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大诰》看朱元璋的治国思想

2019-11-14 14:21/
长江丛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御制臣民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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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

朱元璋面对明初动乱的社会局面,实行“重典”治国并亲自指导编纂了《大诰》。这一措施安定了明初统治,为社会稳定与封建统治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大诰》在编排体例和法治思想上有首创之功。然而,朱元璋死后不久,《大诰》就基本上丧失了法律效力,其中的缘由值得深思。

一、《大诰》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大诰”一词本出自古籍《尚书·大禹谟》,记叙的是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将其亲自指导编纂的法律条文冠以“大诰”之名,其目的就是效法周公,对天下臣民进行劝导。

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间,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了这部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大诰》。其全文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约二十五万字。其中《御制大诰》七十四条,《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用以作为《大诰》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有三方面:①摘录洪武年间朱元璋对臣民进行法外用刑的案例;②结合所陈案例颁布的一系列新的重刑法令;③大量的训导之词。明《大诰》的先进性不仅在于它是由皇帝亲自指导编纂,更在于其由判罪案例、峻令以对臣民训导之词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其结构之完备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

(二)特点

《大诰》全篇内容不是朱元璋亲笔写成就是由他口述完成,没有严密的结构。正因如此,《大诰》与那些官修史书不同,它是能较真实地反映朱元璋思想的珍贵史料。同时,作为朱元璋推行其“重典”思想的产物,与《大明律》以及历代封建王朝的法令相比,《大诰》还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1、语言通俗,近于口语

《大诰》的语言极具特色。它采用近乎于口语的古文,格式也并不是官府中所通用的公文格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同朱元璋本人文化素养不高有关,同时也反映了朱元璋希望这些文告能浅显易懂。正如朱元璋所说:“我这样明白透彻地说,所有人才都能知道”。

2、滥杀无度,实行株连

中国古代法律有一系列的量刑原则用以区别公私、首从、过失与故意等罪责,而且要求各级官吏必须依法执行。而《大诰》却抛弃了这些原则,广泛实施株连、滥杀无辜。比如,作为明初四大案之一的郭桓贪污案中,户部侍郎郭桓联合各省的官吏盗卖官粮,后被揭发。对此,朱元璋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处死,各省官吏因此被牵连而死于狱中者达数万人。不仅如此,为了追回赃款,此案涉及到全国各地的百姓,因此被抄家破产者不计其数。如此牵连广泛的案例在《大诰》之中不胜枚举,各级官吏也因此每日处于高压状态。

3、加重刑罚,威慑臣民

通过对《大诰》与《大明律》的比较我们发现,除了一些个别内容如藏匿逃军,两者的惩处力度相同外,几乎全部案件《大诰》都加重了刑罚。比如在《大明律》中只需处以“杖一百”的“官物起解、卖富差贫”等罪,在《大诰》中却要处以族诛。另外,“典吏殴推官”、“夏粮违宪不纳”、“沈匿卷宗”等罪行在《大明律》中都处以杖刑或者徙刑以示惩罚,而《大诰》中却要凌迟示众。如此案例在《大诰》之中比比皆是。

4、“民拿害民官吏”,严格控制臣民

“民拿害民官吏”即普通老百姓对下乡扰民的官吏,可以不经当地机关的审讯直接将其押送至京城,由中央机关甚至是皇帝亲自审讯并处以刑罚的制度。

明初郭桓等官吏的贪污案让朱元璋认识到仅仅凭借皇帝个人的力量是无法防治官吏贪腐的。因此,他积极鼓励百姓利用自身权利保护自己。《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中记载:“城市乡村的普通百姓,可以将老奸巨猾和在役的官吏,绑缚至京城,用这种方法铲除各种豪强官吏和势力。”这种制度实现了为原各朝立法所不容的一点:越诉。对于哪些违法官吏可以由平民百姓绑赴京城,朱元璋亦在《御制大诰三编》中作出了较为详细的例举。朱元璋所举案例简单明晰,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的实施,加强了朱元璋对臣民的控制。

二、《大诰》体现的治国思想

(一)普法宣传

使百姓懂法、守法是国家立法的最主要目标。要达到此目标就需要统治者在编纂法律时用语通俗易懂、简洁明了。朱元璋深知其理。他曾指出“立法最重要的就是简洁明了,使人易懂。如果条文繁多,或者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方式轻重不一,那么就会使贪官污吏无所约束,不仅没有惩治残暴者,反而伤害了那些善良的人。”另外,朱元璋还实施了各种奖惩政策。比如规定民间百姓以及各级官吏“若犯笞、杖、徙、流罪,有罪者若藏有《大诰》则每减一等,无藏《大诰》者则罪加一等”。即犯罪者如果家中有收藏《大诰》便可以在原罪基础上减罪一等,若没有则在原罪的基础上罪加一等。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激发了人们收藏和诵读《大诰》的热情,从而促进了其法治思想的传播。

(二)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来自于《尚书·大禹谟》。原文内容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五刑”一般指笞、杖、徙、流、死。“五教”一般指封建社会中的五种伦理道德,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明刑弼教”即以刑辅教。一般来说历代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式都是“德主刑辅”,即注重对百姓的道德教化,严格限制刑罚以示皇帝恩德,与“轻刑”相联系。而“明刑弼教”一词的含义是重道德而不轻刑罚,其中还包含了“刑罚立而后教化行”的思想,因此它与“重刑”相联系。

朱元璋在明令全体臣民遵守《大诰》的过程中,又把明刑弼教主要指向了官吏、富豪和游民这三种人。在治吏方面,《大诰》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官吏滥设卒吏;禁止官吏扰民;在治民方面,《大诰》规定:不允许有闲散的百姓;百姓不可以作为卒吏;所有人都必须按期进行纳税和服役。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六十余种。

(三)民众监督

《大诰》中最能体现朱元璋利用民众监督思想的莫过于“民拿害民官吏”。《大诰》中规定:凡是害民官吏,准许百姓将害民之官吏“绑缚赴京治罪”。同时,为确保平民百姓能无后顾之忧地将贪官污吏送至京城,朱元璋为平民百姓开通了“绿色通道”。《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中规定:“关津渡口不能阻拦进京的平民百姓”、“如果敢有阻拦者,其家族全诛”。

由此可见,朱元璋完全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对待官吏和普通百姓:对官吏,他残酷剪杀与镇压;对平民,他却扮演了一个爱民富民的好帝王的形象。

三、结语

实现自身统治的稳定是各朝统治者的目标。朱元璋更是积极地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社会管理。经过他的苦心经营,明朝的贪污腐败情况有所好转,但并未完全根除腐败。究其缘由,专制主义制度才是罪魁祸首。朱元璋因其所处时代的限制,根本不可能完全治理吏治的腐败。但作为一代有功帝王,他在治吏方面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现如今,反腐倡廉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步骤,因此,我们必须从中汲取营养,将“依法治国”落实到实处。

注释

①吴晗.朱元璋传[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88.

②毋冰.明初重刑辨析[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9(2).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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