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2019-11-06 09:5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7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入户手段

“炮局”预审故事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冯莹 本期点评

浅议入户盗窃案件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户盗窃案件,而时至今日,这类案件仍然是严重危害百姓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易发高发的侵财类犯罪之一。也正是由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包括入户盗窃案件在内的三类典型盗窃案件修改了入罪标准,取消了入罪数额的限制。但是,由于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度隐蔽性,其侦查取证的难度和证据标准的把握却并未因此而有所降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犯罪线索的发现,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调取,共同犯罪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等问题,始终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案件关注的重点。上述问题在本案中均有涉及,笔者将逐一详述。

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及相关规范化证据形式固定

本案是一起连环入室盗窃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隐秘,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获取太多的可靠信息。基于案发当时的侦查技术水平和侦查条件所限,该案在办理初期所进行的人脸“画像”也主要是凭借办案人侦查类似案件的经验,因此对于一些关键信息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是单独犯罪还是结伙犯罪等,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由侦查机关作出准确的预估和判断。无奈之余,侦查机关只能依靠“人海战术”对嫌疑人进行撒网式的搜寻,但显然收效甚微。反观现今的侦查工作,随着手机、GPS等现代化通信设备的广泛应用,技术侦查手段在入户盗窃案件线索发现及犯罪嫌疑人认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入户盗窃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会根据对可疑手机信号行动轨迹的追踪,并通过手机号码倒查注册和使用人信息的方法,最终锁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相比以往的“人海战术”,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更为客观和精准,也更有利于迅速发现侦查案件的突破口。但在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仍旧存在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侦查手段的证据转化对规范化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的侦破是一方面,而如何将侦破过程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专业程度高亦相对隐蔽的侦查手段,如何将其应用结果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至关重要。我们在实践中所办理的一些案件,侦查机关对此往往仅以一份“工作说明”或“工作记录”呈现,且在文字中也只是粗略描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将嫌疑人抓获到案一言以蔽之,对于发现线索的细节和查证属实的依据则鲜有涉及,因此很难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其应有的证据价值和证明效力。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成果如何转换为法定证据,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

2.技术侦查手段有其局限性,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实现构建证明体系的目的。技术侦查手段的客观性毋庸置疑,但是在证明体系中其单独的证明效力却有其局限性。例如通过手机定位查实的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或附近出现的证据,需要与相关监控录像、痕迹鉴定、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以达到共同证明犯罪的目的。基于此,在入户盗窃案件的审查中,既不能忽视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也不能过于强调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而忽视了相关主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审查分析。

入户盗窃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及综合审查判断

在本案中,由于嫌疑人是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现场被抓获,嫌疑人到案后对于所有犯罪行为及手段和盘托出,因此案件的侦破在后期显得较为顺利。但作为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仍旧无法定案,需要侦查人员围绕有罪供述和案件本身的特点全面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1.第一时间对第一现场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尤为重要。由于入户盗窃案件发生在被害人家中,作为家庭生活的场所,侦查机关不可能将犯罪现场长期封闭,因此在被害人报案的第一时间对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现场的痕迹如指纹、足迹等提取并进行DNA鉴定显得至关重要。同时,本案发生在监控设备相对不健全的年代,因此音视频证据难以取得,随着社会管理水平的日益提升,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街面摄像探头和小区的监控摄像设备已经极为普及,因此及时调取案发地点的相关监控录像以确定嫌疑人出入过案发地点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亦需要对于监控中可疑人员的人脸影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并加以固定。由于各种监控设备存储空间和失效的限制,这样的视频证据如若不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调取,就会面临永久灭失的风险,正应了那句俗谚: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2.关于户内证据与户外证据的区别、采信及运用。在入户盗窃案件中的痕迹提取(常见为指纹、足迹、唾液等)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DNA鉴定,往往发现于三种场所和空间:一是在户内提取,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曾经出现在户内没有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支持,那么DNA鉴定往往成为定案的决定性证据;二是在嫌疑人进入户内的通道提取,如被害人家中被撬砸的门窗上、被破坏的门把手或门锁上等,由于上述地点与嫌疑人非法进入户内密切相关,因此,有关痕迹的提取和DNA鉴定也成为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三是在被害人户外附近提取。实践中往往是在户外的地面上、扶梯上或户外墙边等,对于上述位置提取的痕迹和基于此的DNA鉴定,则需要详细分析其位置及与入户情节的关联性,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运用。

入户盗窃案件共同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案中,主犯从最开始的单独作案演变为共同盗窃,即由其找来的“司机”负责开车接应。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期参与的“司机”,其主观故意也经历了由“应当明知”到“明知”并参与盗窃分赃的转变,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入户盗窃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到第一现场的嫌疑人,其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应更为严苛,对于其明知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明知程度及是否参与分赃等细节,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严格审查核实,审慎加以认定。

在上述三个主要问题之外,本案还涉及对嫌疑人盗窃所使用的工具进行痕迹提取和DNA鉴定、对嫌疑人租住地进行搜查、对可疑物品进行扣押、与被盗物品进行核实比对和估价鉴定等诸多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收集固定证据。此外本案标题为《神偷佛眼》,也提示了我们本案还有一名重要证人也不可小觑,即那位企图为嫌疑人指点迷津并赠与“佛眼”的雍和宫喇嘛,虽然该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嫌疑人犯罪的直接证据,但其却能够间接证实嫌疑人曾经承认自己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钱财的行为,作为重要的客观证人,对其证言的调取往往易被忽视,而对细节的留意和重视又常常成为定案的关键。

中国有句俗谚:欲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虽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高明”,手法隐蔽,但最终仍无法逃脱在犯罪现场被抓获的命运。综观现实中的入户盗窃案件,无论是线索的查证,还是主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乃至涉案物品的核实估价,处处关系着案件的走向和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而新时代下科学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无疑也成为侦破案件和指控犯罪的重要补强。作为审查案件的检察官,我们既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备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之中梳理头绪、发现问题,从而拨云见日的耐心与细心,更要有面对复杂案件不退缩、敢于碰硬的勇气和决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精明的罪犯在法律与正义面前,也终将无所庇佑。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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