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程程
摘 要:将《训蒙字会》中“宫宅”类字的义项与《说文解字》《玉篇》进行对比,可知在字义收录过程中,《训蒙字会》不仅受到《说文解字》《玉篇》的影响,而且还极有可能受到《资治通鉴》《广韵》《集韵》等诸多中国传世古籍的影响。《训蒙字会》义项较《说文解字》《玉篇》出现变化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该字引申义多收或未收,或只收其引申义。但也有《训蒙字会》所收的某字义项在现可查到的中国传世文献中无法找到其根据来源,暂考虑为崔世珍错收、误收,该类讹误总计4处。此外,《训蒙字会》作为第一本韩国汉文字典,在編纂体例、训释方式等方面对其后的汉文字典产生了显著影响,在韩国汉文字典编纂史上具有十分独特且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域外汉字学;《训蒙字会》;宫宅类;字义;对比
据《训蒙字会·引》,崔世珍于明代嘉靖六年,即朝鲜时代中宗二十二年(1527年)编成《训蒙字会》(以下简称《训蒙》),其中所收之字均为日常生活中常见且易懂之字。
全书按照字义进行编排,分成上、中、下三卷。三卷之中前两卷收“全实之字”。上卷按意义共分十六类:天文、地理、花品、草卉、树木、果实、禾谷、蔬菜、禽鸟、兽畜、鳞介、昆虫、身体、天伦、儒学、书式;中卷亦分十六类:人类、宫宅、官衙、器皿、食馔、服饰、舟船、车舆、鞍具、军装、彩色、布帛、金宝、音乐、疾病、丧葬;下卷收“半实半虚字”,并归于“杂语”类。
该书不但是韩国目前现存最早的,采用字义作为编排分类依据的蒙求字典,还是韩国现存的第一本由本国学者编著的汉语学习字典。其中保留了较多15世纪至16世纪朝鲜时代的韩语词汇,对研究韩语发展史有重要意义。更值得关注的是,书中记录的汉字的形、音、义为我们了解汉字在韩国的传播的情况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训蒙》全书共收录3360个字,其中“宫宅类”字有96个。笔者将这96个字的收录情况与《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玉篇》进行了考察,其中,三书都收的字有70个,《训蒙》与《玉篇》兼收的字有18个,《训蒙》与《说文》兼收的字有3个,仅见于《训蒙》的字有5个。
我们又将这三部辞书收录的字义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除了仅见于《训蒙》的5个字之外,在其余91个字中,义项与《说文》《玉篇》相同的有62个,义项较《说文》《玉篇》出现新变的有15个,而义项与《说文》《玉篇》不同的则有14个。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一、义项相同
义项相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与《说文》相同;与《玉篇》相同;与《说文》《玉篇》皆同。
在62个属于义项相同的字中,与《说文》《玉篇》都相同的字有38个,仅与《玉篇》相同的字有24个。值得注意的是,在这62个字中,所有字的义项都与《玉篇》相同。究其原因,大概是由于许慎著《说文》时,更倾向于对该字的字形进行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字义。而《玉篇》由于成书时间晚于《说文》,在这一过程中,大多数字经历了长时间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字义,因此,《玉篇》也就收录了大量《说文》中所没有的词义。同时,在当时的韩国,《玉篇》是具有极大影响的汉文字书,对当时韩国汉文字典的编纂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训蒙》“宫宅”类与《玉篇》义项相同的24个字中,有些字的义项与《玉篇》完全相同,有些字则是在《玉篇》的多个义项中,仅继承了其中一个或数个与“宫宅”意义相关的义项。
