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
——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

2019-11-01 08:41李波阳
犯罪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量刑刑罚

李波阳 贾 敏

在现代法治社会,家庭暴力案件仍然普遍存在,尤其集中在农村。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通过填补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方面的空白对这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此类案件的发生仍然层出不穷。很多长期遭受凌辱、毒打的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选择自杀或者杀夫来寻求解脱,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定义为一般的杀人案件而不加区别地罪量刑,更多应该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根据具体案情有区别地现轻刑化。案件中的受虐妇女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点,一律按照普通杀人案件判处较重刑罚不仅不能很好地挥刑罚的目的,还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量刑问题具有实践性,因此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由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犯罪人是女性,而这些妇女的刑事判决书能够直观表现出量刑情况,所以本文以某省女子监狱中部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为对象,旨在发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某省女子监狱近十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近十年中,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刑罚总体上有减轻的趋势,但是仍然存在量刑过重、量刑的刑期差异较大、适用缓刑较少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旨在提出对此类案件合理的量刑建议。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现状和特点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现状

通过对某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发现,在全部2000多名服刑人员中因遭受丈夫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服刑人员占十分之一,其中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被判刑的服刑人员中,因家暴而杀死丈夫(男友)占60%。上述统计数据仅限于服刑人员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被告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对判决书中记录有发生家庭矛盾等事实未作统计。

四川省某女子监狱的调查结果也表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是大部分妇女杀害、伤害被害人的主要原因。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服刑人员占调查总数的54.9%。[1]邢红枚:《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来自陕西省女子监狱的数字也表明:在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的女服刑人员中,暴力杀夫的案件占到95%以上。[2]邢红枚:《家庭暴力受虐杀夫妇女的心理—对四川某女子监狱的调查报告》,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从这些统计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占到女性暴力犯罪的一半以上,杀死施暴者“以暴制暴”是很多受虐妇女的无奈之举,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女性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当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有多种解决途径,社区街道、各级妇女联合会、基层派出所都有义务帮助受虐妇女摆脱家庭暴力。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职权不清,三个机构互相推诿,受虐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大多数妇女在施暴者的威胁下不敢提起离婚诉讼,少数提起离婚诉讼者,如果受虐妇女没有保存相关证据,法官很难认定为家庭暴力,那么受害妇女的离婚诉求无法获得支持,她们仍然被迫继续在家庭暴力中生存,此种情况下很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人身伤害乃至死亡或者引发“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此外,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受虐妇女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家庭暴力。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某省女子监狱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24起典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中农村妇女所占比重高

通过图1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并且所在地区较为偏远、经济水平较低。经过进一步调研了解发现,这些妇女思想保守、法律意识差,认为离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情,通常将家庭暴力当作家庭内部矛盾来解决不会寻求相关法律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个别寻求村委会或者家庭成员来解决矛盾,但是经被害人威胁后也选择长期忍气吞声继续在担惊受怕中度日。

图2 犯罪人文化程度比例图

2.犯罪人平均学历较低,多数无业

如图2所示,在24起案例材料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水平整体较低,25%学历层次为文盲,25%学历层次为小学,初中学历占37.5%,高中及大学学历所占比例分别为8.3%和4.2%。学历层次较低导致受虐妇女法律意识差,不懂法律也没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敢反抗丈夫,而是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后无奈选择“以暴制暴”来寻求解脱。学历水平低也导致大多数受虐妇女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家中没有地位只能靠丈夫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同时受到孩子牵绊、丈夫威胁等因素影响无法脱离丈夫独自生活。

3.受虐妇女有着双重身份

受虐妇女在杀夫案件中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受害者。一方面她们因杀害丈夫成为犯罪人,但是另一方面她们长期忍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理都饱受摧残。当身心都达到忍无可忍的极限时,选择通过暴力反抗来保护自己最终成为犯罪人。虽然暴力反抗后不再遭受虐待,但是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家庭支离破碎、孩子无人照看、老人无人赡养,很多妇女今后的生活大部分时间要在监狱中度过。

