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星久
韦伯提出的合法性问题因揭示了政治统治现象中“自愿服从”的事实,从而开启了政治学中的合法性研究这一重要领域,但在批评者看来,韦伯只是强调为了获得“自愿服从”基础上的统治合法性,任何统治者都“试图唤取”人们的合法性信念,但对于统治者是如何“唤取”这种合法性信念,被统治者又如何会认同这种合法性信念而自愿服从的问题,他并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哈贝马斯等人更认为,韦伯只是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一种持续存在的政治统治,都需要被统治者最起码程度的自愿服从,而他们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由于统治者的行为符合了被统治者心中的某种价值观或信念标准(合法性的信念基础),从而把现存政治统治视为“值得”或“应该”服从的,即赋予政治统治以某种合法性或正当性。因此,他们批评韦伯只是描述了政治中存在的合法性事实,而回避了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是什么、合法性信仰背后有无客观智识基础或真理标准问题;同时,韦伯也没有看到在民众自愿服从的背后,存在着统治者利用意识形态对民众进行操纵、欺骗的问题,似乎任何一种政权只要有群众的支持和忠诚,就有合法性,从而合法性问题没有什么客观基础或理性基础。
韦伯之所以招致这样的批评,主要是因为他和批评者们并没有在同一个层次上思考问题。韦伯是在探讨社会生活中的“服从”现象时,一步步追问到合法性问题,没有也不打算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研究;而哈贝马斯则是抱着强烈价值关怀,想要超出各个具体的政治体系之外,为合法性确立起普遍标准或价值基础。但正是韦伯这样的提问方式,才使得合法性问题成为一个具有学术延展性的、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而且韦伯和哈贝马斯这类批评者之间的分歧,也远非批评者自己所理解的那样大。因为按照韦伯的观点,合法性既取决于统治者的“唤取”即合法化努力,也取决于被统治者依据某种信仰基础(价值规范)而产生自愿服从。同时他还指出,由于合法性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所以“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这就意味着,虽然任何一种政治统治都会努力“唤取并维持”某种合法性信仰,进而获得尽可能多的合法性,但是各种政治统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是存在差异的。这样,民众心中的合法性信仰并不是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意操弄的,而是要根据统治者的表现是否符合他们心中的合法性评价标准(信仰)而定。从而,作为民众价值判断基础的合法性信仰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正是这个原因,虽然所有的统治者都在努力唤取这种自愿服从基础上的合法性,却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甚至出现合法性危机。沿着韦伯开辟的合法性研究领域就会发现,能够引起民众自愿服从的合法性信仰,并非仅仅是统治者操控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代表一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要求统治者必须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社会成员建立互利性关系,因而对于统治者也会产生约束力。如果“抛弃了互利性原则,变成了其被领导者的陌路人的时候”,对这种政治统治的认同、自愿服从就不复存在。总之,从韦伯提出的合法性问题出发,统治者的合法化努力既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意识形态操控、教化的过程,也是统治者自身接受一定社会规范约束、使自己至少显得更符合这种社会规范的过程。
哈贝马斯等人既想为合法性找到一个普遍“客观”的价值基础,又不得不诉诸思想家的主观建构,最终还是无法找到普遍、“客观”的合法性基础。尽管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理性的“理想交往情境”,形成社会的“无强迫的共识”,但现实中“无强迫的共识”恐怕既难形成,又无法被表达。人们无法相信,由某个思想家(如哈贝马斯本人)所表达的就是真正的“共识”而非主观建构。哈贝马斯自己就无法说清楚这种理性或价值规范到底有何确定内涵。可见,他的理论被批评为“交往的乌托邦”是不无道理的。
因此,要想把合法性问题作为一个开放、可以延展的学术问题深入研究下去,还是要回到经验世界中,沿着韦伯的思路进一步梳理和澄清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合法性研究的实质或基本问题是什么?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合法性信仰基础与合法性之间是什么关系,或者说,合法性信仰、价值规范就是现实的合法性吗?这也是韦伯没有具体讨论而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不弄清这个问题,就无法从理论上真正回答合法性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再就是,那导致合法性事实的合法性信仰基础本身又是怎么形成的,难道它真的只是统治者任意操控的产物?换句话说,形成合法性信仰的社会条件是什么,统治者在“唤取”合法性信念进而赢得合法性的过程中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在不同的文化、政治体系下,其合法化的手段、策略有何差异?要回答上述问题还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研究合法性的方法论问题,或者合法性研究中的基本理论与方法问题。讨论和澄清这些问题,应当对于深化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丰富其中的理论与概念体系不无裨益。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问题,形成的合法性研究的基本轮廓。
