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规制研究

2019-11-18 05:38商湉
重庆行政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借款人受害人

商湉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变得日益活跃。同时,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违法活动随之出现,如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校园贷等。从现状来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制定统一的专门法律,以至于套路贷的法律定性存在法律困境。针对此类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公安局就上海市套路贷的案件出台了专门的工作意见。《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7年10月25日印发)中就套路贷的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实践探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套路贷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益造成直接侵害,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卖房抵债。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套路贷的法律本质和法律形式,有利于司法实务中明晰规制套路贷的法律方式。不仅如此,认清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犯罪手段,将有助于依法处理套路贷犯罪行为和预防套路贷案件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套路贷的法律本质和主要环节

(一)套路贷的法律本质和形成原因

1.套路贷的法律本质。从本质上看,套路贷犯罪行为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和被害人订立阴阳合同或者虚假合同等,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转单方式来平账目;第二,在违约认定上较为随意;第三,伪造资金账目流水单等形式。套路贷以虚假债权债务的方式向被害人索取高额借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不仅如此,在索取借款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胁迫和暴力的方式来实现索取借款的目的。凡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房贷”等都应当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行为。

2.套路贷的原因分析。第一,套路贷的受害人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套路贷的受害人主要为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企业人员、大学生以及涉黄、赌、毒人员。受害人存在缺乏社会经验、经济收入有限、个人征信不良、急需资金周转、风险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缺乏等对套路贷本质认识不清的特征。部分受害人认为在公司借的钱,按“合同”应该还而不是被骗,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甚至认为公安機关是帮助追债的。受害人在被骗后往往存在不报案的情况。通常,套路贷案件经历时间较长,因而容易出现套路贷案件材料不齐全和法律意识不足的情形。第二,套路贷存在组织性和欺骗性。一是表现为团伙犯罪,因而组织性明显。从现有案例来看,存在人员分工细致和配合度高的特征。在主犯指使下,团伙中存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负责“空放”贷款、收取现金的人员、与借款人商谈、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有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人员、有提起、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套路贷对陷入圈套的借款人极尽其手段,以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受害人陷入套路贷后,便开始千方百计借钱还款,如让父母卖车、卖房还款,不够还款时便四处躲藏。第三,套路贷的主要成员呈现年轻化的特征。从事套路贷犯罪的人员主要为无业人员、有犯罪前科人员、有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人员、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等。尤其是部分没有就业的大学生,没认识到套路贷是犯罪行为,很快学会其操作流程而纠集一帮人成立所谓的公司而从事套路犯罪或在套路贷犯罪中充当骨干成员。

(二)套路贷的主要环节

1.抛撒诱饵和寻找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套路贷的贷款条件非常诱人,如无抵押和低利息。事实上,所谓的小贷公司没有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更没有相关行业的金融资质。套路贷常常利用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吸引被害人借款,达到寻找目标的目的。此后,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从而形成民间借贷的假象。

2.制造假象和获取合法的证据。一是以民间借贷假象“签订阴阳合同”,即实际借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受害人不明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便会听从相关人员的要求,于是渐渐落入套中。在借贷合同中,借款条款非常繁多,因而大量的受害人只是浏览一下大致条款。此外,出借方经常在合同中随意增加内容,如借款时间和利息率。二是现金交付。在套路贷的交付中经常使用现金交付,尤其是对受害人与现金进行录像和拍照。在大学校园贷中,由于许多大学生没有抵押物,因而往往存在以裸照为要挟的裸贷。三是银行转账。套路贷也采用制造与借款相同的银行流水,从而形成真实合法的借款假象。从实际来看,被害人从未获得或者全部获得银行账户的借款金额。在诉讼中,让合同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以便以证据链的形式证明债务的合法性。

3.故意制造违约。通过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即使受害人主动偿还借款,也会在违约情形达到时才会要求履约。在此之后,便要求借款人承认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违约责任经常高于借款数额许多倍,以至于借款人无法清偿。有的受害人第一次没违约而一次性还清后也难避免在第二次、第三次借款后掉入套路而违约。

4.恶意增加借款数额。一旦借款人无法清偿借款,则通过其他贷款公司和借款人以新的借款合同来偿还,而新的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更为巨大。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新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关联人员与借款人签订更新的借款合同,从而达到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贷款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将落入套路贷款的陷阱之中而无法自拔。

5.恩威并济索债。通过银行流水和抵押合同等证据,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保全和拍卖借款人的房屋、汽车等不动产和动产。采用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有的往往逼得受害人走投无路而轻生。也有的通过电话轰炸、网络软暴力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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