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2019-11-11 12:18和燕
卷宗 2019年2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和燕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涌现出了许多公司,这些企业的出现为国家在社会经济方面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与此同时,也为各个国家的商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因此,为了保证各个行业中的企业都能有序的运作,我国颁布了许多与商业有关的政策和条例。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各个大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为某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机遇。对于公司来说,拥有企业的股份越多在投票过程的权利就越大,实际上在企业中持有大规模股份的人只占少部分。因此,中小股东无法做出大的决策,从而导致了这一类人在公司的发展和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有关政策的实施就很大程度的保障了这部分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新公司法;企业股东;权益保护;权益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在此期间,许多公司在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如何保护和改善公司现有股东权益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相关公司法的颁布本质在于维护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最大化股东和企业的利益。然而,大多数企业家依靠相关理论基础来保护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而忽略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以最大化大股东利益的方式来提高业务生产的效率,因此,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对中国相关制度和相关法律都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护股东的利益并增加他们对投资的热情能够促进很多企业的发展。

1 企业对其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法内容上的需求

1)企业内部关系层面。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股东人数较少,且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权利和自治责任的不协调,这种情况对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发展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此外,大多数股东认为,公司的早期发展活动将会影响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并导致公司难以进行内部审计。在此基础上,必须要对现有企业的业务发展水平进行优化,并使其与公司内部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2)企业的资金运作层面。中小企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由于公司资金不足,导致他们的规模都比较小。在对各个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缺乏足够的运行资金而影响业务的发展。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各个企业必须要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企业内部的资本管理进行优化和调整,并有效控制各种外部因素对公司资本的影响。此外,企业需要根据规划和发展模式来提高各种资金在其业务中的使用效率,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公司对于资金的各项管理标准,以此来达到生产经营水平,以及提高公司发展效益的目标。

2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1)实体法方面。新公司法的规定重点在于如何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可用股份的数量进行投票。换句话说,股东的股份越大,他的决策权利就越大。与此同时,企业还要注重于加强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并对他们的知情权范围进行扩大。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赋予问题在新公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企业对股东只能赋予质询权,但是这个规则相对简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很难进行该项权利的行使。所以本文主要是对公司法的社会需求做了简要的介绍。

2)程序法方面。因此,程序法的推出是对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改革之一。(1)规定限制表决权。投票排除系统是用于限制投票系统的另一个术语。换句话说,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出现让股东们产生分歧的事件,那么其余股东就进行投票来站在自己所支持的股东方面,并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议事。这种新的公司法律制度通过限制某些主要股东的投票权,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如果公司向现任经理或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由股东大会和股东进行投票通过。前款规定的控制机构或者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不予支持。对此事项的投票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的批准。同时“公司法”中的第16条还人为的对主要股东进行限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少数股东的权益。(2)可以将股东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企业的强制制度来执行。在传统公司的发展原则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多数票”原则处于前景,并且这对于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非常重要。如果在公司中股东的投票权是以股权为基础确定的,每股代表一票。那么公司在相关条款和规定中就必须要向有权管理股东大会的某些股东进行说明。与此同时,年度股东大会的本质就会被消磨殆尽,从而使企业成为“大股东集会”。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累积投票可用于投票给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主要股东可以在业务流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的避免以这种方式投票。与此同时,我国还要注重于向国外的公司法进行借鉴和学习,并引进这种新型的公司法制度。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实现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目标。(3)要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新的公司法对企业五年的经济收益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某些主要股东也可能故意或错误地规避这些标准,并将利润转化为不合理的损失,这虽然减轻了公司的税率等负担,但对中小股东来说却是非常不利的。这就是本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股东回购,以防止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4)新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解散程序和步骤。新的“中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所提及的公司解散必须进行严格控制,但由于规则过于模糊,导致股东在解散时对于股权的控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其他股东因其自身原因解散公司时,无法避免对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基于此,新公司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清算规则,这对于纠正所谓的“严重工作困难”是必要的,以便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法。(5)新公司法中要完善股东的诉讼制度。例如,在公司法完善股东的述讼制度时,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被告及其随行人员的范围。这不仅适用于大多数股东,公司和董事,同时还能对部分股东的需求进行改善。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还需要明确界定起诉范围和具体违法行为,并创建相关系统以防止有关人员对公司进行恶意起诉,以及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中有人滥用股东权利,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完善。为了提高股东对信息的知情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它赋予了审计员的权利。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可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损害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人为的。因此,如果股东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并侵犯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法院专业调查员,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状态,以及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在实施这种制度以前,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应该先从国外的案例入手。例如,在日本公司法中,如果股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股东相关事实存在疑问,那么少数股东(拥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可以上法庭采取非程序性做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类型的政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并让他们充分了解有关公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建立股东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公司管理层公平公正的开展业务,一般情况下是因为股东认为公司的部分行为违反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公司法的引入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股东的权益。但是,在引入此规则时,应以多种方式对其范围进行改进。因此,在这方面国家要对相关公司法的规定和制度進行改进和完善,并尽快建立适当的法律体系。

3 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的制定要考虑很多方面,这也是公司法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的原因。并且,拓宽企业业务发展的范围,保护股东权益以及充分实施法律的前提条件在于企业要能够满足股东的需求,并最大限度的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翟颖.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3):56-57.

[2]王立卫.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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