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娟/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治、人民生活水平等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社会事物的发展更多的从法律角度来探寻其合理性。自1985年全国普法工作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将“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主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对全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对于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在这之中,关于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问题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公民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所谓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公民的主体地位也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地提高公民的素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普法教育活动的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关键工作,因此,党的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邓小平同志在1980就指出:“要将讲法治,真正使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1984年,彭真同志一再强调,要将法律还给十亿民众,要开展法制教育。近四十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不再是八卦新闻,更多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观点陈述,法律也时刻影响着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多的人开始将法律作为必修的一门学问,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使法律条文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构建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刚刚经历10年浩劫的共和国百废待兴,法律是治国安邦之利器,我国法制宣传教育重新被重视。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时高屋建瓴地指出: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一场由政府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此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
从1985年至今,普法活动已经进行到第七个“五年普法教育计划”,这是我国历史上进行时间最长的一次针对提升全民法律素质的全国性普法活动。普法活动的进行,增强了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升了公民学法、用法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知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一五”普法将全社会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作为主要普法对象,主要针对我国公民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少,因此更多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目的是让全体公民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有这样的法法规条文。“一五”普法以“十法一条例”为主要学习内容,学习的都是与大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诸如宪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至于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更深层次的内容。“一五”普法活动的进行,拉近了公民与法律的距离,使公民知晓了法律对自身权利是有保障性的。
1991年 到2000年 的“二 五 ”、“三五”普法阶段,主要普及对象调整为各级机关领导干部和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普法的内容也更专业,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开始注重法律的实用性,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开展专题教育活动,使大家更切身的感受到法律不仅仅是条文、文字,更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更要求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法、懂法、用法,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从“四五”普法开始,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国家各项事业都在有序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从“法制”到“法治”的概念转变,意味着我国的普法教育活动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高法治意识的转变。经过法律普及和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的认知也发生了质的改变,从了解法律知识转向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普法内容也依据时代发展做了调整,“四五”、“五五”、“六五”、“七五”普法活动进行中,更加注重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且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这样不仅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还培养了道德素养,更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构建。
随着普法活动的持续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步提升,学法、用法的能力总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公民法治意识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普及法律知识阶段注重公民“守法素养”,宣传的多为禁止性、义务性法律规范。重义务、轻权利是伴随我国传统文化“重义轻权”而不断发展的,受农业文明的影响,更多注重的是道德对自我的约束,从而使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先期的普法宣传也更多重视的对公民的禁止性法律条文,强调公民能自觉守法,遵守法律。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在遭受侵犯时,现行的法律运行机制又会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给培养公民法治意识造成很大的阻力。
(2)普法宣传重法条轻法理,有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公众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以来,我国更多的重视的是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四五”普法以后宣传的重点有所转移,但仍然没有跳出这样的逻辑,各地普法活动均以知识竞赛、试卷考查等方式来进行,公民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更多的是停留在字面意思,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有一定的阻碍性。具有真正法治意识的公民,即使不了解某一专业法律的相关知识,也会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3)普法宣传的方式致使公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法治意识。虽然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七五”普法宣传阶段,全体公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不得不承认,公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与个人喜好有很大的关系,想了解的部门法多了解,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则不去了解,更有很大一部分群众认为只有违犯刑法才叫违法,其他的民法、婚姻法等则不在其认知范围内。这种状况之下,其形成的所谓的法治意识,必然有很大的缺陷性,对于我们要实现法治社会必然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民法治意识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意识系统,它的培养需经过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而且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需求。从公民法治意识形成机制来看,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既要根据公民的自身特质调整普及方式,又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在不断发展,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一定要保障法律的执行力度,避免法律流于形式。要完成这一目标,就必须重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要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首先,要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保障法律的权威。其次,制定完善的法律,通过展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来体现法律的权威,提升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感。第三,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增进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
(2)创新普法方式,助力提升公民法治意识.首先,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突出普法的时效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影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也呈现出层次性或不平衡性,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程度的公民对法治的认知,以及对法治的需求上往往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在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渠道、方式让公民自觉遵法、用法,同时,针对不同人群选择具有针对性的普法方式,使公民能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进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其次,要利用新媒体手段构建创新型普法平台,扩大普法的受众性。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生活节奏的加快,公众很少有时间来阅读普法书籍,同时对与接受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简单的法条宣传、展板展示已经不能引起大众的关注,传统的普法讲座、普法课堂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丰富普法形式,顺应时代发展。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普及法律知识,编辑收手机短信定期向公众发布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公众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公民学法、用法、守法、护法;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讨论时事热点,引导公众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正确引导公众视线,避免出现跟风、造谣事件发生,实时用法律思维关注事态发展,既可以引起公众关注,又能达到普法目的。
(3)转变法治教育方式,注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通过普法活动,进行法治教育,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过去传统的法治教育一直强调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这为我国法治观念的普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今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传统的法治教育必须转变观念,更加注重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为知法未必肯守法,守法未必会用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更愿意选择上访等途径来解决问题,进行公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就是要使公民明白守法与用法的重要性,使公民能够真正从内心愿意遵守法律,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一定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信仰与崇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