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前后美国联邦政府的劳工政策研究

2019-11-13 10:51刘宇鲁东大学山东烟台264001
新生代 2019年19期
关键词:杜鲁门胡佛罗斯福

刘宇 鲁东大学 山东烟台 264001

一、大萧条时期美国政府的劳工政策

1929年3月4日,赫伯特·胡佛就任美国第31任总统。在他就任七个月后,美国发生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大危机。经济大萧条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失业人口激增。面对严峻的失业形势,胡佛政府召开白宫会议,劳工领袖等核心人物参加。会议的目的“在于听取有利于维持正常商业活动与当时工资问题的意见以求稳定商业。”[ [美] 福克讷,王琨、许乃炯译《美国经济史》(下),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71页。]而非稳定工人的工资。因此,失业工人迫于生计展开了激烈的斗争。而当时的劳联及其领导人坚持不罢工政策,同时胡佛政府也反对联邦政府救济失业者,在胡佛看来“失业救济应由失业者自己想办法,所以他提倡‘有工作大家做’……他还主张失业救济应根据自愿原则,由地方负责。”[刘绪贻、李存训:《美国通史——富兰克林·D·罗斯福时代:1929——1945》(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所以在胡佛政府迟迟没有采取措施来救济劳工。直到1932年3月,工人运动日益高涨,迫于国内外形势的压力,胡佛终于对劳工做出重大让步,签署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废除了当时颇为流行的“黄狗劳工合同”(逼迫劳工在签订劳工合同的同时承诺不参加工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工人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人可以举行和平罢工,这也是美国联邦当局制定的第一部现代劳资法案。

由此观之,胡佛是采取与劳工协商的方式来稳定商业,之后反对联邦政府对失业的救济,最后迫于日趋紧张的国内形势和大选的压力,不得不出台一些法律保障劳工权益。

二、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美国的劳工政策

在1932年的大选中,富兰克林·罗斯福以“新政”的口号击败胡佛,成功当选美国第32任总统。上任之后的罗斯福采取与前任截然相反的积极的劳工政策。

首先,罗斯福政府对劳工展开积极的“失业救济”,通过向国会提交并批准他的平民垦殖计划,于1933年3月31日建立了民间资源保护队,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使失业者和流浪者得到了临时工作,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了社会秩序。同年5月又通过直接财政补贴对贫困州实行救济和按救济者数量发放补贴的方式,实行紧急救济。同时还成立“工程计划署”,在建设房屋、桥梁、公路、飞机场、水库等公共工程的同时为劳工提供就业机会。

其次,罗斯福政府还通过失业保险和立法来改善劳工的经济状况。在保障劳工工资方面,1936年通过了《瓦尔希——赫莱政府合同法》,对工资数、工时都作了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工的养老问题和现实经济利益问题。

最后,罗斯福政府积极的劳工政策还体现在加强工会组织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方面。当罗斯福看到劳工组织能够有效地牵制资方后,在政府通过的《全国工业复兴法》中对劳资双方在工资争议方面的平等权利做出规定,这一举措极大地鼓舞了工会组织,增强了工人与资方集体谈判的力量,也使得大量的劳工加入不同的工会组织。1935年8月出台的《瓦格纳法》,更是进一步增强了工人集体谈判的力量。因此可以看出,罗斯福政府出台一系列立法的最终结果,就是加强了工会组织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

相较于前任胡佛政府,罗斯福政府实行的是相对积极的劳工政策,取代了前者不予救济的消极劳工政策,而且总体看来,一系列积极的劳工政策不仅受到了劳工群体的欢迎,而且国内矛盾也逐渐缓和,经济稳健恢复,使罗斯福政府成为美国历史上对劳工最友好的政府。

三、杜鲁门政府时期美国的劳工政策

在哈里·S·杜鲁门总统任期的七年之内,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以总统为首的白宫行政部口基本继承了罗斯福时代的倾向于广大劳工阶层的劳工政策,而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部门则对日益壮大的工会力量表现出了极大的恐惧和敌视。

