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

2019-11-01 02:08曹扬徐琛
西部学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立法民法典

曹扬 徐琛

摘要:特留份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于近代以后才传入我国,是限制遗嘱自由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即将迎来的民法典,对当前《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中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具体规定需要重新修改和完善,以顺应我国的实际需要。本文从分析特留份与必留份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出发,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探讨了我国遗嘱继承中的相关特留份制度在未来立法构建上的基本方向,并从扩大特留份制度的主体范围、特留份的份额必须明确、特留份权利的丧失和剥夺等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特留份制度;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1-0029-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就表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将在2020年完成。[1]这也预示着民法典的出台指日可待。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民法典并不是对现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次简单汇总,而是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梳理,同时将以往法律没有规定以及尚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予以确定,对新旧法条以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条文进行整合,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创设符合当下国情的新制度。具体到各分编而言,仍有许许多多问题需要研讨。

在众多的问题中,“特留份”制度的建立尤其引起关注。“特留份”与“必留份”的区别仅存在于学术领域,在实务中,人们更重视特留份制度的概念与实际运用,对必留份制度的界定与运用几乎是凤毛麟角。而且在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中输入“必留份”关键词时,几乎搜索不到任何相关案例。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必留份观点的出现十分罕见,只有特留份相关制度运用的较为频繁。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特留份与必留份区别比较大,因而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未来应当规定遗嘱继承必留份与遗赠特留份共存制度。[2]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解决以下问题:学术领域上是否有必要将特留份和必留份的概念加以区别?实践中是否有必要把特留份和必留份的定义进行区分?若有必要,二者之间的界限何在?

二、特留份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一)特留份制度的概念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特留份制度的诞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最初出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后来特留份制度在大陆法系中逐渐发展完善,被欧洲多个国家所引用传承。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立下的遗嘱,若没有给法定继承人留下其应当继承的部分份额,此时这份遗嘱到底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遗嘱未对遗嘱人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将会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特留份制度的设计目的正是为平衡“遗嘱自由主义”与“限制滥用遗嘱自由”,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产物。

(二)特留份制度的功能

首先,特留份制度体现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死者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思想从古代一直延续至今。若不能给死者的至亲血脉留下全部或部分遗产,则违背纲常伦理道德。因此,特留份制度可以起到约束被继承人的作用,限制其滥用遗嘱自由这一原则,给予继承人最低保障,这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

其次,制定特留份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往往存在着经济抚养关系,被继承人一旦死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可能维持不了自身的生活。而且,特留份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与继承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整体上看,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也会遭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最后,基于维系家族的要求,人们一般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至亲。这就意味着在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就已经受到继承法的保护,虽然被继承人享有一定的遗产分配自由,但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享有留有部分财产,这样可以使其心灵得到慰藉。另一方面,法定继承人在物质上也会得到一定的帮助,从而维系家族血脉,促进家族的繁衍生息。

三、世界各国对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比较

(一)英美法系

英国一直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但到了20世纪,随着父亲、丈夫在家庭地位逐步下降,女性家庭地位不断攀升,被继承人通过利用遗嘱自由损害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对滥用遗嘱自由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英国通过立法作出相关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一种权利,就是允许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法院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拨付给他们必要的生活费用来满足日常生活开销。这些亲属除了包括未成年的儿子、未婚的女儿、被继承人的配偶外,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维持自己日常生活的子女等。从此,英国在立法上开始從遗嘱自由的绝对自由主义逐渐转化为相对自由主义,这是一项了不起的进步。

在美国,任何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地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家庭特留份、豁免财产、宅园特留份等权利。有些地区则颁布了一些法条,采取限制遗嘱自由的方法,例如遗嘱人若要剥夺某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则必须在其所写遗嘱中充分说明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理由。

(二)大陆法系

《法国民法》规定:“自然人若仅有一子(女),其通过赠与或遗赠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其全部财产的一半;若有两子(女),其通过赠与或遗赠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财产的三分之一;若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子女,不得随意处分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3]247但应注意的是,法国的法律没有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保留特留份。

