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贸易与构建“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

2019-11-18 05:04洪勇
中国国情国力 2019年4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贸易

◎洪勇

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数字贸易规模不断增长。2018年,作为数字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再上新台阶,“丝路电商”合作不断深化。据海关统计,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达到1347亿元,同比增长50%。与俄罗斯、阿根廷等9个国家新建电子商务合作机制,通过召开电子商务工作促进会与企业对接会等,帮助相关国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同时,我国与柬埔寨、科威特、阿联酋和奥地利等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同比增速均超过100%。数字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提高了我国的总体生产力和整体竞争力。

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贸易规则比较

当前,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共识,其内涵和外延仍在演变之中。从美国官方机构给出的定义来看,它既包含了最终用户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以及辅助数字贸易的手段(如互联网平台和应用),也包含了数据流动等。

1.美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

这一规则在不断演进中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2001年生效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为标志,“电子商务”首次以专章形式出现;第二阶段以2003年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关税和非歧视待遇;第三阶段以美韩自贸协定为代表,首次提出数据产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联网访问和使用原则;第四阶段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对规则进行了完善和细化[1]。

2.欧洲主张的数字贸易规则

近年来,美欧就数字贸易规则中的一些问题展开激烈争论,欧洲极力主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2015年10月6日,欧洲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商务部与欧盟在2000年签订的跨大西洋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港协议》无效。2016年2月2日,欧盟和美国就两地公司之间传输个人数据涉及的隐私保护问题达成新的更严格的框架协议——《隐私保护协议》。

3.多边协议中的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还没有关于数字贸易的综合性协定,但某些协定涵盖了数字贸易的部分方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以及《服务贸易协定》(TISA)均在不同程度上对数字贸易问题有所涉猎。此外,诸如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论坛也在讨论数字贸易规范。

建设“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的重要意义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了“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的构想。其建设实质是基于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经验以数字贸易的形式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推广,为其创造互惠互利的合作机遇,推动各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服务升级,创造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增强各国经济内生动力和抗风险能力[2]。

1.降低“一带一路”建设中双多边贸易成本,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货物(服务)贸易的大规模开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数字文化产品的运用可提高各国文化交流的效率,有效地避免贸易过程中的习俗冲突;通过数字经济的发展,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缩小各国经济发展差距;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可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亦可采用交易资金居中托管制度和交互评价制度,实现低成本解决商业互信问题,避免信贷风险,增进各国贸易活动,提高贸易成交率。

2.推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沿线国家和地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硬件”保障

经济的发展需要基础设施的跟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应以数字贸易为突破,改进和完善通信光纤、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数字贸易的展开,将倒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加紧推进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实践和理论基础。如中国电信携手俄罗斯电信运营商(TTK)开通首个基于超长距密集波分复用技术(DWDM)的贯穿中欧的跨境传输电路。另一方面,为保障数字贸易的顺利进行,沿线国家还需进一步完善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3.推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赢、共商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美国一直致力于设定数字贸易全球标准,从多双边谈判入手,构建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但其在数据流动、数据储存和源代码方面的规定均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而我国作为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走在全球前列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责任有能力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

4.发展数字贸易,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涵盖了工业化的各个阶段,差距较大,因此,存在相互学习和实现技术转移的客观条件。而且,“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 的建设能够使沿线国家突破原有的技术转移路径和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方面数字贸易是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新商业模式,能够极大地降低信息成本,增强供求双方的互联互通,从而倒逼供给端的结构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弯道超车”。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经济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盘活现有资源,更好地为产业结构转型提供基本保障,如共享工程机械、共享仓储设备等。

5.夯实数字贸易发展基础,增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互信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贸易发展是以平台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避免了外来资本的挤出效应,同时也不挤占当地就业机会,亦不存在破坏当地环境、掠夺当地资源的情况。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数字贸易,不仅促进了各国发展的互联互通,而且有效地减少了投资中的政治风险,为“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打下坚实的政治互信基础。

建设路径

1.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

深入研究WTO、TPP、TISA以及自贸协定等多双边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的文本,了解各方谈判立场,通过G20、G7、中美及中欧等经贸谈判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推动公正合理的区域、多边与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设。在技术中立原则、网上消费者保护、数字产品关税征收等相关数字贸易议题上,我国应提出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主张,加快建立跨境电子认证、在线交易和跨境支付等数字贸易产品服务技术规范,创建公平竞争的国际数字贸易环境。

2.重视跨境数据流动监管

跨境数据流动促进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但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上,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可借鉴欧美经验,启动数据跨境流动预先审查、加强服务提供商管理、实施标准合同和安全协议管理、评估数据跨境安全风险以及跨境数据流通级别,制定数据跨境流通专用目录等,对跨境数据实施分类监管,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和改进数据监管技术。打破信息孤岛,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3.健全数字贸易法律制度

一是加快《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法》《电信法》《征信管理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数字贸易基础法律框架[3]。二是聚焦数字贸易边界,提高互联网预警监测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数字贸易带来的通关、商检、退税、结汇、消费者权益、交易纠纷、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完善数字贸易信用体系、税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促进数字贸易又好又快地发展。

4.搭建数字贸易税收框架

一是在数字贸易发展初期,对数字化生产企业提供减免税优惠,利用税收政策缓解高科技企业发展压力;在其发展趋向成熟时,按照税收中性原则,统一征税标准。二是按照数字贸易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补充包括数字贸易在内的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税法。三是建立符合电子商务需要的税收征管体系。四是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

5.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

一是加快建立数字贸易服务体系。建设数字贸易质量监管平台和数字贸易信用管理平台,推进数字贸易在国家、行业组织及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数字产品可追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双边、多边和区域数字产品售后服务标准[4]。二是健全国际合作与纷争解决机制。促进数字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如加入国际组织数字贸易相关协议,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标准和规则等。加强双边、多边的跨境电子商务区域合作、国家间合作、部门合作和企业合作,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跨境电子商务商谈与合作机制。

6.打造领先的数字贸易生态圈

一是以数字贸易平台为核心,整合买家、卖家、海关、外贸综合服务、政府、金融机构、产业带、物流、海外渠道及行业联盟等上下游资源,发挥线上线下优势,共同搭建数字贸易生态圈。二是加强各国在物流运输、金融支付、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等跨境电商领域的开放和合作。三是基于电子商务、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全球企业的网络信用体系、认证体系等[5]。四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从产品上传、翻译、营销、客服到关、检、税、汇、仓等综合一体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和“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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