面对党内保守势力和国内外环境的压力,杜鲁门选择继续推行罗斯福新政的相关内容。1946年1月,杜鲁门对自己提出的21点纲领进行了重新概括,标志着杜鲁门公平施政的正式开始。其中前五条纲领都是与劳工阶级有直接关系的,可见杜鲁门总统对劳工阶级与劳工问题的重视。根据这21点,杜鲁门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劳工政策:

1.通过法律形式给予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以较大程度的提升;

2.以立法程序授权总统组建真相调查委员会以便直接介入劳资冲突;

3.以法律手段确保失业劳工失业保险津贴的提高;

4.制定一项能够为劳资双方及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充分就业法案;

5.通过一项旨在能够实现永久性的公平就业法案;

在以上劳工政策的基础上,杜鲁门政府陆续通过了一些有利于劳工阶级的政策来促进了杜鲁门公平施政的顺利进行,也将罗斯福总统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推向新的高度。

二战结束后不久,杜鲁门总统就将“充分就业”倡议列入21点纲领中,并于1945年9月提交到国会进行审议,这是杜鲁门继任总统以来的首份有关内政议题的全面性咨文。在美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杜鲁门总统的一再调解和敦促下,自由派与保守派经过1年多的激烈交锋后达成妥协:用“最大限度的就业、生产和购买力”代替“充分就业”;用“协调和利用自己的一切计划、职能和资源”取代“联邦投资和开支”;将“充分就业”更名为“就业法”等,至此,争执多时的《1946年就业法》才终获参众两院批准,2月20日由杜鲁门总统正式签署生效。

《1946年就业法》是各方相互协商的成果,该法的重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该法案的主旨精神是希望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宏观指导来缓解巨大的失业压力,通过国家的稳定投资来鼓励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生产、消费,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该法案确认政府的经济目标是“最大限度的促进生产、就业和社会购买力的不断增长”

1943年6月25日,国会强行通过了战时劳资纠纷法,(即《史密斯——康纳利法》),说明国会中反劳工情绪的日益增长和反劳工团体力量的不断加强,也为战后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的反劳工立法开了先例。战争结束以来,为了抑制和削弱有组织的劳工运动,国会中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保守势力达成共识,提出许多法案来抑制日益蓬勃的劳工运动。其中最为苛刻的就是1947年的《塔夫脱——哈莱特法》(亦称1947年劳资关系法),即美国1947年工资关系法。

《塔夫脱——哈莱特法》剥夺了广大劳工阶级自罗斯福新政以来十多年合法运动所取得的诸多权益,因此《塔夫脱——哈莱特法》刚一获得通过,就激起美国广大劳工阶级的强烈抗议。“此时正好迎来1948年的总统选举,杜鲁门深知广大劳工阶级对于其竞选连任的重要性,因此他进一步表示要把废除《塔夫脱——哈特莱法》作为其第二任期内的一个重要目标。赢得大选后,杜鲁门立即组织召开内阁会议,谋划着如何取消《塔夫脱——哈特莱法》,但直到他卸任时,这个反劳工法律仍然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作为罗斯福总统的继任者,杜鲁门总统同样也是其新政遗产的继承者和发言者,杜鲁门在其7年的总统任期内,对整个劳工阶级一直持支持态度,而且较罗斯福的做法更为灵活和积极。

结语

纵观美国二战前后几任政府的劳工政策,是当代美国劳工法律体系构建中最重要的一段奠基和关键时期。这种劳工法律体系的构建期间充满了劳工与雇主、白宫与国会、激进力量与传统势力的多重博弈与较量,也不乏种种的罢工甚至暴力抗争。这对于现今正处在转型时期,且同样面临工人或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出现的诸如工人集体或通过工人组成的工会与企业主因工资待遇问题而进行的协商或谈判,就是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工人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另外,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上政府拥有的“宏观调控”权力也有利于政府在保障劳工权益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研究二战前后美国联邦政府劳工政策的变化,也为我国劳工问题的解决和健全法制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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