜头,引起中国观众的极大反感,一怒之下火烧影院,使布拉斯基无法从事电影放映活动。[7]其后,辱华影片《红灯照》在1921年上映时也引起舆论的批评。当年4月23日的《益世报》刊登了《红灯照电影亟宜取缔》一文,希望当局能够迅速禁止该片上映。[8]1923年9月,《红灯照》再次在上海上映,又遭到舆论的批评。欧阳昌在1923年9月15、16日的《申报》上连续两天写文章批评《红灯照》,[9]9月19日,梅雪俦在《申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观〈红灯照〉评论后之感想》的文章,批评该片。[10]值得注意的是,该片1920年春曾在美国以《红灯笼》的名字上映,当时很多华侨要求停止放映,以孙中山为领袖的南方革命政府与美国地方政府积极交涉,取得了一定成果。除反对《红灯照》的上映外,也有人对辱华影片进行整体性的批评和鞭挞。电影理论家郑君里、谷剑尘、周剑云、程树仁、徐耻痕都曾专门论述过该问题,反映出他们对辱华电影的反感。媒体舆论和电影理论家的大声疾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引起普通观众的注意。在电影人、媒体以及民众的大力呼吁下,通俗教育研究会、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天津警察厅等机构纷纷开展电影审查工作,以缓解民众及舆论的忧虑。在各方努力下,《审查影剧章程》也最终出台,其第四条为被严厉禁止的影片的情形,该条款中第四项即为“外国影片中之近于侮辱中国及中国影片中之有碍邦交者”[11]。这意味着有辱华倾向的影片被列入严厉禁止的名单中,不得通过审查和在影院放映。之后,政府部门一直注意对辱华电影的管理,构成中国电影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晚清时期,政府已开始注意到小说、戏剧对民众的影响。到北洋政府时期,鉴于戏剧、小说在社会上的影响,通俗教育研究会设立专门机构,对两者进行审查。其中,戏剧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对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原因在于,其一,源于当时中国人对电影的认知,当时的中国人视电影为“西洋影戏”或“电光影戏”,将其看作戏剧的一种。其二,通俗教育研究会成立后,将电影审查纳入戏曲股当中,从事电影审查的人员先前大都有过戏曲审查的经历。其三,早期电影放映大多与戏园有关,很多地方最早的电影放映都是借用戏园的场地进行的,即便专门的电影院出现以后,很多戏园还有电影放映活动。因此,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自然会借鉴戏剧审查的办法。
1928年以前,通俗教育研究会和京师警察厅是戏剧审查的两大主力,两者互相配合,共同行使戏剧审查的职能。通俗教育研究会设立于1915年,附设于教育部内。成立之初,通俗教育研究会下设的戏曲股就承担着戏曲审查的职能。1927年12月16日,《审查戏剧章程》经通俗教育研究会议决通过,[12]将国内排演的所有戏剧纳入审查范围,规定“私人或戏剧团体编演之戏剧,均须经本会审定后方准演唱”[13]。对于戏剧的审查,通俗教育研究会采取褒奖、禁止、令其修改三种处理方式。明确的戏剧审查操作方法和执行标准,标志着民国戏剧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但在该章程之前,通俗教育研究会等已经制定了部分法规,戏剧审查工作也早已开展多年。其中较为重要的法规有1916年2月通过的《改良戏剧议案》《戏剧奖励章程草案》等。前者规定了戏剧禁止、删改的操作法则;后者是关于戏剧褒奖的法规,后被通俗教育研究会修订为《修正戏剧奖励章程》。具体实践中,依据上述条例,通俗教育会按照“褒奖、禁止、删改”三种处理方式,对北京的戏剧剧本和演出进行了审查。不仅在北京执行上述规章制度,通俗教育研究会还试图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1920年,通俗教育研究会呈文教育部,“沥陈该会戏曲股办理情形,请将决议已经实行要件通行各省,以资推广”[14]169。
在戏剧审查过程中,京师警察厅一方面配合通俗教育研究会,另一方面还直接从事戏剧审查的工作,在其制定的规则和章程中可见一斑。1922年4月,京师警察厅发布《取缔新剧规则》,规定“凡编演之剧,须先开具脚本,呈送警察厅审查,得许后方准排演,并于排演时不得任意改词添句”[14]172-173。事实上,在发布《取缔新剧规则》之前,京师警察厅曾于1913年10月拟定《管理戏班规则》,其中也有戏剧审查的规定,与上述表述相类似。
戏剧审查规则的制定和实践对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有较大影响。与戏剧审查所采取的办法相类似,1926年2月18日获准通过的《审查影剧章程》中,也有影片的褒奖、禁止、酌改等内容。其第三条特别值得注意,该条规定“关于影剧之褒奖办法,准用本会《戏剧奖励章程》第三条至第六条之规定”[11],与戏剧审查直接关联起来,凸显了戏剧审查对电影审查的重要影响。更值得一提的是,1927年12月16日通俗教育研究会通过了《审查戏剧章程》,当月17日修订版的《审查影剧章程》也获准通过,多款内容与《审查戏剧章程》相同或相似。自此,电影审查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和依据。
虽然晚清政府已经在多个方面开始学习国外的经验,但电影审查方面,还很少借鉴国外电影审查的经验;相反,北洋政府在电影审查方面都注意吸收国外电影审查的成功做法。
北洋政府在电影审查过程中积极学习西方的经验。如北洋政府曾专门翻译日本内务省1925年制定的《活动电影片检阅规则》,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检查电影暂行规则》。1926年,教育部令通俗教育研究会拟定《审查影剧章程》。在说明这一命令的缘由时,特别提到“世界各国,如法、德、日本、荷兰、葡萄牙、新西兰、丹麦、美等国均有明确规定取缔之法”[15]。可见,当时教育部已对其他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有所了解和认识。1928年,北洋政府内务部与教育部在给国务院的联合呈文中,更是明确提出了“世界各国于取缔检查办法莫不异常认真”[14]181,清晰地表明内教两部已经认真研究过其他国家的电影审查政策。通过上述努力,北洋政府试图保持与世界先进国家同步。
学习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历来是后发国家快速追赶的捷径。中国早期的电影审查管理机构在这一方面做得较为成功,虽然不可能全盘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但至少将一些好的做法借鉴过来,这是值得称赞的。
对于电影审查/分级制度而言,国情以及时代语境是任何时代都不能忽视的因素。中国早期电影审查的源起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今天对其审视理应看到这些特殊的因素。自然经济的解体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电影的放映及其制作提供了经济上的条件;中央权威的削弱与民主政治的尝试,使中国早期电影审查在管理方式上开始重视制度化的管理而不是单纯压制。同时电影业的发展状况、民众的接受心理也要合理关照,安全问题、风化问题以及国外电影带来的文化问题都是这样的因素。另外,借鉴和吸收各类经验对一项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中国戏剧审查制度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对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发生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早期的电影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开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