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跃华
(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江西 南昌 330006)
专记,按照《辞海》解释,专为“专一”“独用 ”“单独掌握”或“占 有 ”,记 为“ 记录 ”“记载”。专记是采用纪事本末体的叙事方法,就某一个专题作展开深入的记述,也称专题记述。它已成为志书的一种体裁,可以弥补大事记和专志内容记述不够深入的不足,增强志书“存史、资政、育人”功能。编纂人员要重视志书专记的运用,全面了解专记的源流、类型、作用、选题、设置及编写应注意的问题,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专记最早运用于何时,方志界有两种说法:一曰始见于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轮志书,是首轮修志的一种创新做法;二曰在新中国成立前编纂的志书中已有运用,只是名称不同而已。这两种说法,究竟哪种表述准确?笔者认为,专记并非为首轮修志时的产物,在旧志中就有这种体裁的运用,只不过没有直接使用专记或专题记述的名称,而是使用故实志或在杂记、杂志、杂录等名目下记载一些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且使用极少。如清嘉庆《太平县志》卷十八杂志设有故实门类;民国26年(1937年)出版的《川沙县志》卷二十三设故实志,包括两个部分内容,前一部分记述川沙民众暴动、南汇县党狱、沪金铁路、地方自治风潮、光复纪念等川沙重大历史事件,后一部分记述灾变、异闻。在首轮修志中,有些地方已经初步意识到作为资料性著述的志书,对典型资料的运用存在顾虑,以致记述不够深入,另在处理一些“志余”资料时又深感弃之可惜,于是使用专记或附记载入,起到良好效果。如1993年出版的《德兴县志》卷首大事记附“县内‘文化大革命’纪略”;卷一政区建置第一章县制建置第二节附“三清山权属的历史与现状”、第三节县城附“乐安故城银城堡考”,第三章乡镇和垦殖场第二节垦殖场附“国营江西省大茅山综合垦殖场”。这些使用附记形式载入大事记和专志难以充分记述的重要事物与历史事件,实际上就是专记。首届修志证明,资料性是志书的根本属性,是志书的价值所在,合理地运用资料,加强志书内容记述,做到点、线、面相结合,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事物或事件作展开深入记述,是十分必要的。在第二轮修志中,运用专记的志书有所增多,并逐渐受到重视。2000年3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订的《关于续修地方志的几项规定(讨论稿)》指出,专记是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门调查和专题报告。2007年11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指出:“慎用‘特载’‘专记’等形式,必需运用时应处理好与正文的关系。”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指出:“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由此可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不仅认可专记体裁,还将其纳入志书编纂质量体系。
专记的类型,由其记述的对象属性和内容性质决定。以记述对象的属性划分,可分为人物专记、事件专记、事物专记三种类型。
记述的主要对象是人物,不是一般的人物,而是典型人物。人物专记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情况(性别、籍贯、生卒年月、主要经历)和典型事迹。记述的典型事迹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要用典型细节展示人物的精神风貌。如河南省《新野县志》(1986—1995)在志末附录中设“江水滔滔唱英雄——冯安义全家长江抢险记”专题,记载冯安义全家长江抢险的典型事迹,属于人物专记。
记述的主要对象是事件,不是一般的事件,而是典型事件。事件专记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事主和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记述的典型事件要有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反映历史发展趋势和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如江西省《铜鼓县志》(2013年版)在志首大事记后设秋收起义专辑,记述毛泽东在铜鼓领导发动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起因、经过、结果和意义、影响,属于事件专记。
