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商法理论 经济分析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张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48
在法律学上,我们将民商法定义为具体的法律准则,经证实民商法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的重要产物。民商法作为一门传统的部门法,隶属于实体部门的范畴。民商法作为一门传统的部门法,有着固定的法律规范,该法是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的,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个人利益为法治核心,主张平等治理,在社会成员之间营造出平等的法治地位,以此来保障社会群人的利益和人身权利,构建出和谐的社会体系。民商法对法治社会有着较高的要求标准,主张以个人自由为大,法律主要承担保护社会群体人身自由的责任。该法律体系的构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社会群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商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产物,已经得到了法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民商法以人民为主,能够更加切合实际地满足社会人民的根本需求,解决人们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民事争议。该法律主要从社会利益出发,以社会人民的利益为主体,通过制定与该法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规范社会群众的行为,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民事问题,并通过有效法律措施将其有效化解,以协调社会国民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为目标,干预社会市场体制的运行,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商法理论的形成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好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为我国国际经济体系的有效构建提供一个较为安全的经济交易环境。
民商法实质上是我国的两种法律的总称,其一种为民法、另一种为商法。民法是我国对于我国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人生关系进行管理的基础法律。当下为加速我国经济体系的构建,我们对民商法进行了经济分析,据调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很多与国家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尤其是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联系最为密切的民商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在很多角度上显得十分幼稚与片面,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经济体系的构建。经济分析过程中对我国经济体系的构建有着很高的要求标准,力求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改造过去经济环境中存在的隐患,稳固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为我国经济的扩大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在民法中还包括了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等。而商法顾名思义是我国管理企业间商事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主要是通过对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管理,从而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自己手中的物品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的商品交换,从而可以获取到自身的利益。这主要是由于民商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做好市场经济的管理者,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构建出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氛围,保障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分析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健全市场主体制度
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我们首先需要健全市场主体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逐渐的变得更加平等化。这主要是由于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非歧视原则所造成的。在WTO中规定各加入国需要遵循非歧視原则,其中包含有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等。这些原则完善的保护了不同国家、不同个人市场主体的平等,确保在国内的市场中不会出现国家歧视、个人歧视以及企业歧视等现象。民商法作为我国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进行调节与管理的法律,有效的保护了个体以及企业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国内市场主体制度中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为了落实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市场主体制度。首先,我们需要转变国民对于外国企业的看法,采取平等的态度对待各国的企业。其次,我们还需要改善市场中区别对待的情形,平等的对待我国市场中的各类型企业,从而确保我国的市场中可以保障不同国家、不同类型企业的平等。区别对待的市场体系并不利于平等权利主体的构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健全市场主体制度有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经济体系的完善,给企业带来平等发展的机会,让我国的企业可以拥有一个全新的发展平台。
(二)建立现代化的物权法律制度
在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现代化的物权法律制度。虽然当下我国已经建立了民商法体系,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而民商法最大的不足就是民商法中没有建立完整的现代化物权法规,不能够及时针对我国物权的发展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决策。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因为法律观念的不完善,并没有意识到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此种情况促使我国法治缺乏对产权归属及个人隐私权的重视,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物权的所有权。但中国市场主体面临着来自世界各国的竞争,我国只有不断健全完善物权法律制度,赋予该制度更多的法治关注,才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国民的物权。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法治的基本制度,才能巩固与发展该制度。而只有正确定我国法律体制,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同时利用民商法约束企业的经济决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困境。
(三)完善债权法律制度
完善债权法律制度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步骤,在经济学角度上我们将债权法律制度列入债法规范财产交易规则之中。民商法主要以保障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主,从个人利益出发,主张完善债权法律制度,建立更加完整、规范的财产交易规则,通过法律政策来为社会人民提供财产和人身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这在建立新时代市场机制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体制所无法替代的,我们要加大对民商法理论的重视程度,不断更新完善民商法理论,建立更加全面的民商法规体系。债权法律制度中,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与侵权法两个部分。而现实生活中,合同法同国际贸易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合同法有助于两个不同经济主体和多个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交易双方经济关系的构建,给予了交易双方以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扩大,我国的管理制度得到了国际上更多人的认可,民商法理论也随之成为一种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律理念。伴随着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渐放开,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代理制度也是合同法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现行法中只承认直接代理和外贸中的间接代理;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虽吸收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但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差距。因此,现阶段,我国要不断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向着国家化制度靠拢。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健全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管理力度,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历年来,知识产权一直以来都是中外贸易中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于国家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全新经济体制的构建有着很大的辅助作用,国家要想寻求更好的发展,就必须紧抓时代发展的机遇,保护好本国知识产权不受外国侵害的同时,要进一步调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引入更加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于此同时,我国对著作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产权管理制度有了新的要求标准,要求国家要立即调整民商法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强化权力保护制度,建立全新的产权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国际化經济体系的进一步构建,让我国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综上所述,民商法是构成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使人们可以对民商法及其经济分析有一个更加正确的认知,我们对民商法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具体的介绍。本文在对民商法进行介绍的过程中,阐述了民商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指明我国当前的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商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这充分证明了民商法在我国诸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于构建完整法律体系组织的重要性,民商法的出现为我国构建健全完善的法律组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后盾,也为我国政府执行相关国家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证明文件,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构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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