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证主义对立法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影响

2019-11-15 06:37
长江丛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实证主义方法论法学

/南京工业大学

一、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历史演变

不同的时期,实证主义方法论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

(一)经典实证主义

宏观来看,经典实证主义有如下特征:

1、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的近似性

经典实证主义者们认为,自然科学通过观察和实验获得“科学”身份。[1]如果社会科学也想获得“科学”身份,也必须采用自然科学的一些方法。因此,17至18世纪,实证主义者们研究社会科学受到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如采用实验法和历史法等研究社会规律。[2]

2、主张整体主义方法论

早期实证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以寻找客观规律为主要任务,学者们认为,只要知道人类中的大多数、某个民族、某个阶级中的大多数将如何思考、感受和行动时,就足以说明这样的命题相当于普遍命题了。[3]

3、主张价值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主要反对哲学世界观和形而上学的思辨性,经典实证主义者受自然科学氛围的熏陶,因此,他们认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任务是解释科学及其规律。因此应当保持价值中立。

(二)逻辑实证主义

1、坚持科学语言的逻辑性

逻辑性主要是指语义具有自洽性,实证方法内在地包含了命题的意义,一个命题能够被证实或分析才是它的意义所在,试想如果命题的意义尚缺少逻辑性,那么如何探求的科学知识?

2、坚持经验研究的取向

逻辑实证主义奉行“经验证实”的原则,它反对哲学形而上学的思辨,强调只有原则上能被经验证实或分析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4]

3、坚持归纳主义原则

17世纪之后,归纳主义方法论逐渐完善,归纳主义强调普遍性的原理是从特定的观察中得来的。它强调经验操作研究。在吸收了自然科学的归纳思想之后,逻辑实证主义者又创造性地将传统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方法与数理逻辑方法相结合,发展了社会学研究的数学语言(如测量)和具体分析技术。[5]

(三)后实证主义

概括而言,后实证主义具有如下特点:

1、价值中立原则受到威胁

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实证主义的弱点开始日益显露,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们习惯于用经验去解决问题,但是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研究对象,它是复杂多变的。加之经验材料是可变的,这些经验材料又常常会被新的理论所冲击。其次,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观同客观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现代化的发展,促使社会的基本矛盾转化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矛盾,那么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主客观二元思维方式也因此而改变。[6]

2、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出现相结合的趋势

受自然科学的影响,经典实证主义一直主张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符号学、现象学学科的蓬勃发展,经典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受到了挑战,原因是定量研究显然不能论证现有科学的理论,因此,后实证主义者们开始尝试运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试图开创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局面。[4]

二、实证主义方法论与法学结合的原因

(一)时代原因推动了两者结合

从时代特征来看,18世纪的科技革命滋养了自然科学,为实证主义提供了充足的养分。19世纪的西方进入了实证主义时代,实证主义强调把科学作为人类合理认识和论述的准则,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才是唯一的知识、永恒的真理,必须排除神学思想、伦理思想。这也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显然,时代的因素推动了两者的结合。

(二)共同的理论基础促使了两者的结合

实证主义是以英国经验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经验主义哲学强调论证已存在的社会事实,这与法学的理论基础也密不可分。[7]从最初的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些法律形式的变化都证实了法学研究也是遵循经验主义。不仅如此,经过后世哲学家康德、休谟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学科项目——法哲学,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两者在学科性质上的相近。因为天然血缘纽带的缘故,所以实证主义方法论就自然而然地融入到法学研究中。

三、实证主义方法论在立法中的体现

(一)形式上的体现

1、立法方法的实验性

立法是一项面向未来的工作,这也就决定了立法方法具有不断循环的特点,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就需要立法者不断地运用实验的方法去解决问题,这与实证主义强调的实验性是不谋而合的。众所周知,实证主义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实验的特征。实证主义创始人孔德认为,哲学的根本任务是对科学的本质进行探求,因为科学是人类唯一认识客观存在世界的手段。唯科学能获取知识,进而能发现客观存在世界的最高规律——人类社会规律。而完成如此之举,则必须结合人类的智力理性和人类认识世界的经验主义传统,简言之,即实验和观察的结合。[8]

2、立法方法具有阶段性

实证主义因其具有自然科学的特征,所以在实验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征,一个实验经过观察、记录、总结,必然要经过一系列的阶段。将其放到立法领域也是如此。作为一种创制法律的过程,立法必然体现为一系列的步骤或阶段。一般而言,立法包括如下几个步骤:对即将通过立法行动予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定义,确立或者澄清立法目标,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的检验与选择,内容的起草,通过,后期的评估。

(二)内容上的体现

立法被称为法学研究的中心,因此格外受到法学家们的重视。如同司法一样,立法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而相应规范的体现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论来体现。作为主流方法论之一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对立法内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是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大致分为个案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英美法系中,判例就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奉行遵循先例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注重案例的指导作用,学者们也不仅是做理论研究,而是将焦点更多地集中在法律实务中。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并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具有约束力,但是也非常重要。我国也采用了案例指导制度,我国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关注度日益上升,未来我国可以建立起个案研究与统计研究并行的研究方式,以期共同来促进立法质量的完善。

2、法律语言的运用与分析

上文分析道,逻辑实证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注重科学语言的逻辑性。因此,它引起了法学家们对于语言的重视。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在法学研究的中心——立法领域,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语言必须准确,只有准确无误,才能够更好地被遵守和执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不但应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应使用无歧义的法律语言。

3、运用归纳分析的原则

归纳和分析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特征。那么从方法论看,立法和裁判之间就是存在和应为相互符应的关系。符应需要一个能同时代表特殊与普遍、事实与规范的构造物,这个构造物就是事物之间共同的特性。在具体推理形式上,类型推理则是演绎与归纳的综合运用。因此,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归纳的方法被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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