记述的主要对象是事物,不是一般的事物,而是典型事物。事物专记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情况(事物名称、存在时间与地点、结构性能)和所起作用。记述的典型事物要有代表性和先进性,能够反映该事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江西省《余干县志》(1986—2000)在志首专题记述中设“梦桥成真通小康——马背嘴公路大桥兴建纪略”专题,介绍余干县马背嘴公路大桥建设全过程及对当地经济社会的作用,属于事物专记。
以记述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记述历史事件的纪实专记,介绍当地典型事物的介绍专记,考证事物渊源的考证专记,调查某一问题的调查专记,报道某一特殊事物的通讯专记等。
志书运用专记,是为深入记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生的,对当前和后世都具影响力的事物,或在一个地方具有特色且首次出现的事物。专记除具“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作用。
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事物,或一些跨门类的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因受篇幅和横分门类的限制,在大事记和专志中无法得到充分记述。而且这些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的地域性、时代性很强,弃之可惜。如果运用专记体裁,就能不受篇幅和横分门类的约束,把这些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载入志书进行集中、浓墨重彩的记述,使志书的地方特点更加突出,时代特色更加鲜明。
有些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因内容涉及面广,横跨几个门类,在大事记中只能概括性提及,无法详细记述;在专志中只能割裂开来,分散于不同篇章记述,看不到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整体面貌。况且这些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存史价值较高,能为后人查询、研究提供可靠素材。志书运用专记体裁,既可以对大事记中未能充分记述的历史事件作详细记述,也可以对专志未记述或分散记述的重要事物作完整记述,这样就可加大志书资料深度,提升资料存查价值。
专记种类较多,写法比专志灵活。在内容上,既可为调查报告、新闻通讯、考证辨疑、事物专介,也可为纪实文章等;在写法上,以记述体为主,还可穿插说明、描写、分析、论证等。专记内容集中典型,表现手法丰富。志书运用专记体裁,可以把重要事物和历史事件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从而增强志书的可读性和吸引力。
专记的选题要从严控制,不可过多过滥。否则,不仅收不到编纂人员立意的效果,还会给志书造成体例不谐、内容混乱的现象。编纂人员在拟选专题时,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所谓立得起,就是说专题所记述的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必须有确切内涵,有地方特色,有特殊影响。有确切内涵,是就专题的完整性而言。既然是专题,就应该有实质性内容和丰富的资料表现,便于编纂人员作定性、定量的分析记述。有地方特色,是专题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把那些内涵丰富,但不是地方专有,或在地方谈不上突出的事物和事件作为专题,就显得勉强。要么是地方专有,要么是非地方专有而在地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否则不宜作为专记。有特殊影响,可以从现实和历史的影响、地域内和地域外的影响两个角度衡量。对现实影响大、历史影响深的事物或事件,应当考虑作为专题。而一些事物或事件在地域内影响颇深,对地域外未必产生影响,需要编纂人员审慎选题。
专记不需每部志书都设,设置专记的志书,所记载的专题也不需搞平均主义,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看是否有立得起的事物或事件,有则立为专题载入专记,没有则不立专题,也就无需设置专记。专记作为志书的一种体裁,是根据内容记述需要而设,并不是说每部志书都必须设。志书的体裁是为内容服务,离开内容的支持,再好的体裁也只能是“花架子”。
专题的设立,最容易与专志发生内容交叉重复。一般而言,具有地方特色的事物,值得记述的历史事件,在志书资料收集中不可能不加以注意,在专志记述中不可能不加以使用,因此专题就与专志发生争夺“资源”。编纂人员要本着“当立则立,不当立则不立”的态度,做到专题与专志融洽,既不能与专志内容重复,也不能与专志内容抵触,更不能吞食专志的相关内容。
