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9-11-17 11:45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7期
关键词:监察权危害性犯罪案件

主论

系统分析经济法制度变迁有助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发展

以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界,可将新中国70年的发展历程分为前30年和后40年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集中统一经济管理体制的推行,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经济的强调,经济法制度日渐衰微、沉降,几近于无。在后一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度分权经济管理体制的确立,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与市场”等重要关系的重新定位,经济法制度日益强盛、浮升。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直接影响,它们是导致经济法制度变迁的三大因素。经济法制度的兴衰与沉浮、荣枯与有无、多少与强弱,与上述三大影响因素的变动具有内在一致性。历史、系统地分析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尤其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从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发展。

——北京大学教授张守文

1 犯罪故意中认识要素核心指向是行为对特定法益的危害性

违法性认识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非犯罪要素。对犯罪构成中包含法规范评价要素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所须认知的是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而非抽象的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对不法行为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欠缺,属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而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的故意要素或者作为法定犯的故意要素,以及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故意要素或者作为责任要素的理论主张,皆缘于将违法性认识混同于对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从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混为一谈,进而带来不可逾越的理论及实践障碍。试图借助所谓“实质违法性认识”或者“社会危害性认识”来摆脱“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论困境的努力也会白费。在犯罪故意中认识要素的核心指向是行为对特定法益的危害性,而非抽象的社会危害性。

——中南民族大学教授刘之雄

2 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须坚持理性

毒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是司法实践反映出的客观现实。为顺应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潮流,这一状态应有所改变。尽管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并不一致,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与适用范围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属于排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须坚持理性,不能随意降低构罪的证明标准,不能为追求认罪认罚目标而刻意从宽,对行为人未认罪认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应防止进行报复性惩罚,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应明确告知附随后果,对其从宽的幅度应与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难易程度相适应。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

3 监察机关的创设是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的完整体现

监察是制约权力的运行乃至矫正社会风纪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政治制度安排下,监察权运行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古罗马采用的监察官道德审查和保民官行政监督的二元监察模式,对近代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历史的进程中发展为拉美实践中“道德权力”监察模式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斯堪的纳维亚行政监察专员模式。前一种监察权是与三权并立的“道德权力”,后者是三权体制中权力制衡的工具。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监察权,是道德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表述,监察机关的创设是我国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完整体现,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具有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和优越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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