《德国民法》第2303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一个晚辈直系血亲被死因处分排除于继承顺序之外,则他可以向继承人要求特留份额,特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价值的半数。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若被死因处分排除于继承顺序之外,同样享有上述权利。”[4]536

《日本民法》第1028条规定:“兄弟姐妹以外的继承人,按照下列规定得到特留份:只有直系卑亲属为继承人时,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于其他情形,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5]186

《瑞士民法》第470条作出如下规定:“被继承人有直系卑血亲、父母或配偶为继承人的,其对继承人特留份范围以外的财产享有遗嘱处分权。”第471条明确规定了特留份的份额,按照其规定,“直系卑血亲各为其法定继承权的四分之三;父母中任何一方,为其法定继承权的二分之一;尚生存的配偶,为其法定继承权的二分之一。”[6]129

综上所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立法上支持特留份制度,只不过因各国存在道德观念以及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在特留份主体的范围、其享有的份额,以及遗产范围计算等规定上有所区别。这可以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提供参考。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

我国《继承法》第19条、28条以及《继承法意见》第37条、45条、61条,就是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体现着中国特色。但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以上法律规定并不能顺应当前时代的需要,需加以修改完善,并体现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

(一)扩大特留份制度中的主体范围

学术领域中对特留份主体的范围有着不同观点,但普遍认为应将其范围扩大。特留份制度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即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7]151;二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父母;[8]350三是限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9]我们认为,应当将当前《继承法》第19条所确定的“双无人员”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扩大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一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愈发完善,真正符合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少之又少,《继承法》第19条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二是从当前的道德观念和我国当前立法上看,存在扶助义务的主体主要存在与配偶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如果盲目将特留份权利主体扩大到第二顺位继承人,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也与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产生矛盾。这类做法过分限定了遗嘱自由,并不可取。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特留份制度的社会效用,可将第二顺序继承人纳入特留份主体以特定情况加以对待,即当第二顺序继承人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规定时,其可以成为特留份请求权的主体。这样规定既有助于维护和睦的家庭伦理关系,也反映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照顾。

(二)特留份的份额必须明确

目前学术界对特留份的份额相关制度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全体特留主义”和“个别特留主义”。“全体特留主义”指的是将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按照法定比例分成若干个份,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特留份。[10]87“个别特留主义”指的是各个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特留份。[11]我们建议采取“全体特留主义”更为恰当,即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总数按照法定比例分成若干份,但当出现特殊特留份主体时,在比例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即若特留份主体符合我们国家认定的“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时,在法定比例上应当对该主体有所倾斜。另一方面,要正视社会贫富差距的存在,对待法定比例不能一刀切,不同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规模可以不同。因而,可以参考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制度设计,遗产总数越大相应的特留份的法定份额比例越小,反之亦然。当然,特留份的份额具体制度设计还须经过社会调研以后再加以明确。

(三)特留份权利的丧失和剥夺

特留份是附属在继承权的派生权利,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权利也会消失。我国《继承法》对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若想特留份权利不被剥夺,要求必须更为严格。若继承人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或存在虐待继承人①等行为,其享有的特留份权利就会被依法剥夺。

五、结语

特留份是遗嘱继承中一种特殊的继承权,若继承过程中没有遗嘱,自然不会出现特留份的问题,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可。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构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因此在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往往会产生道德崩塌和价值观缺失的负面作用,这些负面作用若仅靠法律原则去矫正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去克服是极为艰难的。依靠构建完备的特留份制度,能为遗嘱继承所引发的纠纷提供一条合法合理的解决路径,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注 释:

①《继承法》规定虐待继承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才丧失继承权,而针对特留份权利,笔者认为并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剥夺继承人的特留份权利。

参考文献:

[1]网易新闻.傅莹:按计划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DB/OL].2017-03-04.

https://3g.163.com/news/article/CEMB08ID0.

[2]骆东升,刘耀东.论遗嘱继承中的特留份法律制度[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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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殷根生,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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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陈苇,罗芳.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科学版), 2008(5).

作者简介:曹扬(1995—),男,汉族,黑龙江鹤岗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徐琛(1992—),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冯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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