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张驰
“‘资深’或‘老炮’,你更喜欢哪个?”
打开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官网,点入合伙人李大进的主页,一张面带微笑的照片映入眼帘。照片一侧,这个问题被一个红框醒目地圈了出来。
的确,李大进有很多身份: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约监督员;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及法律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而去年开始,李大进又多了一个新的身份——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近日,在社会科学界小组讨论后的间隙,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见到了他。
“您有这么多身份,您希望我怎么称呼您?”当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李大进大声笑着说:“在会上叫我委员!”
李大进像做人大代表一样珍惜现在全国政协委员这个身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一共带来了13份提案,内容涉及法律、经济、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作为一名“新委员”,李大进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履职,“用真切的践行担当好委员的责任”。
3月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联组会上,李大进作为社科界别的代表,围绕“基层政府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基”作了发言。
作为近年来唯一一位在两会上直接与总书记面对面交流的律师委员,李大进直言“感到荣幸和自豪”。谈及感受,他说:“倾听了总书记在联组会上的讲话,觉得很振奋,收获满满。”
“总书记说,一切从人民出发,一切以人民为基础;人心就是最大的政治。这两句话的背后,有总书记的情怀,更有着他的坚定。”李大进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党中央不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战略目标。
通过多年的执业实践,李大进在构建法治政府方面有着一些来自基层的经验和感悟。为此,他向总书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李大进看来,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成效,重要的是他们对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感受和体验。
“基层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仅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把基层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既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李大进说。
在发言中,李大进直言当下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基层政府法治思维缺位、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操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在农村基层政府治理与城市社区治理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
对此,他建议,应制定《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权手册》《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等六项规章制度,强化法治思维,养成依法依规行权的思维和行为习惯。结合区域实际特点,普遍制定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自治规范的体系、制度、流程和保障措施,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完善与基层政府治理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一名律师,仅靠专业知识来服务社会是远远不够的。”李大进说,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拓宽视野,贴近人民群众,积累宝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才能以更宽的视角、更博大的胸襟、更专业的知识来回报祖国,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总书记说,一切从人民出发,一切以人民为基础;人心就是最大的政治。这两句话的背后,有总书记的情怀,更有着他的坚定。”李大进说。
这几年,李大进一直在关注国家的战略性布局政策。
2017年7月1日,在习总书记的见证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广东省政府签订了《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以下称《协议书》)。
近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大湾区”的建设从开局起步,已转向全面铺开、纵深推进阶段。
“内地、香港、澳门的政治法律制度完全不同,‘大湾区’是全世界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交叉区域。目前,在‘大湾区’建设中的法律软环境,存在多重隐忧和风险。”在参与了一些“大湾区”建设项目后,李大进有了自己的感受。
3月6日,他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必需补强法律软环境短板的提案。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认为相比具体有型的项目建设热潮,非常重要的法律软环境,我们不能忽略。”李大进提到,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内所涉九个核心城市的地方法治建设,在数量上表现出不平衡性,以至在地区间形成了不同的法制社会环境。此外,又有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创新区等多重体制叠加。
“多种法律环境、法律制度在一个‘大湾区’建设中会交织、交叉,会相互碰撞和影响。”李大进说。
他介绍,在“大湾区”的空间范围,现在同时存在三个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发展规划和两个政府间协议,一个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大湾区”《协议书》,一个2014年12月18日起长期有效的《广东协议》,所有规划和协议都在有效期内。特别是政府间协议,经条款逐项比对,内容、效力、履行地域几乎重合,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同时履行。
李大进认为,“大湾区”并存多个平行有效的规划与政府间协议,急需顶层设计整合。
“‘大湾区’建设一再强调统筹规划,但现在的统筹仅限于各规划和协议自身内容的协调统一,而缺失协议(合同)及法律适用的整合,存在各取所需的隐忧和风险,急需融合与统一的顶层设计。”李大进认为,如果说法律不能给予到位,将会给国家这些战略带来后患。
“法律软环境设计极其重要。它不但影响着投资者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影响着投资者的权益。”李大进说。
由于广东省地域相对广阔,社会经济发展可进步空间大,“一体化”“互联互通”在制度层面的创新与开放形成了向广东的倾向性,在“大湾区”聚集的资源难以突破制度障碍同步进入港澳区域,“大湾区”存在市场区域分割的隐忧和风险。因此,李大进建议“大湾区”建设应关注粤港澳的平衡发展。
李大进建议,应尽快组建专业工作小组,对“大湾区”广东省内的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掌握地方法制环境状况;建议在《协议书》规定的“四方每年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中,将“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列为持续实施的专项重点工作。同时,突破行政范畴,政府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共同建设结构完整的“大湾区”法律软环境。
他还建议将并存的多个平行有效的规划与政府间协议整合,达到法律关系统一,以此形成顶层规划的唯一性;建议尽快研究、构架《协议书》到期后,“大湾区”未来“一体化”的法律基础;建议尽快组建专业的工作小组,构架互联互通的一体化“大湾区”;建议组建以第三方为主的专业评估组,对“大湾区”的营商环境进行专项年度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希望在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同时也已经不能再等了,要尽快地去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法制为先是确保所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个人生活的根基和保障。”李大进说。
近年来,在习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下,司法机关发现、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并依照国家赔偿法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赔偿,对于重塑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李大进指出,由于国家赔偿法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执行中理解不同,以致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未能获得赔偿。
“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由于轻罪重判导致的超期羁押,虽经再审撤销原判罪名却得不到国家赔偿。”李大进说。
据了解,轻罪重判导致超期关押经再审撤销原判罪名的情形,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的。
2016年1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八个典型赔偿案例中的第七个案例,已经确认上述轻罪重判导致超期羁押经再审撤销原判罪名后,应当予以赔偿的司法精神和现实判例。即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
在李大进看来,规定确立了三个基本观点:其一,再审改判无罪是针对个罪而言的,并非针对全案。即便是并非全案无罪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应当予以赔偿。其二,再审改判无罪的方式不仅有直接宣告无罪,也包括撤销原判罪名。其三,在此情形下,即使当事人仍有其他罪名,也不应当影响就错判部分对其予以赔偿。
他还认为,根据宪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错案赔偿的重要指示,上述轻罪重判导致超期关押的情形也应当给予赔偿。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此类案例中的受害人完全是由于法院的错判导致超期关押,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对涉案当事人如果不予赔偿,显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李大进说。
他对记者表示,从刑法的角度看,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此类案例的受害人,本来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是轻罪轻刑,但完全由于法院的错误被判为重罪,科以重刑,最终导致其被严重超期关押,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李大进说,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非常重视发现、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而且也高度重视错案赔偿工作,明确指示“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他认为,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赔偿工作的重要使命,而对此类案件予以赔偿也符合习总书记的要求。
“这需要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其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因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再审改判无罪’而不是‘再审改判量刑’。”李大进说。
李大进介绍,此前也有专家指出此种“再审改判量刑”的错判与“再审改判无罪”的错判是有明显区别的。
“再审改判量刑”只是量刑错误,定罪并没有错误;而“再审改判无罪”首先是定性错误,其次才是因定性错误导致的量刑错误。鉴于“再审改判量刑”只是量刑错误,定性并无错误,将来对其赔偿应当有所区别。
“具体讲只有量刑错误比较严重,比如原判量刑与再审改判的量刑相差三年或五年以上,应当给予赔偿。如果量刑错误比较轻,改判前后相差不大,可以不予赔偿。”李大进说。
两会结束后,李大进就要开始新一年的履职了。作为一名“铁嘴钢牙”的律师,他将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国家法治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