如“廊”字就完全继承了《玉篇》义项。《玉篇》:“廊,庑下也。”意思是环绕中堂四周而建的房屋。《说文·广部》将“廊”解释为“东西序”,意思是房屋的东西两面墙壁。但是,这两个意义哪个才是“廊”字的本义,现在仍存在不同意见。《字源》认为,“廊”本义即为“堂屋四周的廊屋”。《广韵》:“廊,庑也,文颖曰廊殿下外屋也”。再如《韩非子·十过》:“再奏之,大风至,大雨随之。裂帷幕,破俎豆,隳廊瓦,坐者散走。”其中,“隳廊瓦”的意思是“破坏了廊房屋顶的瓦”。而《汉字源流字典》《古文字释要》均认为,《说文》所释“东西序”为“廊”的本义,“序”本指“东西墙”。西汉刘向《说苑·尊贤》:“廊下有二十五俊士,堂上有二十五老人”,这里若将“廊”解释为“墙”,则句义不通,而解释为“堂下屋”与后一句“堂上”相对仗,显然更为合理。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廊”的本义为“堂下周屋”。我们再看《训蒙》对“廊”的释义:“廊,???。堂下周厢,俗称串廊。又呼内府给事中所在舍曰廊房。”可见,这一释义是继承了《玉篇》“廊”的本义。
又如“庐”字。《训蒙》继承了《玉篇》的解释,将“庐”释为普通的、供人们居住的房屋。《玉篇》:“庐,力于切。寄也,屋舍也。”《训蒙》:“庐,?? 。民居。又丧居曰倚庐。”“庐”的本义见于《说文·广部》:“庐,寄也。秋冬去,春夏居。”又《诗经·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可知,“庐”特指农忙时节在田野中临时搭建的供农民居住的房屋;之后引申为屋舍、寄居之所。《训蒙》“庐”字释义中的“倚庐”一词,也源于中国,如《礼记·丧大记》:“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块,非丧事不言。”这里指的是父母去世后,为父母守丧时居住的简陋棚屋。
再如“殿”字。“殿”在《训蒙》中与上一字“宸”同义,不过,“殿”的本义与“宫宅类”并无关联。《说文·殳部》:“殿,击声也。从殳声。”本义是“在身后敲打所发出的声响”,不过,其本义在传世文献中鲜有用例。它更为广泛的用法是表示“宫殿、殿堂”,这是该字经假借后所表示的意义。《玉篇》中没有记录“殿”的本义,而仅记录了其假借义“大堂”,即“大殿”,表示君王处所。《训蒙》继承了《玉篇》,将“殿”字解释为“君居”。
《训蒙》有些字只继承了《玉篇》的多个义项中与“宫宅”意义相关的一个或数个义项。
如“阁”字。《说文·门部》:“阁,所以止扉也。”这是它的本义,指门后用于阻止门关上的木构件。《玉篇》除了收录该字本义外,还收录了其引申义“楼”。由于“阁”的本义不属于“宫宅”类的范畴,所以《训蒙》只收录了它表示“楼、房子”的引申义,用谚文“??”表示。
又如“桁”字。该字《说文》未收,《玉篇》对它的解释是:“下庚切。屋桁也。又胡冈切。大械也。”由此可知,“桁”字有两个不同的读音,分别表示不同的意义。《训蒙》:“?·?? 。俗呼桁条。又与同。”可见,《训蒙》只保留了《玉篇》的前一个义项“屋桁”,意思是“屋内的横梁”。之所以未收录另一个义项“大械”,是因为它在此处是表示一种古代刑具,这一含义与“宫宅”无关。
《训蒙》“宫宅”类与《说文》《玉篇》收录义项皆同的字共有38个。如“圂”字,从“囗豕”,为会意字,表示“猪在圈中”。由于古代“猪圈”常与“厕所”相连,所以《说文·囗部》《玉篇》都将该字解释为“厕所”。《训蒙》与之相同,并增补了韩国对“厕所”的俗称——“净房”。又如“屋”“宅”“家”三个字,三部辞书收录的义项都是“房屋,居舍”,“楼”字三部辞书收录的义项都是“重屋”,等。
