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
“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扩大保护范围
2003年1月起,《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保护措施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
本次修改决定及时总结上海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原条例实施至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为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提供法律支撐,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
修改决定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部分。同时,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强化政府责任
本次立法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完善保护措施
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鉴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修改决定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这一规定既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也为实践探索预留空间。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明确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效力规定,进一步严格调整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走向的程序性要求。为保障在历史风貌保护过程中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新增征收工作的具体规范等。
促进活化利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活化利用,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另外,还有完善历史风貌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划、消防等管理技术特别规定,以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建设活动类型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在活化利用中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和建设活动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