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9-11-09 13:41赵经纬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7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赵经纬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实体经济不断发展,然而金融体系的改革进程却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多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非正规金融逐渐发展起来,为中心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虽然这些金融机构的存在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未获得法律的認可,甚至有些非正规金融活动被法律禁止。即便有这些条件的束缚,现实情况中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监管法律;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7-0198-02

一、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非正规金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复杂问题,涉及到经济、历史、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内研究并未界定非正规金融的一致性。关于非正规金融的理解有部分学者认为:法人、组织和公民及非金融机构公民之间的货币,惯例和其他财产借贷可视为非正规金融。一些学者还将非正规金融视为自然人或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关系。此外,一些学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金融交易活动,不受现有金融体系中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督机制的约束,而不是正规金融。包括非正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金融市场。非正规非正规金融包括各种非正规金融,狭义的非正规金融主要是私人贷款活动。本文以一般非正规金融为研究对象,研究非正规金融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并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有利于国家现有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交易之外的,非公开、非正规金融,处于国家监管和调控之外。

二、中国非正规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现有的非正式金融监管具有过度强度和低效率的明显特征。

1.非正规的金融监管过于强大。首先,从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来看,在明确承认非正规金融的相关作用后,应赋予其法律地位。然而,现实情况是,除了一些法律承认有限的私人贷款外,大多数其他非正规财务都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其次,从非正式金融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它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还要承担严谨的刑事责任。以经济犯罪的名义采取行动是不恰当的。最后,从中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来看,它充满了大量禁止性规范,不能不说中国金融监管的力度过大。这不利于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的有效性,阻碍了经济发展。

2.非正规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非正规金融不仅没有消失,而且由于市场的强烈需求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存在困难,但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并且在一些发达省份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这本身就可以解释中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效率。

三、解决非正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非正规金融法律供给。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在非正规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可以得出,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对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仅限于部门性的规章制度,这种监管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易受政策的影响,无法保障受监督实体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此,国家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地位,引导非正规金融实体健康有序发展。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很容易混淆非正规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之间的概念,所以应尽快修改和完善。

2.制度创新。所谓的制度创新,即建立金融机制与非金融机制之间的联系机制,使得两者之间有能够相互利用彼此的优势,充分发挥好各自领域的优势,有效提高财政的资源的配置效率。国外在这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也为中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金融机制和非金融机制建立的联动机制能够有效地改善非金融规模和资本发展的“瓶颈”,有利于提高正规金融交易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准确造成的道德风险,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这些措施恰恰也可以用在非正规金融的投资,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

3.尊重原有的非正式规范。法律规范有其固有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它们的滞后和高度抽象。这使得它的实用空间大大受损,并且不可能完全覆盖其能力不具备的社会行为。非正式规范在弥合正式规范的供应中发挥作用。非正式规范,因为它们植根于社会,是高度简洁的社会规范,是各种利益的重复博弈的结果。好的法律应该是确定,标准化和标准化现有的非正式规范。因此,在设计非电子监管金融监管体系时,中国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认真研究非正规金融形成的具体历史和社会条件。它还对通常适用于实践的非正式规范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参考和吸收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精神主义”。相反,非正规规范存在“重整化”。这将形成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共同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服务。

4.鼓励相容的监管。我们在非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监管者和代理人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及时,不能全面理解非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的经营风险等都会使得监管效率得不到应有的作用。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实施奖励和鼓励的相融监管,我们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与金融监管相统一,形成金融监管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维护市场运行规则者,不是违背而是符合和引导监管对象的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相一致。

四、结语

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系统阐述了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实际相关问题。通过非正规金融概念的定义,分析了有关国家非正规金融监管实践的介绍,试图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监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因此,中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从侧面表明,我国最初希望通过“金融抑制”来消灭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必将以失败告终。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金融形式,非正规金融具有不可避免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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