借鉴前人的分类方法,可把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分为政体合法性、政权合法性、君权合法性三个层次。其中君权合法性问题涵盖的信息更丰富,从而更有典型意义,因而可以成为传统政治合法性研究的重点对象。那么,所谓“君权合法性研究”究竟应该研究什么问题,或者说君权合法性研究、乃至整个合法性研究的实质与基本问题是什么?重回韦伯的定义,可以发现其中暗含着这样一种结论: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围绕着合法性信念展开的互动过程,直接导致了合法性的形成。这样,合法性的信念或信仰基础(价值规范)就成为理解合法性的关键和延伸合法性研究的出发点。而合法性研究的实质与核心问题,就是考察合法性信念的构成、产生及如何导致现实合法性的。这也就意味着,在合法性研究过程中,首先应该把两个层次的问题加以区分:一是有关合法性的信念、规范等观念与理想层次;二是合法性的事实层面,或者统治者事实上获得的多大程度的自愿服从。二者既有联系又属于不同层次。前者表达的是一个社会普遍认为的、关于政治秩序与统治者的应然状态;后者反映的是它们实际上受到认可的程度。
基于以上对合法性研究的实质与核心问题的澄清,不难发现古代中国“君权合法性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有关君权合法性的基本价值规范如何转化为现实的君权合法性的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析君权合法性的规范基础是什么?其次要追问,这种构成君权合法性基础的规范(信仰)系统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再次,这些规范是如何经过统治者的合法化实践,转化为现实合法性的?最后,虽然君主都想最大限度地获得统治合法性,为什么还会有人面临合法性危机,并且,危机的发展趋势是走向统治崩溃,还是出现转机?
接下来就是研究方法问题。由于君权合法性研究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的、关于君权合法性信念或规范系统,是十分宏大而复杂的问题,总体上只能采取“理解”的而非因果解释或定量的方法。即:只能主要从宏观的、结构的视角,将合法性的信仰基础(价值规范系统)理解为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以及政治行为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中国这样一个农业社会共同体所长期积淀下来的,关于理想的政治秩序、理想统治者(“圣王”或“好皇帝”)的基本规范,是文化传统中形成的一种持久而稳定的“集体想象”或“集体作品”。正是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围绕着这一信仰基础(集体想象)展开的互动过程中,合法性从观念、想象转变成为了现实。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则可以借鉴文化人类学的拟剧理论,把君权合法性的产生理解为一场广义的戏剧表演过程:正是在君主为核心的统治集团(剧班)与被统治集团(观众)之间,围绕着某种合法性信仰(“好皇帝”想象)这一“剧本”展开的互动中,合法性成为现实。
接下来考察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背后的信念(规范)系统。正如一台完整的戏剧演出,是演员、剧班与观众以共同的审美预期为基础展开的互动,中国历史上合法性观念的表达以及由此发生的合法化过程,也可视为在统治者与民众共同参与的连续性“合法性表演”,其表演、互动的基础或精神纽带,就是社会共同体中“好皇帝”的集体想象。要想了解一个社会普遍的合法性信念,就要看统治者在表演着什么,看这个社会的主要政治象征系统在“讲述”着什么。
具体来说,中国历史上各种与君权相关的制度、政策、礼仪、行为、言论、诏令以及文学艺术形式等等,都可视为合法性的表演和象征表达形式,其共同主题或“观念原型”,就是关于理想君主或“好皇帝”的想象与规范,包括三个基本层次:一是崇尚功德的合法性信仰,强调君主应兼备“内圣”之德与“外王”之功,形成实质性合法性;二是崇尚礼法的合法性信仰,强调君主应符合“礼法”、以正当手段和程序取得皇位,形成礼法或形式上的合法性;三是推崇“君权神授”观的合法性信仰,强调君权应有神秘的“天命”依据和超凡魅力、特异禀赋,由此产生形而上的合法性。这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种以强调“君德”为核心,兼具“天命”“功业”与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圣王型合法性信念模式,它们构成了支撑着帝制中国君权合法性的观念基础。
