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今年3月,90后小伙冯某与女友林某、徒步爱好者李某组队进入羌塘无人区徒步穿越,10天后冯独自离队后失联。5月5日,失联50多天的冯被平安找到。5月6口,当地相关部门就3人非法穿越羌塘兀人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罚款5000儿。
“无人区”不是“兀法区”,也适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穿越羌塘无人区活动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法所当然。我注意到,冯某与林某(起初)称不接受上述处罚,将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也表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个案而言,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满,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相关部门也有“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力。也就是说,既然“无人区”不是“无法区”,这里发生的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一切都由法律说了算,相信法律会以公平正义结果,实现自身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双重捍卫。
羌塘无人区位于藏北,乃青藏高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基因库,在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价值极高。由于青藏高原的高寒地区特性,绝大部分地区气温低、口照多、蒸发量大,导致植物和作物生长极其困难,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唯其如此,格外须要严格立法保護。《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新疆青海西藏三地就曾联合发布公告规定,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进入新疆阿尔金山、青海可可西里和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丌展非法穿越活动……将对涉及三大保护区的非法穿越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回到本案,给予违法当事人顶格处罚可谓过罚相当用心良苦。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早已三令五申,然而当事人依然视而不见,必须严究,此其一;其二,借以严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逼其“长记性”,同时对亦步亦趋跃跃欲试者,传递以儆效尤的警示吓阻能量。
作为新兴时尚的旅游方式,“驴友”户外徒步属个人权利。原本,对公民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但同样切记,法有禁止则为不可。个别“驴友”将“无人区”视为“无法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还会加大搜救负担和难度。有偿救援破财事小,赔上身家性命事大。
理性文明选择徒步路线,与其说是尊重法律和呵护生态,毋宁说是敬畏个人生命。
摘自《扬州晚报》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