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公民 宪法保护 立法 法律条例
作者简介:王蛟,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51
在信息社会,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个人隐私。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浏览网页时,经常会需要填写电子邮件、年龄等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会给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留下隐患。因此,为维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益,应及时建立完善的宪法保护体系,保障公民根本利益,减少隐私泄露對公民利益的损害。
结合我国国情,宪法中隐私权的保护条例设立较晚,但是在不断变化的大数据时代,宪法是让社会重视网络隐私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形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共识的基础。同时,网络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拓展,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基本要求。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技术性、数字化等特征,所以网络隐私保护具有较强的难度,但是隐私作为公民人格的壁垒,若是不能实现隐私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将会受到巨大冲击。
从宏观上来讲,宪法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义,还体现在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现阶段,宪法针对隐私权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但是我们网络隐私权法律基础较为薄弱,没有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律保护机制。所以在网络隐私权急需完善的今天,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的契机。此外,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能够促进公民的自由发展,是实现民主、自由的保障,对维护国民根本利益,提高国家网络公权力有着重大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在宪法中没有明确保护条例
根据现有宪法条款,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结合宪法所阐述内容,我们能够确认隐私权属于国家未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并间接将其视为以网络为客体的公民隐私权在宪法内的保障。但是现阶段,我国宪法条款中,并未将隐私权设定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仅将公民隐私权保护内容融入宪法中。此外,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公民隐私权内容、保护方式、概念内涵均未明确规定,只是利用部门法对公民隐私权实施保护,这种间接性保护模式,并不利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同时,根据现行宪法中国家对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探析国家政府部门已经具有网络隐私保护意识,但是由于部分条文存在不确定、过于宽泛等特点,导致其他法律部门在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时,不能明确将公民网络隐私权视为公民基本人权,进而阻碍着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二)网络隐私权立法条例滞后
目前,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中,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缺乏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导向与指引,间接造成网络隐私权条例滞后,且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难以协调的问题。例如在民法中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条例中,该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用户若利用网络损害公民网络隐私、网络利益时,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民法虽然从侵权角度出发,保护着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利益,但是由于该项规定较为模糊,在具体执法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现阶段,立法部门应将宪法作为各项法律部门的导向,发挥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借此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立法体系打好基础。
(三)宪法网络隐私权审查制度尚未完善
在网络社会,公民网络隐私权需要国家发挥立法主动性,但是由于宪法网络隐私权审查制度尚未完善,我国网络宪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被动阶段。同时在通过立法权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规定时,还需发挥宪法监督作用,确保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工作能够有效落实。此外,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影响着国家网络监管效果。当前国家对于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都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结合宪法中网络审查工作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监管仍存在综合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较窄的问题。
(一)明确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
现阶段,公民隐私权已经被世界各国重视起来,在公民基本人权中,隐私权占据着重要地位。公民隐私权并不只关系着人民发展的意志性、利益性,同样体现着政府对公权力的态度,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公民网络隐私保护现状,明确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让其他立法部门能够从宪法中找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据,并以此为导向,完善不同角度的公民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具体来说,首先,立法部门应将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列入宪法条例中,并对公民网络隐私进行限制与规定,发挥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其次,结合现行宪法中对隐私权的相关条款,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条例具象化,进一步解释部分隐私权的抽象条款,明确网络隐私权在宪法内的权利属性。最后,将公民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纳入宪法判例、宪法中,发挥宪法及相关立法部门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作用。
除此之外,将网络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保护,是保障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网络隐私权对公民隐私保护规范,并不能实现公民根本权益的系统性保护,所以需要对公民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条例进行调整、改善,并设计出更为具体、全面的规范条例。首先,应将人格尊严条款视为公民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原则性保障条款。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关系着我国宪政建设、民主实现,所以在探讨公民网络隐私权时,应将公民人格尊严视为价值条款。
其次,立法部门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在原则性条例规定后,立法部门需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内容在分条款中体现,并在修宪时对条文结构进行进一步完善。而公民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内容,需囊括居住隐私、家庭信息隐私、个人生活隐私、网络信息隐私权等内容。
最后,为展现政府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义务,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力度,应将网络检查工作交由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部门按照宪法条款实施监控、检查,进而落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二)以宪法为依据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通过宪法解释、保护条例明确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价值后,还应通过立法、执法方式深化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因此,立法部门应以宪法为依据规范網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在我国,确保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途径就是立法,而立法的依据则需要以宪法为导向。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需要发挥不同立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相关立法规定出现零散、力度弱等问题,并且相关法律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只体现着保护性,没有体现立法条款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在网络公民网络隐私中,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信息数据易被侵犯,所以立法部分有必要通过宪法规范公民网络隐私条款,来联合不同执法部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力度。
此外,关于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数据,立法部门应将其纳入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中,并做好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平衡工作,确保公民个人隐私数据能够在网络中合法流转。在此基础上,立法部门应结合我国国情、网络环境、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现状,制定高效、系统、全面的公民网络数据隐私保护条例,同时加大网络隐私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完善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
具体来说,第一,应将公民隐私权作为网络立法保护基础。公民个人权利外延过于宽泛,宪法中任何条例都是为保障公民隔热服权利,所以在网络立法保护应将公民隐私权视为基础。而宪法作为我国母法,是我国其他法律条款的设立依据,是立法、执法部门遵守法律的导向。因此,在实践中,应将公民隐私权列入宪法文本,同时强调公民自主决定、自主支配权力。第二,确立我国网络数据引起宪法保护模式。不同国家所采用的隐私数据保护立法模式都不相同,相关专家将其总结为分散立法模式、安全港模式、统一立法模式等,但是不同国家政治、文化、环境具有明显差异性,所以根据我国国家,立法部门应选用分散立法模式,进而提高公民网络隐私保护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第三,坚持公民网络数据隐私保护的各项原则。网络在世界范围中的应用、普及,导致公民个人引起遭受威胁,各国公民网络隐私保护立法逐渐被重视。之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先一步出台隐私保护各项指导原则。该项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数据、公民自由保护、安全保障、限制利用等。所以现阶段,我国以宪法为依据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时,还应坚持公民网络数据隐私保护的各项原则,而根据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现状,公民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现状,应坚持告知原则、使用限制原则、选择原则、收集限制原则、保密原则等内容。
例如,在告知原则中,当事人应有权获悉网络保护声明,而该声明中需告知公民个人数据信息被收集的原因,以及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会向何处公开等内容。在保密原则中,公民基本信息管理者,应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公民隐私数据的安全性。同时保障公民数据不被非法更改、破坏或者泄露。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原则,还应坚持管理责任原则。若是在公民网络信息管理期间,因数据管理者行为不当,导致公民信息数据泄露。或者数据管理者对公民信息进行利用、修改、谋取利益时,应根据公民个人损失、法律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立法条例滞后、网络隐私权审查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因此,为维护我国公民根本利益,立法部门应明确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同时以宪法为依据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进而提高法律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强化政府公权力。
参考文献:
[1]褚业娴.浅议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黑河学院学报,2018,9(10):16-17.
[2]李刚,王保民.网络隐私权的人权法哲学问题研究[J].湖湘论坛,2018,31(3):84-95.
[3]张锦.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8:110-111.
[4]任筱.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路径探析[D].上海师范大学,2018:187-188.
[5]赵天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48-49.
[6]王黎黎,周昕莉.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人肉搜索”案例引发思考[J].才智,2017(31):218-219.
[7]王溪.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河北大学,2017: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