正像语言、文化传统是先于每一个具体的社会成员而存在的,有关君权合法性的观念、信念也是在每一个君主上台之前就存在的,是一个文化传统中匿名的“集体作品”。那些由统治者所“表演”,由古代的知识精英们所记录和表达、存留于历史记忆中的君权合法性观念,其实就是传统中国社会关于“好皇帝”的普遍认识,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理想政治生活、理想统治者的一种“集体想象”。进一步说,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小农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统治者提出的有关安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与秩序的基本要求。君权合法信仰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性,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某种“公共性”要求,是传统社会这一文化共同体的集体理性选择。
君权合法性从观念到现实,是通过统治者的合法性表演(合法化行动)完成的。由于支撑着君权合法性的观念基础是一种圣王型信念模式,表达的是对理想、全能君主的要求,是现实中任何君主无法完全达到的,势必造成“应然”的理想君主与“实然”的现实君主之间的巨大落差,从而产生“永恒的合法性困境”。对君主或统治者来说,全部政治统治的核心就是尽量消除这种圣王理想与君主现实表现之间的距离,缓解乃至克服这种“合法性困境”。整个帝制中国由统治者所推行的各种礼乐制度、政治制度和政策过程,以及围绕着君权而形成的各种仪式、符号系统,还有战争、刑罚与大赦、打击豪强、赈灾与扶持小农,乃至奢侈豪华生活方式、建造气势宏大的宫殿等,都可以视为是围绕解决上述“合法性困境”问题而展开的,它们除了满足特定需要外,同时也在参与君权合法性的论证与谋划,都是一种以君权合法性为基本指向的象征系统。
统治者也会巧妙地选择各种合法性“表演”和论证策略,如扬长避短、以偏概全、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等,突出其统治优势,而屏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操纵人们的合法性评价。比如,高调的道德话语宣传,在人民心中树立起道德引领者与捍卫者形象,用“说得好”代替“做得好”;通过炫耀征服天下的武功、统治时间的长久,来逆推其具有“海内归心”的“内圣外王”之德;杜撰神圣、高贵的祖先与出身,或者对自己作为嫡长子继承人的正统性过度解读。而那些通过政变、篡位上台的君主,则会编造出类似尧舜“禅让”“天与人归”的理由。他们还会尽可能淡化、回避传统合法性信仰中“天命有德”“惟德是辅”观念,而突出宣扬命定论、报应论,渲染君主特异的相貌、神奇的能力等。这些合法性的表达和表演形式构成了一个广袤无垠、无所不在的合法性“象征之林”,一方面“遮蔽”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视野,使其以为眼前看到的君主就是世上最好的统治者;另一方面把社会成员建构成统治者所需要的政治主体,使其按照统治者所需要的方式去思考,对其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
总之,君权合法性的生成过程,就是在一定的合法性信仰(“好皇帝”的集体想象)基础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君权合法性由观念变成现实,是直接通过统治者对有关君权合法性信念的表达、表演以及相关的建构、谋划行动而完成的。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合法性,最终还是要看其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表达了共同体的“集体想象”,代表了当时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只是口惠而实不至,或者君主自身的行为严重偏离合法性信念的要求,导致“表演崩溃”,就不仅无法“唤取”预想的合法性,甚至会陷入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危机大致上有两个基本发展走向:一种是走向统治崩溃,如面临危机而一错再错的隋炀帝;另一种是从危机走向转机,如唐太宗、武则天、明成祖等靠“谋逆”方式夺位,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反而刺激君主及其执政团队励精图治,成功地实现了危机的大逆转。
本文把合法性问题区分为“规范”与“事实”两个层次,把君权合法性研究的基本问题归结为:考察君权合法性如何从“观念原型”(规范)转化为事实的过程。围绕这一问题,笔者首先基于整体的、结构的理解方法,运用文化人类学的拟剧理论,对君权合法性背后的信念基础进行“观念还原”,认为它是一种以强调“君德”为核心,兼具“天命”“功业”与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圣王型合法性信念模式,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理想的政治生活、理想的统治者的一种“集体想象”。君权合法性由观念变成现实,既是通过统治者的合法性实践,通过统治者对合法性的谋划、建构与表演而直接实现的,也是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在长期形成的“圣王”信念基础上互动的产物。君主们一般会努力用好的施政表现去贴近“集体想象”中的角色,也会在表演中操纵人民的情绪与认知,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合法性。统治者的合法性实践即“表演”是否取得成功,最终还是要看其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表达了共同体的“集体想象”、代表了当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表演”失败、行为偏离“好皇帝”“集体想象”太远的君主,则会陷入统治合法性危机,直至走向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