首轮志书在志首设置专记较少,多以“附记”名目出现,附于相关篇章节之后。第二轮志书专记设置形式多样,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在志首设置专记,集中记述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如江西省《乐平市志》(1985-2000)在概述之后、专志之前设专记,记述“撤县设市”“乐平蔬菜”“抗洪抢险”“纪念红十军建军60周年”“洪皓、马端临国际学术研讨会”“乐平古戏台”6个专题;四川省《大邑县志续编》(1986-—1992)在第一篇大事记设第一章大事系年、第二章专题记述,其中第二章专题记述设“大邑县达到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标准”“横向经济联合取得成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大邑模式”“大邑县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煤矿瓦斯爆炸特大事故查处始末”5个专题,每个专题为一节。二是在志中篇章节后采用“附记”形式,分散记述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如安徽省《濉溪县志续编》(1986-1996)在卷四农业林业第一章农业第二节种植业后附记“蝗虫、棉铃虫灾害”;卷五水利农机第一章水利第一节河道治理后附记“怀洪新河濉溪施工段”、第四节防汛抗旱后附记“抗灾纪略”,第二章农机第五节农机市场管理后附记“创建农机化‘十强县’”;卷十五教育科技第一章教育后附记“创建基础教育先进县”“南坪初中‘引、读、授、练、结’数学教学法”;卷十六卫生后附记“创建初级卫生保健县”。三是在志末附录中设置专题,集中记述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如河南省《新野县志》(1986-1995)在附录中设“1947-1993年新野县农业发展轨迹”“新野县工业集团化发展纪实”“江水滔滔唱英雄——冯安义全家长江抢险记”3个专题。
专记设置志首、志中还是志末,应看其篇幅长短和内容涉及面大小,篇幅长、内容涉及面大的宜放志首或志末附录中,篇幅短、内容涉及面小的则放相关篇章节后。专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志书内容需要,在志首、志中和志末混合使用。如江西省《南昌市志(1986-2004)》在志首大事记后设专题记述,记载“国家‘双拥’模范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1998年抗洪抢险纪实”“2003年抗击非典纪实”4个专题;在第十一篇工业后又附记“南昌10个工业产品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专记放篇章节后,必须归属得当,否则就会出现逻辑混乱、有类不归的问题。
专记运用恰当,可以扩大信息含量,增强志书功能。反之,使志书质量受损,志书功能减弱。编纂人员编写专记,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专记是志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游离总体框架之外,这是前提。专记作为志书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总体框架之内发挥作用,写什么,不写什么,应该服从总体设计的安排。专记是着眼微观,重在通过具体资料记述某一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站在专记的角度,不管多么重要的事物或多么大的历史事件,都要以微观的精细刻画为主。只有搞清楚专记所承担的角色,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功效,为提升志书质量服务。
记述有深度,是专记为志书所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往的一些志书记述比较平淡,对记述主题挖掘不够,内容缺乏深度,所记述的都是一些事物发展的大势大略,为读者提供一个基本线索而已。有鉴于此,专记要紧扣记述主题,充分利用背景资料、概括性资料和典型资料,着重记述某一事物或事件在当地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产生的重大影响和重要作用,增强记述事物或事件的深度,弥补专志内容记述之不足。
用资料说话,就是不以个人的观点代替材料。专记要严格按照志书的记述要求,以具体、鲜活、生动的资料表述事物或事件。大凡需要用专记加以反映的事物或事件,其内涵一定相当丰富,作为编纂人员必须占有大量的资料,特别是那些极有存史价值的具体资料。从用志的角度衡量,人们最感兴趣的就是最为具体的资料,资料越翔实越能充分反映历史的真实。专记要在体例允许、内容不与专志发生重复的情况下,运用具体生动的资料,深入记述重要事物或历史事件。
纪事本末体是以事物或事件为主体,完整地表述事物或事件始末,适宜寓观点于史实记述之中的志书。在现实生活中,专题有大有小,有复杂有单一,专记要充分考虑各种记述主题的需要。无论多么复杂的事物或事件,抽象地看无非是背景、线索、资料要素,专记运用纪事本末体,可以避免过多分析阐述,使记述紧扣志体。对于特别复杂的事物或事件,专记可采取以纪事本末体为主,适当结合综述式与综述提要式的方法。
总之,专记体裁在修志实践中不断发展,极大地丰富了志书内容。编纂人员运用专记,必须做到选题精准,设置合理,数量适度,写法得当,用资料说活,并处理好与专志的关系,为增强志书功能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