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2019-11-11 12:20陈萧宇
卷宗 2019年2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问题与措施民商法

陈萧宇

摘 要:民商法是关系到我国人民群众生活及生产规范的相关律法,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民商法在一些案件上针对连带责任有着明确规定,不过我国却并没有专门为连带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且我国一些法律研究者们针对连带责任的研究也比较少。本文主要阐述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概念,之后针对我国现今实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与措施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其目的便是保护和补偿受害者,并且在民商法相关规定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有了更加深入的分析与追究,从而以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保护了债权方的法律权益。不过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虽说连带责任已经在人民群众们心里有着浅显的认知,不过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以及施行时间较久,因此,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使其充分发挥其效用。

1 连带责任的概念

连带责任这一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之后便融入到了普通法律中并进行完善和改进。我国民法通则中针对连带责任的一些法律规定未进行具体的指出,通常情况下,能够从概念的角度把连带责任理解成当事人并非个体,具有多个当事人,并且在这一条件下,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责任人需要承担一种连带的责任。简单地说便是一个法律群体中某个人在受到诉讼过程中,其他成员也必须要参与到其中,具有连带责任,而如果其中有一个人死亡,那么其他人就需要将其债务以及责任共同承担与偿还。据此可知,如果责任人数量为多个,那么个体的责任人不但需要承担自己本来需要承担的责任,还需要额外承担一些责任,而如果在一个团队中有其中一个个体已经承担了这种责任,那么其他成员也必须要了解责任并承担责任。所以,连带责任不单单是保护责任人的应有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

2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2.1 民商法和程序法联系不够紧密

在实行民法与商法时,其中规定的变化都有可能会致使连带责任产生变动。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联系性不足,若是只实行民商法的程序,那么和连带责任有关的问题在判别上和实行上都只能是表面层次,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实行和应用时产生了冲突,那么利用较为优先级的方法,而且实体法的优先级要比程序法高。在与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中,需要格外注意并遵照实体法針对共同侵权等层面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2 在使用选择权时不够周到

在处理部分民事案件或商法案件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加有效且方便的针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法院方通常会将一同参与到侵权行为过程中的所有人员进行召集,之后进行诉讼。而这个权利实际上是原告拥有,法院方不可擅作主张便开展诉讼。民商法针对侵权人的权利有着较为详细的阐述,其权利一般分为两种,其一,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的具备诉讼的权利。其二,根据实体法所具备的民事实体的权益,在被侵权人向共同侵权行为的部分侵权人进行诉讼时,那么可以按照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选择自身原告所拥有的诉讼权。若是法院在处理共同侵权案件诉讼时,结合共同侵权行为人关于连带责任相关规定的选择权利,那么则可能致使案件在处理时产生不公平的情况,使得审判人员不能有效地区别连带责任。

2.3 针对责任人未能进行有效确定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如果法院未能针对其开始审理,那么针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分担情况则会进行保留而不进行追究。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便侵权行为人只有部分被起诉,那么法院仍然可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判定所需赔偿的相关内容。从民事的角度来看,若是原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或单个侵权人进行诉讼,法院便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明确侵权行为所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及其他损失,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个数和具体的侵权行为不再进行过问,民事诉讼中原告则需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来进行证明。

3 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处理连带责任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分析

由于如今的现代民商法中与连带责任相关的条例具有多条,因此在处理连带责任相关的案件时,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更加可靠的决断。比方说,对于某个团伙的连带责任,因为当事人所具备的权益以及义务都是原本便具有的出资额所决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来判断每个人员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了一些因为保证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相关调查员需要去深入了解这种保证是关于哪个方面,又是属于哪方的保证,是否为连带责任保证。而且针对保证的有效范围还要进行区分,进而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在此其中不能产生丝毫的责任模糊现象,同时在清楚了当事人所需要成扥的相关连带责任后,还需要对责任人自检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划分,进而避免因为追偿问题而致使的后续责任人诉讼案件。

