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丽
摘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以来一系列政策通知的发布,金融机构的信贷工作有了新的工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特别是对龙头民营企业的服务支持,创新多种金融服务方式。得益于商业保理和再保理等金融业态的飞速发展,对于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来说,这种低成本快速获取资金的方式比较理想。本文作者从商业保理公司的财务人员角度,以解决新能源汽车企业融资问题为例,来探索融资模式上的对策,通过借鉴再保理融资的交易逻辑结构,尝试探索通过该交易结构的创新应用来落地解决保理公司的业务机会。
关键词:新能源补贴;商业保理;再保理融资;融资模式
一、背景介绍
(一)外部融资环境
金融行业从2018年开始出现严监管的形势,经济增速放缓,市场下行压力过程中,很多机构对经济的未来预期走向持悲观态度,再加上近段时间资本市场频频爆发的一系列债务违约事件,也加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关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动向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国内汽车行业市场整体在2015年至2017年保持了增长势头,但在2018年首次出现了负增长。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2012年起的未来近十年产业发展规划,最终将实现年产能200万辆的水平。而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15-2017年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相比于2020年产能和累计销量的目标,未来依然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核查近几年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最开始预拨补贴事后专项核查,2016年底开始逐步提高了补助对象的准入门槛,补贴拨付调整为部分预拨、事后审核清算方式,2017年调整为以动力电池为核心补贴对象,事后审核分批发放补贴,且前提需跑满3万公里。2018年开始对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进行政策鼓励,对新能源乘用车、客车和专用车重新调整补贴标准;而且在补贴款拨付上,要先满足2万公里数的要求,之后再走申请及审批流程。国家对补贴政策的不断调整,都是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持续促进该产业技术上的进步,对该行业的鼓励支持是确定的。
(三)企业财务状况简介
本文中所讨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是一家自主研发商用车、乘用车的民营企业,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其母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营各类高低压特种电机、新能源汽车电机、伺服电机等电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企业在2018年年底,因为受到汽车行业交易整体下落的影响,营业收入较以前年度下降。已获审批的3亿元国家补贴分批划账有时间差,使生产资金的及时再投入受到影响,进而放慢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进度,使盈利能力最后受到影响。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各年都在60%以上,而进一步直接向银行加杠杆融资的难度增大,企业亟需大量资金投入运营。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危与机
保理公司成立初创阶段,自有资金有限,存量资产少,再融资能力受限。考虑到资金成本问题,利用银行渠道来融资仍是首选。相对来说,将保理资产转让给银行做再保理融资还是一种低成本融资方式,以保證实现保理业务内部必要的报酬率。
保理公司业务人员发现,该企业的产品收入占比中,新能源电动汽车产品收入占到总收入的30%左右,补贴金额几乎也是接近总收入30%,补贴款的依赖度仍旧很高,针对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变更,2019年该企业也调整了经营思路,将重点发展燃油车业务,并减少电动车对于国内政府补助的依赖。但眼前3亿元补贴款的到账存在时间差异,仍然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影响很大,此时保理公司为解决该企业的资金缺口问题,帮助其快速实现资金周转,盘活应收补贴款的变现能力,开始探索应收补贴款的融资模式创新问题。
二、应收补贴款融资模式问题与对策
(一)再保理融资逻辑与模式创新再造
如图一所示,保理业务的再保理融资流程是,保理公司将从销售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保理资产转让给银行进行再保理融资,从而赚取中间收益,到期后,购买方直接向银行偿还应收账款。
针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的几亿元政府补贴款,从政府完成审批至企业收到全额补贴款的半年时间内,新能源汽车企业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持续投入生产运营中,商业保理公司基于企业方现实的融资需求,在业务模式的构造中,如图二所示,我在借鉴了传统商业保理与再保理模式后,对模式应用略做调整。新能源汽车企业作为销售方应收款方,将政府作为付款方,而区别在于,企业与政府并非商业买卖关系,以及应收补贴款在完成转让后,到期时不能直接回流到保理公司或再保理公司,而是只能直接回流至新能源汽车企业,之后,依次是新能源汽车企业汇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汇给银行。
