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辉
(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江苏 太仓 215433)
自贸协定原产地判定内容纷繁复杂,从原产地规则体系上看,一般包括原产地判定规则和实施程序两部分。文章选取原产地判定的部分规则,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角度着手,分析部分双边贸易协定中原产地判定规则呈现的特点,以及协定中约定的产品降税情况。
1.1.1 区域价值成分
双边贸易协定中均提到区域价值成分(简称RVC)标准,一般依据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RVC=(货物价值-VNM)×100/货物价值
其中: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VNM 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不同协定中该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货物价值的取值,大体分为FOB、FOB 调整价和出厂价;其次,VNM 含义比较统一,主要指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个别明确指出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VNM 的确定依据主要源于《海关估价协定》,进口的非原产材料价格指CIF 价或其基础上的调整价格或到岸价或完税价,不考虑用于生产原产材料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具体可见表1。
1.1.2 制度性规则-微小含量
制度性规则一般是指:微小含量、累计规则、微小加工和处理、直接运输等。其中有关微小含量的规则中,均要求货物生产中使用的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10%,上限值统一,但基数有一定的差异,包括FOB 价、出厂价和货物价格。其中中韩协定的限制性更高,只有协调制度第15 至24 章、50 至63章以外的货物才适用该条款。
总体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主要包括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三种情况。品目改变即要求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非原产材料发生规定的前四位税则归类改变。
各协定大体情况:中韩和中冰均要求品目改变;中澳和中新西兰情况基本类似,均以品目改变为主要判定标准,个别品目除此要求外,明确说明提纯/标准物质/化学章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货物原产地;中哥、中瑞和中秘情况较类似,子目改变为主,辅以其他判定标准。其中中秘原产地判定标准较丰富,以子目改变为主,辅以品目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中智升级版适用区域价值成分不得低于50%。
表1 双边贸易协定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具体各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判定见表2。
表2 各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判定
(1)中韩不管从原税率分布情况,还是降税安排看,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原基准税率基本在5%~8%,极少数原产货物保持基准税率,部分原产货物产品分5年、10年、15年、20年等比减让。
(2)中澳原基础税率分5%和零两种情况:原零基础税率的产品,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取消并约束在零,原本基础税率为5%的产品中,除1 票2918.99.00 other 基础税率自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分三次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其他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取消并约束在零。
(3)冰岛对中国关税减让表中不涉及有机化学品部分内容。
(4)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税减让表可见:绝大多数产品基准税率为1,其原产货物的关税完全减让,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即实现零关税,还有八种原基准税率为6 或10 的产品也即日实现零关税,分别为:
29024-Xylenes:
29024100——o-Xylene
29024200——m-Xylene
29024300——p-Xilene
29024400——Mixed xylene isomers
29054500——Glycerol
29173290——Others
29214310——Trifluoralene(a,a,a-trifluor-2,6-dinitro-N,N-dipropyl-p-toluidine
29305010——Metamidophos(ISO)
此外,原基准税率为10 的29012910 Acetylene 将在协定生效第10 年的1 月1 日实现零关税。
(5)中格按2015 年1 月1 日有效的格鲁吉亚最惠国(MFN)税率,相关产品的关税基础税率均为零,自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均约束在零。
(6)中瑞清单中此类产品关税基准税率高低不一,有低至零关税的,也有高达百分之四五十的高税率,此次全部自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降为零且约束在零,降税幅度非常明显。其中较高税率的产品清单整理如下:
(7)中秘原基准税率为9%和零两种情况。原零税率的协议生效约定为零;原税率为9%的产品降税安排分为A(直降为零)、B(五年内等比例减让)、C(十年内等比例减让)三种情况,此三种情况涉及HS 数量大概30、97 和8。
(8)中智升级基础税率为6%的分三种情况降税:5 年,10 年和INM。
(9)新西兰关于我国原产货物的关税减让表中,绝大多数启动降税计划时基础关税税率已为零。原本涉税的五个HS code 涉及的产品,1 票2902.90.01 精萘2008 年直接免税;另外4 票逐年降税,2012 年降税为零,分别:
2918.91.00——2,4,5-三希(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和酯
2918.99.01——2-甲基-4-氯苯氧基乙酸,2,4-二氯苯氧基乙酸,2-甲基-4-氯苯氧基丁酸,2,4-二氯苯氧基丁酸;及其盐和酯
2933.61.00——三聚氰胺(蜜胺)
2933.69.09——其他
综上而言,中韩部分产品降税步调相对较慢,影响持续且长久;中澳、中哥、中瑞降税比较迅速,尤以中瑞降税幅度较大;中格有关这部分产品原零税率,所以协议的生效对关税基本没有影响。
单从有机化学品角度看,不同自贸协定对原产地判定标准不统一,对企业认知政策、专业操作造成一定的困扰。建议我国洽谈自贸协定过程中尽可能标准统一,有相对统一的中国范式,更多地体现中国特色,尽可能减少碎片化情况。目前进出口业务涉及的数据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海关等国家机构可以更便捷地通过该窗口获取数据分析数据,从而更有效地指导企业。政府机构可以就具体业务、产品进行专题研讨会,从政策宣讲以及专业操作方面指导企业。具体到产品判定规则层面,建议较多采用多样化的选择性标准,比如二选一,甚至多选一,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调整,避免单一标准受限。
目前国家正积极推动自贸协定战略实施,继续签署新的或对原有自贸协定升级,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进自贸协定谈判进展,解读最新文件,结合企业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产品特点等实际情况,从工艺技术改进、优化原料采购、调整战略布局、协定优惠具体应用等方面着手,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