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根据《导则》全面风险排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

2019-11-11 06:52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19年10期
关键词:导则负责人化学品

文·图/本刊记者 包冬冬

“出台《导则》,就是要解决怎么查、查什么、查后怎么办的问题”,这是在近日召开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宣贯解读视频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孙广宇所说,简明扼要地道出了上述两个导则发布的目的。

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为主线

在会上,孙广宇介绍说,《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已执行多年,但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据介绍,《导则》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要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特殊条款等六大部分,界定了安全风险、安全风险点、事故隐患定义及相互关系。

其中,《导则》中定义安全风险为“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突出了基于风险的隐患排查治理的导向,体现了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的理念;强调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全体员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调要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强化了化工安全管理要素,在《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规定要素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领导能力、安全生产责任制2个要素。下文中,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将对安全领导能力作详细解读。

孙广宇指出,《导则》中9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仍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为主线,将风险管控的理念真正内容融入到各专业中,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相比103号文增加了部分内容

孙广宇透露,随着《导则》的发布实施,103号文正在履行废止程序。那么,《导则》与103号文又有哪些不同?新增哪些工作要求?

据介绍,新增的要求,一是突出重点管控。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危化品和危险工艺,编制了液氯、液氨、液化烃、氯乙烯、光气、硝酸铵、硝化工艺等特殊管控措施排查表,突出对这些物料、工艺的特殊管控的要求与检查要点。

二是突出事故教训吸取。针对近期特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增加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的职责的要求;增加了对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置授权的要求,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与失效后及时处置的要求。

三是突出防控重大风险。突出了防止风险外溢、防止事故扩大的管控要求,强调了对企业外部风险进行评估、人员密集场进行管控。

此外,《导则》增加了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要求方面,《导则》提出了加强在重点时段排查,增加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的要求。在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方面,《导则》提高了隐患治理的要求,强调“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严执法 对重大风险零容忍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导则》的特殊条款部分提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导则》还明确了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种情况。

孙广宇要求:“企业要根据《导则》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同时对特殊条款重点排查,存在问题立即治理。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导则》进行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尤其对特殊条款要严格检查,零容忍处置治理。”孙广宇指出,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首先看企业根据《导则》开展自查的情况,如果自查已查出问题并且已纳入整改计划且未逾期,原则上不进行处罚。

安全领导能力 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

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相关专家介绍,《导则》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规定的12要素,进一步充实强化为14要素。安全领导力即为新增要素之一,且为14要素之首,这也是安全领导力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该条要素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企业各级领导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及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安全领导力体现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是安全领导行为的穿透力。那么,安全领导力具体通过哪些实践来体现呢?《导则》明确了10方面内容,而且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吸取近期特重大事故教训。以下着重介绍3方面内容。

第一,为了体现在岗在位的落实,《导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中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个人安全行动计划,是一些国际大公司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最佳实践之一,也是国内首次在正式文件或标准中提出。个人安全行动计划要体现5个原则,即可量化;可执行;可坚持;可更新;可视、可感受。个人行动计划实施步骤主要有:根据自己分管业务和承诺制定计划,计划制定完毕与直线上级领导沟通,将计划备案、公示、实施计划,每半年要与直线上级领导汇报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向直线上级领导提交计划完成情况、审核(计划实施证据、访谈员工感受)以及进行业绩考核。个人行动计划按月度进行制订与考核,内容可包含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如召开1次安全例会或安委会、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组织1次事件调查或分析会、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开展1次安全观察与沟通等。

第二,强调建立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当化工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工况时,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往往是现场作业人员。有的异常工况处理非常紧急,容不得现场作业人员请示上级领导,逐级许可,时间的拖延可能会导致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严峻。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导则》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一套应急处理机制,并授权相关人员在出现某些异常工况时,可以立即采取决断措施实施停车并紧急撤离。

此条要求一方面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对近期事故教训的吸取。河南义马“7·19”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异常工况下的处置决策机制存在偏差,最终酿成重大事故;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此外,这也是对既有实践经验的借鉴。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并不是新生事物,煤矿安全领域早有采用。

需要注意的是,异常工况处理授权机制的建立,应在充分分析论证企业各装置、各部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后果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明确风险等级和授权范围。机制内容可以体现在企业的应急预案中,也可以单独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强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处置。“三违”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害群之马”。企业负责人安全领导力也表现在自身能否做到遵章守纪,能否对“三违”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尤其是领导干部能否做到不违章指挥等。

日常生产中常见的“三违”现象有:进入生产区不按照要求穿戴个体防护用品;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手机接打电话;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控制,工艺参数存在超限现象;工艺报警后未及时处置;当班期间脱岗、串岗、睡岗,干与工作无关的玩手机、看小说等事情;特殊作业票证不按照要求办理;检维修人员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悬挂不正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的装卸车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正常生产情况时的领导越级指挥等。

相比103号文,以上三方面中的在岗在位、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属于新增内容。

这2条做不到均为重大隐患

在体现安全领导力的10个方面内容中,有2方面内容如果不能做到,均属于重大隐患。

其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与《安全生产法》第18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的7项职责完全契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安全职责。7项职责的用词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组织”“保证”等,不是简单的参与开会、签字了事,而是亲自主持、亲自带领、亲自参与;也不能把自己应尽的职责授权给他人,更不能不参加相应活动、长期不在岗、不履责,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专业、学历满足情况。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则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且被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中明确了重点考核的12项内容,相关人员可据此进行针对性学习。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除对主要负责人能力提出要求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6条还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部分省份的地方文件规定,上述负责人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此外,《导则》编制组还围绕安全领导力编制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内容涵盖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能力保障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

猜你喜欢
导则负责人化学品
国家会计学院负责人名录
中国自行车协会 第九届理事会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事故为何多发?
金属加工~(热加工)原名《机械工人》读者服务卡
导师负责人制的建立及作用机制研究
2015年《造纸化学品》征订启事
工程项目管理导则(十一)
工程项目管理导则(十二)
工程项目管理导则(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