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应用

2019-11-13 10:51余莹莹
新生代 2019年19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法保险人

余莹莹

一、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守信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所展现出来的美好道德品质,体现在每一位社会成员身上,为了实现和谐、美好社会环境的建设,每个人都应该以诚实守信的标准要求自己。在法律环境下,诚实信用对于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妥善地维护各方的切实利益。法律要保持自身的权威性,其基础就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尤其体现在保险法中,保险法的立法、执法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其他原则,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法律不同于道德,但是法律也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法律道德性的体现;其次,法律要求不虚构、不捏造事实,主诉事实要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恰好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最好体现;第三,法律的制定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存在一定的开放性。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环境下至关重要,尤其在保险法中更是如此。第一,参保各方均需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合同自身问题,促使合同签订与实施的顺利进行;第二,保险合同一般都会涉及到较大利益,面对利益问题,合同双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第三,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务时,尤其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无论是面对恶意保险行为还是保险公司的不作为等等,双方都无法很好地达成共识。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一)保险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一方的体现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保险人在具体签订保险合同前,有义务主动向投保方具体说明免责项目,不能刻意隐瞒,进而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如果保险人没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说明相关免责项目,则该份保险合同是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的。第二,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需要将自身的相关信息全部告知保险人方,而此种情形下,就要求保险人要严格地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自己,对投保人的各项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第三,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人如果出现需要弃权或者禁止反言的情形,需要明确地对投保人进行告知,不可以损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和权力,而这一切都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才能实现的。

(二)投保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投保人一方的体现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有义务将相关全部真实信息告知保险方,只有自身的真实情况是符合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的,才能进行合同的签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实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体现。第二,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情况如何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真实材料;此外,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一旦相关情况发生了改变,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并且适时地对保险合同的具体款项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利益。第三,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秉持着诚实信用原则与保险方进行协商,由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理赔。

(三)受益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受益人一方也有非常重要的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会出现受益人一方的角色,受益人可以在出现相关保险事故时,无偿获取相应的保险利益,因而,对于受益人一方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至关重要。受益人的确定不是仅仅由投保人单方面决定的,还需要保险人的确认与同意。由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一个相对来讲较为敏感的位置,因而非常有必要对受益人一方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受益人故意损害投保人利益,刻意加害投保人等恶性事件。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的签订中,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都需要严格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地保护三方利益,使得保险合同能够有效、有序地实施。

三、在保险法中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所暴露的缺陷

(一)投保人试图故意夸大或虚构保险标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即保险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标的数值直接影响到赔偿金的数额,因而会存在投保人刻意夸大保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具体的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故意夸大或者虚构保标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行为中。第一,在对财产进行投保时,保标的数值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得出的,而这也最终会影响到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金额。投保人可能存在虚构保标的行为,对价值相对较低的财产虚报以高价值,甚至将没有价值的财产报以较高的价值。第二,有些投保人将不存在的财产进行投保,或者为已经过世的人购买人身相关的保险。保险标数值的具体确定是根据客观存在的实际财产、人身等,需要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并不是凭空捏造。而对于客观实际不存在的事物,是不能进行投保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骗保行为。

(二)故意夸大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事故原因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进行理赔时,需要投保人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将相关事故信息告知保险方。保险方在进行理赔时,也不是全部照单进行赔偿,而是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查验所发生事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理赔条件、是否在理赔范围内,根据相关的规范进行理赔。而一些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方的理赔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会虚报相关事故情况。一般由于投保人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是不在保险方的理赔范围内的,相关损失都需要投保人自行承担,保险方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相关理赔。而一旦这种情况真实发生,投保人如果不能抵制保险金的利益诱惑,就会隐瞒相关事故的实际情况,尤其隐瞒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这一客观事实,期望得到保险方的赔偿金。

(三)故意扩大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方会根据事故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而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事故的实际损失,对投保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将其降到最低程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来讲都是有益的。而一些投保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金,会刻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任由保险事故发展而不及时加以控制,或者故意引导保险事故向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期望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这一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保险方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策略

(一)基于法律创建规范化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制加以保障,保险市场更是如此,甚至于可以说,保险市场应当归属于法制范围,为了建设法制完善的保险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使其更为标准化、统一化,保证任何保险活动或者保险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并且相关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保险市场毕竟具有市场经济的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市场不断变化的,因而相应的规定也要灵活地进行调整。第二,在保险市场中,涉及到诸多部门,需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清晰的划分,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法制秩序。第三,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制的日益国际化,保险市场相关的内容也应该更加国际化,与此同时,还要保持我国自身的特色。

(二)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

对于保险市场以及保险活动的监管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涉及到的部门非常之多,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尤其保险公司的入市,需要经历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面对复杂的保险监管事务,需要采取相应科学、高效的手段和办法,例如定期监管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只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才能有效地规避相关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与有序。分析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监管现状,不难发现,目前的监管缺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相关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对于相应法律规范的把握不够准确。因而,有必要全面提高我国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专业知识水准,同时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加强保险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对于保险市场纠纷问题的司法流程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提升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方对于风险的防控意识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整体的效益与运转。目前来讲,大部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意识还相对较差,没有开展风险防控等相关业务项目,完全依靠于内控制度预判道德风险是具有极高危险系数的,因而,有必要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意识。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业务的每个流程都加以严格的把控,将责任具体细化,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团队,只有高素质人才才能真正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高效地开展理赔业务。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每个人、对于社会整体环境,都是及其重要的,只有坚守诚实信用才能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在保险法中更是如此。因而,应该针对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缺陷,逐一加以改进,无论是相关法制建设,还是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各方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最终实现保险市场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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