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阳 上海政法学院
“快播案”风波虽然已经过去,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贷”再一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网络犯罪这一问题上。各类新闻媒体上争相曝光了多起这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之间,提起“网络贷”的字眼,亦或是聊起某地发生的一起网络贷事件,公众作为社会成员都纷纷进行评论,可见网络犯罪的社会影响力之大。作为法律人,我们看待问题不能光看表象,应该去挖掘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问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互联网可谓是功不可没。但是在互联网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让人们恐慌,例如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网络贷款现象。网络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为P2P贷款,指的是点对点的信用贷款,实施的方式主要是借贷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双方的相关信息匹配,有需要的贷款人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愿意借款的人群,为借贷人提供资金与借贷人一起分散借贷风险。正是因为这种放贷时间快、审核简单的互联网借贷模式, 导致了网络贷在社会上盛行,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的问题。归根究底,互联网之所以发展的那么快,和其虚拟性是分不开的。人们在寻找这种快速资金周转方式时,在虚拟世界中,只需要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就可获得相应金额的信用贷款,这在网络贷的一种正常操作模式。对于这种新型的贷款形式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罪,我们暂且不论,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贷款这一平台,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提出不合理合规的条件,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的和谐秩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我们法律实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对象。
目前,在网络贷款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由于一些贷款平台不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缺乏道德底线,肆意泄露借款人的隐私,使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在这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骚扰着我们的正常生活。最近常见的一种发生在年轻女性借款人身上,就是一些贷款平台通常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其隐私做担保,例如父母或者朋友的地址电话、个人的不雅照等,因网络贷款的还款时间短、利息高,经常会发生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这时贷款人就会拿泄露借款人的隐私相威胁,或者要求她们以替代卖淫的方式还款,这种情况其实是贷款人有目的利用网络贷款平台组织她人卖淫。对于一些提供网络高利息的贷款人,采用暴力等其他手段,强制要求借款人还款,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构成抢劫罪。在P2P网贷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多个贷款人对一个借款人的模式,这之中就涉及了债权转让问题,而该种情况下也面临着一种刑法风险,就是贷款人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这一行为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这些就是几种目前发生的较多的互联网犯罪情形。
有句古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以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使用网络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对一些交易支付网站被钓鱼网站模仿了的,要求支付商品货款,由于大众在熟悉网购后,对一些网站的真伪缺乏鉴别和防范意识,盲目的付款,遭受财产损失。面对互联网金融,社会大众往往被高收益,见效快的投资吸引,将资金放到网络金融平台托管,但是往往这些项目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作为投资者应该谨慎的对待这些网络金融项目。再一个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要轻易在网上使用个人的真实信息,不要随便告诉他人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对需要填写真实信息的要审查其用途。作为网络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提高自我约束力、自我控制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网上的不良行为和信息。
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原因之一就是权力机关对互联网的监管不到位。就拿互联网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进入市场的门槛低,其合法性、信用额度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真实信息无法得知,导致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体制的欠缺,使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脱离监督,在外部监管不严和内部管理不当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的消费信息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信息买卖事件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监管体制欠缺还表现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各个金融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规章,以至于行业在竞争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在交易对象虚拟化以及交易对象全球化的今天更是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挑战,加大了发展难度。
我国现行的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数量仍然较少,而且在已有的互联网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也存在关系不清,兼容性不够的问题。网络世界是我们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之间也会存在着交叉的,但有时发生因互联网法律缺失,而其他的一般法律法规又无法延伸到网络管理,导致这种互联网活动置于法律管理之外。还有就是当前基于互联网保护的法律重点不突出、内容不严谨。国务院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进一步区分一般信息网络系统和关键信息网络系统,也没有对关键网络基础设施予以法律的特别保护和重点保护。同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权威性、及时性欠缺且责任确定不明。虽然在201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相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属于部门规章,导致了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也相应降低。为了适应现代网络的发展,虽然立法部门已经及时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是新的法律产生,在适用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很大问题。
虽然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网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一方面网民们自己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积极防范各类信息泄露和欺诈,同时媒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促使相关互联网管理者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克服技术漏洞,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正确对待和处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不法分子,不纵容这种违反犯罪行为继续下去。当然了,在这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知法守法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早在 2003 年,国内就有学者建构了互联网法律的框架,提出网络法是电子信息法、网络法、信息化法三位一体的结构总成。秉着国家安全至上与国际合作并重、保护性与规制性并重、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协调并适度超前、法律规制与自律相结合等原则,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加强互联网国家安全立法。网络安全因网络这一介质的互联互通特性变得敏感和脆弱,也促进了互联网犯罪频发,因此互联网国家安全的立法任务尤为迫切。一部网络与信息安全危机管理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于是在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是为了保障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为了确保高效的应对网络突发事件,仅有一部网络安全法的存在是不够,还应该不断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应对网络危机发的危害结果。当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了,自然而然对网络的监管也会更到位。
司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手段之一,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网络安全,协调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新型的互联网法律关系处理中,不能固守传统的审判思路和原则,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遵循现有法律原则和精神前提下,创造性地解决网络带来犯罪问题。具体而言,司法不能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而采取否定的态度,过多考虑其这种情况下的负面因素,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对其中的不合理、不完善部分结合实践创新出可行的化解手段和解决途径。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司法审查,不应支持那些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者以格式条款作出对网络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推动与互联网行业协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案件分流,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纠纷预防与调解作用。可以考虑发展专门适用于网络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常说的调解与和解,对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该方式处理互联网纠纷的, 应当尊重其意愿,法院对结果也应当认可。 一般情况下,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网络纠纷,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降低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又能快速有效的使纠纷得到解决。或许我们可以考虑将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网络平台相结合,双方无论在任何地方,只要都在这个平台上即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减少了地域的限制。
注释
1 赵文婧:《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载《金融视线》,2017年1月,第44页。
2 姚军、苏战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论纲—基于金融企业实务的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第403页。
3 赵文婧:《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载《金融视线》,2017年1月,第45页。
4 王晓君,《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载《经济·法学研究》,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12FXB006)。
5 蒋坡,《论网络法的体系框架》,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