二、义项新变
义项新变指的是《训蒙》收录的该字义项,其中一部分是继承了《说文》与《玉篇》的义项,此外还有一个或几个义项未见于《说文》《玉篇》。这可以充分证明,崔世珍在编著《训蒙》时,除了参考《说文》《玉篇》这两部影响较大的中国字书外,还参考了其他的中国文献古籍。由此,对《训蒙》书中这部分义项来源进行追溯,也能为梳理中韩两国文化交流史的工作提供参考。这部分字共有15个。
义项出现新变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出现了新的义项;二是义项未变,但该义项所指称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是有些字出现了新的义项。
如“轩”字。按照《说文》的解释,它是形声字,从形旁取义,所以“轩”的本义为“曲辀藩车”,即一种曲辕、带有三面帷幕的马车,“藩”即“藩蔽”。《玉篇》继承了《说文》的释义,将“轩”解释为“大夫车”。可见,两部字书解释的都是“轩”字的本义。《训蒙》也收了该本义。后来,该字由本义引申,用于表示与“轩车”构造相似的物体,尤其是突出了“有藩蔽”这一特点。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藩,蔽也。盖车之左右有窗,后有棼蔽而虚其前面,故乐县三面谓之轩县。刘逵注《蜀都赋》曰:‘高轩,堂左右长廊之有窗者。亦以其似轩车而名之也。因之窗棂阑槛皆谓之轩。轩车前高,故云曲辀。”由此可知,窗棂阑槛也都可称作“轩”。这一引申义《说文》《玉篇》均未收录,《训蒙》却有收录:“轩,??·?? 。阑板曰轩。又车厢也。”“阑板”即“阑槛”,亦作“栏槛”“栏版”“槛上板”等,都是起屏障、隔离作用的物体。
又如“壁”字。它在《训蒙》中有两个义项,比《说文》《玉篇》多出了一个引申义。“壁”的本义就是《说文》《玉篇》所说的“垣也”,在《训蒙》中用谚文表示为“·? ”,即“墙壁”。后引申用于表示“军中堡垒的墙壁”,如《战国策·燕策三》:“使左右司马各营壁地”,此句中的的“壁”即为“军垒”。
二是有些字义项未变,但义项所指称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如“房”字。《训蒙》:“??。俗呼房子、瓦房、草房。”《说文》《玉篇》对“房”的解释均为“室在旁也”。三者收录的义项均与“房屋”有关,但《训蒙》扩大了“房”的指称范围,认为“房”就是普通的房子、屋子,又根据不同的建筑材料将它分为瓦房、草房。因此,可以据此推测韩国当时常用泥瓦、茅草等材料建造房屋,《朝鲜古迹图谱》中的图谱记录了朝鲜时代的建筑样式,可为一证。《说文》《玉篇》解释的是“房”的本义,强调了“房”的位置是在“室”的旁边,是与“正室”相对的。段玉裁注:“凡堂之内,中为正室,左右为房,所谓东房、西房也。”随着字义的演变发展,“房”用来泛指各类房屋,供人居住或放置杂物的建筑物均可以称为“房”。《广韵》:“房,房室。”《训蒙》只是将“房”的引申义作为义项,这是与当时韩国房屋的具体样式、人们对房屋的概念认知密切相关的。
还有“堂”“室”。两字在《训蒙》中是采用了对举而释的方法:“前为堂,后为室”。《字源》对“堂”的解释是:“西周文字。从‘高省,声符‘尚字不从‘口,‘土旁也稍异。此字中‘高、‘土都是意符,从‘高表示殿堂之高,从‘土表示建筑殿堂的材料。”可见,“堂”的本义是指以土石制成的屋基,后引申表示建在屋基上的房屋,如殿堂等。因此,《玉篇》解释该字本义是“土为屋基”,而《说文》的解释“殿也”,为其引申义。至于“室”,最常使用的就是该字本义,表示“休息的卧房、卧室”,《说文》《玉篇》均收录了其本义。但是,《说文》《玉篇》中均未作更具体的阐释。《尔雅·释宫》中对“堂”“室”的位置有详细说明:“古者有堂,自半已前虚之,谓之堂,半已后实之,谓之室。”《训蒙》可能是受到了《尔雅》的影响,从中摘取相关解释,使“堂””“室”的指称范围更为精确。再看“墉”“垣”。《训蒙》:“高曰墉,卑曰垣。”这两个字本义相同,即“墙壁”。《说文》《玉篇》均收录了二字的本义。宋、元字书《集韵》《古今韵会举要》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卑曰垣,高曰墉。墙也。”《训蒙》极有可能是受了这两部字书的影响。
