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富
东莞市科创技工学校 523000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特别是在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人数持续上升,青少年的犯罪率之高在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我国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今天,对于青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问题也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对于各方面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了重大的保障。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已经提到了战略高度。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有针对性的结合我国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部署,在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区都建立健全了形式多样的少年法庭,全国范围都建立了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专人审理机构。与此同时,各地区的各级检察院也逐步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并针对具体情况加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检法联合起来,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成立了专门的专业机构,伴随着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了不断的优化和创新,通过这样的措施,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使得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有效构建起来,并促进相关制度内容得以逐步贯彻落实下去。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方面也进一步健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研究的队伍也进一步壮大。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根据新的立法基础,构建起了少年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研究的队伍进一步壮大,社会各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暴力问题、少年性侵犯问题以及留守儿童问题等一系列相关方面都有涉及,未成年人的立法和研究队伍以及专门的机构,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研究,并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对策和思路,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让我的国门进一步打开,在很多方面都与世界进一步接轨,特别是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就根据联合国大会的相关要求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有效融入到我国的未成年人法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中。
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治国的策略,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部署,让我国的青少年法制建设有更大程度的提升。有针对性的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法律体系,并贯彻落实与之相对应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人权原则。我国在宪法上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少年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要切实遵循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构建起与之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第二就是协同推进的原则。当前我国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需要有针对性的结合实际情况保证各个方面能够综合作用,使未成年人与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之间构建起良好的关系,并进行协同推进,在国家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全新背景下协同推进,使青少年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是青少年的最基本人权,这项权利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未成年人的生命历程中可能会遭遇到各种形式的特殊困难,例如,无人照顾,父母亲残疾或者本人残疾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因素,这个时候未成年人的生活就难以为继,没有基本保障。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专门设立少年福利法,为其提供最基本的救济。少年福利法得以有效确立并进一步完善,需要明确什么样的人员可以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这项少年福利法,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使用不当或者恶意使用等相关问题,应该负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内容都需要有效明确作出具体的规定。与社会救济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比,少年福利法的构建更具备可执行性和长期性,能够为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所以,制定和完善少年福利法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诉讼制度,但所涉及的内容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确定的指导性。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着很明显的特殊性,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针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这样可以让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更有可执行性,更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
综上所述,为了从根本上有效保证青少年有更积极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针对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变革与实践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对于相关的原则和措施要真正意义上加以贯彻落实,从根本上确保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