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2019-11-14 06:51刘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海淀100875
新生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辩护人法律援助被告人

刘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海淀 10087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而刑事辩护率却比较低,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因此构建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2014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和2016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以及2017年《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表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逐步发展完善起来。事实上,在我国值班律师并不是一个新兴的制度,早在2006 年9 月联合国开发技术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共同确定的我国首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试点项目”,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实行,经过近一年半的运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此,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发展起来。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提高刑事辩护率,保障人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以及在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进行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属于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对于值班律师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

观点。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出资,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标准,指派律师及时、便捷地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等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根据这些文件,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以下含义。

首先,值班律师的职责,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其次,值班律师的服务的对象,根据《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在值班律师的任命上,《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明确规定,由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由此可见,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任命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最后,关于值班律师的费用问题,由于值班律师是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法律援助自然应该是无偿的,所以值班律师应该也是无偿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等资源,应该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被追诉人不应该负担该项费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该作如下界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的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一)保持控辩平等对抗,保障人权

在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中规定“法律援助

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为所有的没有辩护人的刑事被追诉人免费提供了法律帮助,有利于保持控辩平等对抗,保障人权。辩护权是保障控辩平等对抗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其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而辩护权只有在有律师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所处地位的限制不能很好的行使辩护权,甚至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因此必须要有律师帮助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4 条,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规定都比较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立法虽然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将所有的刑事被追诉人纳入到法律援助体系中,也是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刑事辩护率依然极低,据统计只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值班律师将所有的刑事被追诉人纳入到法律援助救济体系当中,无疑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有效的行使自己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追诉人独自面对国家公权力的状况得以改变,使得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提高诉讼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之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可言。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但是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更为明确,对一些法律程序也会有所了解,消除其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抵抗情绪,加深司法行政机关与刑事被追诉人之间的理解,减少摩擦,无疑会提高诉讼效率。此外,《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帮助其提供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对刑讯逼供等行为代理申诉、控告,能够快速有效的行使自己权利,减少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的诉讼拖延,无休止的缠讼。由于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顺利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力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赖于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2016年出台的《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一个重点和核心就是如何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已经成为认罪认罚案件审查和审理的重点和核心。而解决“自愿性”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只有律师的参与才能真正让被追诉人更为清楚的了解案件,真正明白程序选择的意义,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选择上的自愿性。解决被追诉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淡薄而无法进行程序选择以及谈判协商的问题,从而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顺利进行。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并发展起来,但是其有一些问题仍然需要完善,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提供有效的辩护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的值班律师经费保障不足,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人参加到这一服务中来,此外,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使得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值班律师辩护人化

目前值班律师与律师辩护人在阅卷权、调查权、会见权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现行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与调查权,这使得值班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并没有那么深入,因此会影响值班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值班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时有会见权,但值班律师是否能够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充分了解案情,建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无疑问,因为相关改革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可以核实有关证据”以及“不被监听”。很难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质量,由于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可能侦查阶段与法庭审判阶段律师都不是同一个人,无法保证咨询意见的统一,有损法律尊严,辩护权的最充分的体现就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值班律师不能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将不利于辩护权的充分的实现,有损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使得辩护权得以充分的实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升格为辩护人,从应然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定位应该是辩护人,从发展方向来说应当是辩护人化。这样做有助于提升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更好的实现辩护权。

(二)建立部分案件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也是其来源之一,不过数量非常有限而且不稳定,这不利于值班律师队伍吸收更优秀的人才进来,另外,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值班律师队伍也在不断的扩大,对经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要保证值班律师制度顺利运行,必须解决经费单一且不足的问题。在英国,国家设有专门的值班律师经费保证值班律师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日本,国家财政对法律扶助协会给予独立拨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针对社会律师追逐经济利益这一职业特点,应改变目前发放办案补贴的方式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即在法律援助中心因案多人少问题没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之前,对部分案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政府依据律师收费的标准全额支付律师费,而不是仅支付办案成本的补贴,以此彻底解决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三)建立切实有效的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与被追诉人的权利息息相关,如果不能保证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则无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价值,法律帮助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要想让这一制度走的更远,就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监管体系。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例如:荷兰建立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体系就包括:必须接受持续教育;随时接受工作业绩的抽查;审查顾客的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只有评估效果优秀的律师才可适用较高的收费标准。在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法律服务质量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要注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就要对值班律师的资质作更高的要求,例如对执业时间以及刑事案件工作经验进行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有对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值班律师的惩戒权,实行服务质量跟踪,实行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记录制度,刑事被追诉人可以对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评分,可以作为考核的一项指标,以此来推动值班律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这项制度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值班律师制度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对解决刑事辩护率低下起了很大的作用,使更多的刑事被追诉人得到法律的帮助,保障了人权,提高了诉讼效率,值得我们推崇和赞扬,尽管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但是,我坚信,这一制度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终究会实行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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