“渠”字也值得我们重点关注。《训蒙》:“渠,又汝也。”据《说文》《玉篇》的解释,“渠”的本义是“水渠、沟渠”。之后,由于受方言的影响,“渠”被假借为人称代词,用作指代第三人称,《故训汇纂》记录了吴语方言区称“他人”为“渠侬”这一现象。《资治通鉴·晋纪二十五》:“渠等不为汝所处分。”胡三省注:“吴俗谓他人为渠侬。”郭锡良(2005)在《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中指出,“渠”在南北朝時期才产生第三人称代词用法,而且这一用法在南北朝时期还不是很常见,到唐初才比较流行。查阅《古文字释要》《古汉语字典》《字源》等工具书后可知,“渠”在以“人称代词”这一假借义出现时,均用作指代第三人称“他”,而非第二人称“汝(你)”。因此,《训蒙》所收这一义项“汝”,应为崔世珍在编写时出现的错误。
三、义项不同
《训蒙》“宫宅”类有14个字的义项,在《说文》《玉篇》中都没有收录。下面我们的重点是在于探寻《训蒙》收录字义是否有可信来源,它又有可能是源自何处。
如“宫”字。《说文·宀部》:“宫,室也。从宀,躳省声。”可见,“宫”就是“室”,即房屋。《训蒙》:“宫,?? 。君居。”它将“宫”的意义指称范围缩小,认为“宫”是用于特指君王居住的房屋。从广义上来说,“宫”就是“室”,即用于居住的房间。《尔雅·释宫》:“宫谓之室,室谓之宫。”郭璞注:“皆所以通古今之异语,明同实而两名。”据《尔雅·释宫》《风俗通》等记载,从秦汉开始,“宫”可以用于特指“君王居所”,如西汉的“未央宫”。自从“宫”有了这一特指义后,为了避讳,通指“房屋”这一意义就逐渐消失了。该字沿用至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以表示位高权重者居住的地方,如宫殿、故宫等。
又如“宸”字。《说文·宀部》:“宸,屋宇也。”段玉裁注:“屋者,以宫室上覆言之,宸谓屋边。”可见,该字本义是“房屋屋檐的边沿”。《玉篇》在收录“宸”字本义的同时,还收录了“宸”的引申义——“幽深的房屋”。《训蒙》只收录了“君居”一个义项,而该义项《说文》《玉篇》均未见记载。不过,这一字义也是来源有据。《广韵·真韵》:“宸,天子所居。”由于“宸”可以表示北极星所在的区域,天上众星拱绕北斗星,恰似帝王在国家中的地位,所以有了这一引申义。
又如“院”字。它在《训蒙》的解释是:“垣墙内。又院落。”这一释义来自于《广韵》:“院,垣院”及《集韵》:“院,垣中也”。由于该引申义出现在《说文》《玉篇》成书之后,所以两书未能收录。还有“栊”字。据《说文》《玉篇》的解释,“栊”的本义是“牢笼、栏笼”。至唐宋时期,该字引申特指“关养兽类的槛栏”。《集韵》:“栊,所以养兽。”清代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指出,在实际使用中,“栊”常被假借为“?”。《说文·木部》:“?,房室之疏也。”段玉裁注:“房室之窗牖曰?。”《训蒙》将“栊”字解释为“窗间隔木”。可见,崔世珍在解释该字时只保留了其假借义。
与义项新变中“渠”字的情况类似,本部分中有“闺”“”“埇”“舍”四个字的释义,在目前可以查到的中国文献中均未找到用例或实证。
