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淄博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淄博 255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交易管理的准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基于2017 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事项都作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它的实施会对企业绩效考核、纳税处理等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税收角度看,收入确认方法的变化会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会计确认收入标准与税法确认收入存在差异,但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差异部分尚未做出同步调整,因此分析新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需重点关注现阶段收入新准则对税款缴纳的影响及下一步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上的规定让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同步进行。
企业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的使用权等方式获得的对价,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都是以签订合同作为发起起点的,所以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作为经营业务的起点来规范收入的确认,强调“商品控制权”转移对会计收入确认,确认方式主要是购买方从企业那里购买到商品或商品使用权并从中获得了全部经济利益,否则无法对企业收入进行确认。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需要围绕“合同”开展,具体如下:
(1)确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满足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如不满足,应持续评估,直至满足确认条件为止。(2)合同出具后,如需变更合同,原合同有效但需立即终止。变更合同,与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构成新的合同。(3)合同出具完成后,如需作为独立合同存在,应按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一)会计政策合理性原则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遵循的原则及所采用的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计算的利润、成本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此为基础计算的税额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新收入准则的出现,使得企业收入确认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的纳税筹划也要遵循新收入准则而进行,在考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达到税收筹划合理化的目的。
(二)交易方式合理性原则 企业在运行中,为了减少缴纳税款额度,往往通过控制交易发生时间的方式,来达到对税收的调整。新收入准则下,交易手段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是企业税收筹划应该重视的原则。新的收入准则下,确保交易方式合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当期的税收情况进行调整,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
(一)确认标志的变更 原收入准则,以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而新的收入准则,以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人员要注重对商品控制权转移的途径、确认及合同进行查看。要想有效解决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产生的影响,第一,要对企业的实际合同与交易程序掌握,对其交易过程中的控制权转移进行确定,防止收入确认的不合理,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方面的损失和法律上的风险。第二,根据企业提供的差异性产品,依照合同采用相应的收入确认方法。以工程设备为例:设备使用后,退货退款的风险较低。按原收入准则,即使它的商品控制权发生了转移,但因为合同条款中有退款这项规定,明确规定了退货期满前,商品的所有权利、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转移,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但在新收入准则下,一旦交易双方签订了商品所有权的控制合同,在交易过后且合同要素齐备的情况下,就要确认收入。这种双方确认标志的差异,会造成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对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合同和义务问题 新收入准则强调要识别合同。如果多重交易均属于同一商业目的,或各个交易间呈相互依托的关系,或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上应视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当从一份合同的视角上,审视其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合同形式和效力,审视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反之,不与之合并的,则视为独立合同,单独确认收入。在同一份合同中,需要识别是否存在单项履约义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 产品的同时,还将A 产品的专有技术一并销售给乙公司,并约定了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情况下,A 产品和授权使用专有技术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在新收入准则中可以在单项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但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说明纳税人既提供服务又销售产品的不同履约义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因此新收入准则中关于两份或多份合同的合并,以及单项履约义务的界定,为税收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依据。
(三)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是收入确认的起点,如合同发生了变更,则商品的关系必然发生变化,会计收入的确认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分为三种情况:1.一份与原合同相独立的单独合同,对其单独收入确认,并确定其纳税金额;2.原合同终止,变更后产生一份新合同,直接按新合同进行收入确认,确定纳税金额;3.如原合同的条款能够对变更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则可将变更合同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收入确认,确定纳税金额。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确认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但会计核算的基础仍然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仍然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沿用“重内容,轻形式”的原则。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企业的净所得,将企业实际所得利润作为征收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确保最终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和会计收入确认具有一致性。新收入准则下发后,税收政策还未作同步调整。另外,以现行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仍需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一原则不因会计准则的变化而更改,因此,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基于对企业会计风险管理的考虑,建议企业对自身的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在制定纳税筹划时,尽可能协调好税收政策和新收入准则之间的一致性关系,既避免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也能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达到企业合理纳税。
目前为止,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完善,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新的收入准则的实行,对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及相关的业务都带来一定的影响。从会计人员这个角度,应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在合法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赋税情况进行节约,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保障。从企业管理这个角度,企业管理者要关注和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新会计准则,要尽可能制定企业合理的纳税政策,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都进行改革和创新,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