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议政录》系列报道之五朱征夫委员:“该提的就要敢于提”

2019-11-17 04:59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9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收容刑事案件

本社记者 祁彪

朱征夫的名字,哪怕不是法律人,应该也不会陌生。

从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坚持呼吁十年,最终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到参与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提出相应提案,最终推动现行刑法中废除“嫖宿幼女罪”。11年来,以律师身份当选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出了近80个提案,推动了多项制度进步和完善,典型的“高产高质”。

今年两会,朱征夫再次携多份提案而来,让人们有了更多期待。

“该提的就要敢于提”

2019年元旦,朱征夫收到了一份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函件。

函件是答复他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交的提案——“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法工委的函件回顾了收容教育制度的立法渊源及作用后写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函件内容显示,2018年12月24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请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这标志着朱征夫提了4年的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终于有了一个积极的结果。此前,他曾坚持10年,终于推动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从2008年起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算上此前五年的广东省政协委员经历,朱征夫的政协委员履历超过16年。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朱征夫关注的话题包罗万象,既“接地气”,又“高产出”。这么多年来如何保持“高产”状态?对此,朱征夫说,主要是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律师职业的优势。要把所提问题先从专业上弄清楚,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专业上有底气提的时候才能有勇气”。

“把对国家民族的爱,对改革开放的感恩之心,转化为对本职工作的持久热情。”朱征夫说。在多年律师生涯中,他把家国情怀转化为敬业精神,坚持不懈地履行自己的使命。这样的情怀和精神,也同样体现在朱征夫参政议政的道路上。

总结十年全国政协委员的履职体会,朱征夫自己概括为9个字:有底线、识大局、勇担当。

他解释说,有底线即参政议政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识大局即中国的发展势不可当,我们须清醒头脑,要像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一样,坚定不移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和法治道路。勇担当即只要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维护发展成果,有利于健全民主政治,有利于社会进步,有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该提的就要敢于提”。

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该提的就要敢于提”,仍旧体现在朱征夫今年的提案中,比如他呼吁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近期,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出台各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力未受约束是根源,通过公权力谋取财产利益是诱因,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根治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通过羁押逼使企业家就范、不当利用司法权掠夺民财等顽疾,必须围绕‘规范司法权,切断利益链’的目标,找措施、想办法。”朱征夫说。

基于此,朱征夫提出了“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件的异地执法,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牵连企业家的家属子女,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等六条建议。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确实需要逮捕的,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并应当举行当事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围绕羁押必要性进行辩论和论证。同时,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加强对批准逮捕环节的监督。”朱征夫说。

而对于已经羁押的企业家,朱征夫认为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此外,朱征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三个罪名罪与非罪界限模糊,认定犯罪的主观随意性大,通常涉及较大财产金额,是少数司法机关针对企业家通过异地办案“创收”使用最多的罪名。因此,应当暂停对这三项犯罪的异地立案侦查。确实属于打击犯罪需要的,可将犯罪线索移交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交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我提的这些建议,并非是为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让他们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最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所以,上述建议应当从企业家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先行尝试,在条件成熟以后逐步推广,适用于普通公民涉及的经济犯罪。”朱征夫说。

刑事案件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除了关注民营企业家权益问题,在今年的提案中,朱征夫还根据多年代理案件经验,提出“刑事案件的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提案。

朱征夫表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公信和权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要件。但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绝大部分法院都是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与此同时,对于民事案件的二审,却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甚至将二审开庭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这就造成了主要标的为财产民事案件的二审,基本全部都开庭审理。而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二审,却大部分以书面审理的奇怪现象。虽然书面审理可以降低风险、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可以大幅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利,不利于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和树立法院的公信、权威。

实际上,对于哪些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死刑上诉和检察院抗诉案件,实践中均能保证开庭审理,而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却在法院。实践中,法院可以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阐明理由,就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甚至在上诉人或辩护人书面申请开庭的情况下都可以不回复而决定书面审理。“缺少了庭审的质证、辩论环节,不仅不利于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也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剥夺。法院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以不开审理为原则的做法,是对该法条的曲解,也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朱征夫说。

因此,朱征夫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进一步明确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这既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正确解读和执行,更符合立法精神,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上诉人的辩护权利,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同时可以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权威,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这也是设置二审程序的意义所在。

“高产高质”的朱征夫,正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道路上越走越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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