在这四个字中,“闺”“”两字可以视为一组。《训蒙》:“大曰闺,小曰。”它认为两者表示的都是“居住的房屋”,但有大小之分。《说文》《玉篇》记录了二字的本义,它们都从“门”取意,本义都与“门”有关。“闺”指的是“上圆下方”的门,“圭”兼表义。《玉篇》还记录了该字的引申义:“宫中小门”。“”的本义是“门旁户”,即“大门旁边的小门”。“闺”“”二字均可以引申为“内室、卧室”,《说文》《玉篇》没有记载,而《训蒙》只收录了“居室”这一引申义。至于两者的大小之分,应来源于《尔雅·释宫》:“宫中之门谓之闱,其小者谓之闺,小闺谓之阁。”这里指出的大小关系是针对“门”这一本义而言的,而非“居室”的引申义。因此,崔世珍直接将两者的大小关系从本义挪用至“卧室、居室”引申义上。
“埇”字,《玉篇》《广韵》都解释为“地名,在淮泗”,即今淮河中下游一带。该字后来又表示“往道路上加土、培土”的意思。《太平御览》曾引用《山海经》郭璞注,说汉元帝时临除县北埇长六里高二丈,即息壤类。郭璞注《山海经》在《玉篇》产生之前,可见晋代“埇”已产生“道上加土”的意义,但未被《玉篇》收录。《训蒙》:“埇,??:? 。正路。俗呼埇道、正道。”这一释义其实是对“埇”的误解,它将“埇”与其异体字“甬”混淆,“甬道、大道”是“甬”的本义,但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没有见到以“埇”表示“正路、正道”的用法。
“舍”,《说文·亼部》释云:“市居曰舍。从亼、屮,象屋也。囗象筑也。”其实,“舍”字的字形可追溯至金文,根据对出土文献的考证,“舍”的本义并不是《说文》所说的“市居”。《字源》认为,“舍”应为形声字,从口余声,本义是“口头发布”,并以西周鼎铭文为证,西周善夫克鼎云:“王令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师之年”,“舍令”即“发布命令”。许慎是依据小篆字形对“舍”字本义进行了错误的解释。“舍”由其本义引申出“发出、给予”等意义,又引申表示“放弃、舍弃、停止”。在表示这些意义时,“舍”读作上声。后来,该字又由“停止”义引申表示“停止、休息的地方”,即《说文》说的“市居(客馆)”,在表示这类意义时,“舍”读作去声。《训蒙》云:“大曰家,小曰舍”,将“家”“舍”对举,认为二者有空间大小的区别。这一意义也未能在中国古籍文献中找到实证。《周礼·天官·宫正》:“次舍之众寡。”孙诒让正义:“凡吏士有职事常居宫内者为官府,官府之小者为舍。”这里的“舍”与“小”发生了联系,但孙诒让为清代人,《训蒙》成书时间大致相当于明朝,二者时间不吻合。可以看出,《训蒙》“舍”字的释义并无根据来源。
四、结语
从字义收录角度来说,《训蒙》字义较《说文》《玉篇》发生变化的字总计29个。在这29个字中,那些字义出现新变的可进行溯源,由此可以追踪韩国朝鲜时代中国古籍的传播轨迹,为进一步研究中韩两国文化交流史提供新的思路。
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训蒙》收录义项的来源十分广泛,崔世珍除了主要引用《说文》《玉篇》外,参考的中国古籍很多,时代跨度也很大,可以说是上至先秦,下迄宋元。据笔者统计,他参考的中国古籍可能包括《诗经》《礼记》《战国策》《孟子》《尔雅》《释名》《三国志》《昭明文选》《切韵》《艺文类聚》《一切经音义》《太平广记》《太平御览》《新唐书》《资治通鉴》《广韵》《集韵》《韵会》《元史》等,涵蓋了经史子集各个门类,涉及到社会制度、物质生活、精神世界等各个方面。此外,各类注笺本也极有可能为崔世珍所参考,如《仪礼》郑玄注,《战国策》鲍彪注,《礼记》孔颖达正义,等。这些古籍为崔世珍提供了丰富的汉字用例信息,也为崔世珍收录字义提供了诸多参考。
除了大部分渊源有自的义项外,上述29个字中,有4个义项暂时无法在中国古籍中找到依据与来源,如“渠”字的“汝”义,“埇”的“正路、正道”义,“闺、”的大小区分,“舍、家”的大小区分,等。这4个义项的准确性仍有待于进一步的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