3.2 精确掌控连带责任的诠释

民商法中的一些共同诉讼法律条例,需要及时归纳到《侵权行为法》内,并且针对其效用和类别要进行明确。针对现在的情形来看分为类似必要、固有必要量中共同诉讼类型。固有必要一般指的是在诉讼时,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数量需要进行确定,并且法院需要针对诉讼进行共同审判。若被侵权人只针对单个的侵权人进行诉讼,那么被侵权人在使用诉讼相关的权利或义务时必须要先确定具体有多少人进行共同起诉或者应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一般是指需要重点关注诉讼标的客观相关因素,针对多个起诉或应诉人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相关的需求来进行安检神哦按,把不同时间所产生的诉讼集结成一个案件,简单的来说就是对于诉讼标准可以尝试单独进行诉讼,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共同诉讼,而被诉人也可以进行单独被诉或共同被诉。

3.3 连带责任确认过程中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

在确定连带责任确定,如果单凭民商法来作为依据,那么要想做到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准确判别较为困难。因此,在连带责任确定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结合以往经验,并且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帮助判断。实体法能够更加明确地划分责任人的权利,和民商法的结合可以在价值层面上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而程序法则可以给予实体法一定支持,所以在进行连带责任确认时,必须要关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审判的合理性。比如,蔡某和徐某合伙进入宾馆,以寻找熟人的理由要求宾馆前台拿出入住登记查看,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抢劫目标,并以同样的理由欺骗胡某打开宾馆房门,之后实施抢劫。之后被害人编打电话报警,警方其一并抓获。不过在此之后,被害人胡某将当天入住的宾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宾馆方赔偿自己一定的损失。针对这一情况,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法对于住宿行业纠纷做出了一定的说明,阐述了若是住宿方若是未能履行相关的义务及责任,进而导致顾客人身受到威胁、伤害、信息泄露等损失时,需要按照其责任和义务以及顾客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在上述案件中,宾馆在安全管理和顾客信息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疏漏和问题,所以必须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3.4 给予当事人合法要求下的制度空间

在进行立法时,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合法要求,相关人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帮助,从立法方面来结合考量,为当事人所提出的合理的要求给予其一定的制度空间。立法者需要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并在此基础上将诉讼效果和作用最大化。同时,在建立完备的程序法后,在之后进行立法时,还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除此之外,对于以上方案在施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实体法中的流程以及规定能不能实现和相关规定的契合。

3.5 明确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针对共同侵权人来说,民商法也对其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严格的划分,不过却对其责任划分的轻重未能进行具体明确,这也使得在进行案件审判时,难以通过法律法规来为决断的公正性及公平性提供保障。所以,在民商法中对于不同的案件情况要进行不同标准的制定,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案件审理的灵活性,使得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审判。比如,徐某和李某的关系十分铁,之后赵某由于工作中的不满而辞去工作,有一天突然打电话给徐某求徐某帮忙,说自己有一批货压在了手里没地方存放,想租徐某的仓库一用。而二话不说便答应了李某,但是徐某却并不知道,李某口中所说的货物却是枪支,其目的便是要借徐某的仓库来作为枪支存储地。之后李某和徐某便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对于“货物”存储时间和租金都一一列出。之后的两个月年中,李某都按照合同中的內容按时将租金打给徐某,可是在此之后便一连拖欠了两年,徐某出面索要以及电话催要都无济于事,于是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在经过相关调查之后,将其诉讼直接驳回,同时将李某非法存储的枪支弹药一并处理,并这对徐某出租的仓库确定了连带责任。判决下来后,徐某人为自己只是让李某将枪支存放在自己这里,而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枪支交易等违法行为,而且自己对于李某存放的到底是什么事先并不清楚。之后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而法院的回应仍旧是驳回,并追求李某刑事责任以及徐某连带责任。在该案件中,由于徐某只是把自己的仓库借租于李某,对其用途并不知晓,所以从轻发落。

4 结束语

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着重大意义。虽说现阶段在连带责任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不过相关单位的重视和制度的逐渐优化,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条件下针对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使得我国民商法能够更加健全,以此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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