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问题研究

2019-11-05 08:23张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民法典

关键词 民法典 编撰 意定监护

作者简介:张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49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分析

在以前的民法典中并没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二十世纪中期才开始,人权保障观念才逐渐深入,成年监护制度才开始出现在人们面前。通常情况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年法定监护,另一种是成年意定监护。成年法定监护和成年意定监护的划分依据存在不同。其中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以成年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和成年人的精神状况为主要的依据进行的行为能力的划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年人主观意愿和成年人的精神状况决定了成年人活动范围的大小。而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主要依据的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意思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成年法定意定监护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成年意定监护则需要经过监护人的意思确认才能行使权利,缺少一定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所谓的成年意定监护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因为精神因素、智力上的因素以及身体性障碍等不能独自行使权力的人的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主要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完全意识下选任自己信任的监护人,并与信任的监护人订立相应的监护合同,约定在自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不能独自行使权力的时候有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力。并给予监护人一定的授权范围,进而保障监护人在相关责任人的授权下独立的行使权力,进而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二、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来说,其制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具有来说,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制定成年意定监督监督制度是适应高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老龄化社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现阶段,在我国的总人口中老年人的人口数已经得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线,而我国的年轻人口却呈现出递减的态势。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过程中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老年人在行动上、思维上具有一定的迟缓性,在处理问题的能力上也逐步退化,导致老年人难以按照正常的方式進行日常事务的处理,甚至部分老年人由于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科学的、准确的预测到未来老龄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就难以保障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鉴于此,需要制定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保障老年人权利的顺利行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的局限性,减少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减少对老年人财产管理、行为能力的冲击,从而满足老龄人的生活需求。

三、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不完善

成年意定监护合同是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完善,适应老龄化社会基础产生的,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对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只有建立在合同的形式上才能保障合同的中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和保障。否则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与民法总则中都在法律条文中充分的保障了老年人意识表达,促进老年人意愿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展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终止行为作出具体的描述,也没有对协议终止的时间进行明确,这些问题都给意定监护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成年意定监护程序的程序缺失

程序是意定监护监护中的重要步骤,是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得到法律确认的保证。但是,从现有的立法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还没有接触到具体的法定程序,只是以一种比较笼统的方式将其在整体的监护监督的框架中提出。而其他国家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已经进行了程序上的登记,对于合同订立、生效都有了完善化的规定。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编撰主要就是以遵循当事人的意愿而制定的。但是,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需要在受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对其进行行政登记。但是,现阶段,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程序的程序存在着缺失,也没有对合同的公证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些都会对我国的安全交易与保护带来一定的威胁。不仅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

(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不健全

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中已经进行了规定,主要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在受到权利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对监护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监督制度的界限没有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没有设立监护监督人,更没有具体的监督监护措施,难以在实际的生活中进行实际的应用。对于成人意定监护来说,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督制度,这是保障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更完善、更有效保障的措施。

四、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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