模式的借鉴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比如银行很难对所形成的保理资产进行确权,因为政府发放补贴虽然总金额固定,但每个批次的拨款时间和金额都无法可靠确定,这不同于购销合同里能够约定具体的交易时间及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针对新能源汽车企业补贴政策,满足补贴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需要预先完成既定的2万公里数,然后才能向政府提交申请,也就是说2018年所申请的补贴款实际上是企业在2016年左右完成车辆的销售而且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跑完了补贴所要求的里程数。因此,可以将已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事项作为应收款确权的一个依据,用以替代企业完成交货的流程节点,另一个依据是政府审批后,国家工信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新能源各企业历年清算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的预拨审核情况,此事项节点可以作为企业应收补贴款的权利事实,相当于实际上企业已经取得了对该笔应收款的控制权。商业保理公司认为该笔业务的基础资产回收预期明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把它认定为一项类保理业务开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
(二)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资金路径方面,也遇到了新的挑战,通常来说,保理业务的资金不论明保理还是暗保理,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债权到期时保理公司是直接向采购方收款的。而在新业务类型中,政府作为类似付款方的角色,无法将补贴款直接汇到保理公司的银行账户中,而是直接拨款给新能源企业的账户里,对保理公司来说,存在回收资金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保理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锁定收款账户;以制式公函通知地方财政本次收款账户;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上市公司母公司通过必要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流程后连带担保;新能源企业的股东连带担保。
(三)明确业务操作路径,保证内部收益
业务操作层面,保理公司通过已有的授信支持,对接银行拟通过再保理的方式予以配资。首笔业务规模为不超过审批补贴额的80%,借款期限为“3+6”(借款期限为90日,到期可延长180日)且计息时间不短于90日,则项目自有资金的收益为16.5%(按照对外报价8.5%,银行按照1:4比例配资,且配资成本为6.5%)。若最低计息期间新能源汽车企业因收到补助资金而提前还款或约定前置收取利息,则项目自有资金的收益将进一步提升。
(四)保理公司进行再保理融资的增信措施
保理公司在对应收补贴款所形成保理资产完成风险保障后,如果通过银行再保理方式融资开展业务,仍需向银行提供增信措施,比如通过保理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授信及担保,或者保理公司股东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及担保等。
三、关于模式可行性的几点思考
(一)模式应用的核心基础依旧是商业信用
保理的核心是借贷,只不过通过商业信用转让形式来完成借贷过程,如图二,本文讨论的新模式最开始阶段是建立在是政企之间的关系,而后面所有资金环节或担保环节则都是关于企业间或银企间的信用关系。所以新模式最后的履约与否依旧取决于商业信用本身,政府没有义务为保理公司及再保理公司承担信用风险。企业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并获得政府批准后,企业能否收回补贴款取决于政府信用,而保理公司与再保理公司能否按照保理业务协议约定按期收回本息,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商業信用行为,因为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补贴、是否全额收到补贴或者是否延期收到补贴款,新能源汽车企业都需要按照有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偿还商业保理公司借款,这也是我建议该模式应用可行的重要原因。
(二)新模式最大的焦点是还款风险的控制
新模式的另一个问题是,保理公司及再保理公司虽然获得了应收债权的转让,但是不拥有补贴款的直接收款权,因此还款路径并非是保理公司或再保理公司直接从政府获得应收债权的回款,而是企业方或其强担保方支付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或其强担保方支付给再保理银行。那么还款风控措施是否完善则是决定这类业务能否开展的关键。对于拥有母公司或者强担保的保理公司来说,承揽该种大额业务尚有可能性,但该模式不通用,是因为大多数商业保理公司无法承担项目金额及风险同时偏大的该类业务。而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而言,同样需要强担保或者充足的授信额度,才都完成该类保理业务模式的融资。现实中,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都需要在承揽业务前做全面的评估及信用调查并充分完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保理融资创新模式带来的债务违约风险。
(三)商业保理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共享合作收益基础上的模式开拓
国内的信用环境尚未达到非常成熟的阶段,银行保理业务准入门槛高,而且基于严格不灵活的风控防范手段下,保理业务范围的开展更多倾向于国企及上市公司,很少开展对中小企业融资,而商业保理又因为资金来源问题很难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商业保理的公司治理及决策模式也需要提升。两者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如果能在业务上配合承接,各取所长,商业保理公司在银行开展持续性的再保理业务或者再保理融资合作,长期来看,既是对两者的业务拓展有利,更将是对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领域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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