4.犯罪人遭受暴力的形式多样、程度严重,持续时间较长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中妇女遭受殴打的比例为 100%,遭受过言语辱骂的占83%,遭受精神虐待的比例占23%,而遭受性虐待的占33%。[1]周明:《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研究》,南昌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对所选24起案例材料进行统计,如图3,遭受虐待时间超过二十年的妇女高达50%,受虐时间在十年以上二十以下的占25%,受虐时间在十年以下的占到20%,只有5%的妇女受虐时间在五年以下。受虐妇女在长期的隐忍中,家庭暴力没有消减反而愈演愈烈,所选案例材料中,大部分妇女轻则遭受拳打脚踢,重则遭受用木棍和铁棒的毒打,身上常年伤痕累累,还有个别妇女被打至重伤住院后仍然遭受暴力。例如,李某某的判决书有如下记载:“去年我被打到受伤住院,在住院治疗期间,他来到医院又开始打我,被大家拉开后才停止并警告我出院回家后要打死我。”家庭暴力的频率在妇女的一次次隐忍中逐渐加大,70%的妇女在丈夫醉酒或有心情不好时就会遭受毒打,20%的妇女每天都遭受虐待,另有9%的妇女每天遭受多次的打骂。

图3 妇女受虐时间比例图

5.受虐妇女身心受创,内心极度恐惧

在遭受了一次次的虐待后,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她们的身心均已经处于奔溃的边缘。[1]包雯,张亚军,翟海峰,王韬:《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89页。这些受虐妇女经常旧伤未愈又添新伤,每天像惊弓之鸟一样战战兢兢地过日子,时刻担心自己再次遭受毒打,也因此产生了各种心理问题。所选案例材料中的于某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出轨并且对其毒打的重创,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伴有癔病,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因再次遭受毒打导致癔病发作而将丈夫打死。相关统计发现,因家庭暴力造成身体重大伤害的占17%,身体皮外伤的占69%,精神恍惚乃至崩溃的则高达84%。[5]可见,受虐妇女身心都遭受重创, 她们内心极度恐惧,高度紧张,无法像正常女性一样去生活。

6.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24起案例材料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受虐事实,案件的被害人大多品行恶劣,轻则只对受虐妇女施暴,重则对子女也实施暴力虐待行为,更有甚者对自己的父母也实施暴力行为。通过统计样本案例发现,如图4所示,79.2%的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审判,其中10%的家属及其周围群众联名上书请求法院轻判。这些妇女面对长期的家庭暴力,没有解决途径,在绝境中选择通过过激行为杀死丈夫寻求解脱,她们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且犯罪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犯罪行为结束后对社会已不再具有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低。

图4 被害家属谅解比例图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问题

通过对24起案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存在整体量刑过重、量刑刑期差异大、适用缓刑较少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此类案件的量刑结果没有体现罪责罚相统一,也使得这一类案件的某些裁判结果没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具体而言:

图5 刑期分布图

(一)整体量刑过重

如图5所示,在对受虐妇女杀夫案进行量刑中,37.5%的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占37.5%,这两类占到了此类案件的75%。同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占8.3%,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16.7%,其中,只有一人被判处缓刑。2016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对2016年后的案例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并没有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而有下降趋势,我国平均每月仍有一到两个受虐妇女杀夫案件,2016年前后的量刑结果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同时,我国于2015年出台了两高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部法律对实践中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问题具有指导作用,《意见》虽然规定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以及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但在实践中,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仍然按照一般杀人案件去量刑,较少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普通杀人案件一样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比重较大,整体量刑仍然较重。

(二)量刑差异较大,同案不同判

从图5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刑期差异较大,从死缓、无期、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有涉及。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案件情况并无太大差异,却出现量刑幅度差距较大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图6 相似案件量刑差异图

同时,如图6所示,归纳出了四种不同的案件事实,每种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似,但在量刑时却表现出巨大的差异,同一案件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这种差异性也显示出此类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很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强烈的量刑失衡感,也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适用缓刑较少

缓刑是一种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其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图7所示,在收集的样本数据中,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只有一起,只占样本总数的4.1%。而如前述,受虐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其犯罪行为只针对家庭暴力中的施虐者,对其宣告缓刑后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收集的24起案例材料中大多受到受害家属的谅解,甚至10%的案件中当地群众联名请求法院轻判。因此,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犯罪人完全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并且很多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而不是一律按普通杀人案件判处较重刑期后都执行监禁刑。

图7 受虐妇女适用缓刑率图

(四)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及家庭和谐较少

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害人过错因素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人杀害被害人的重要因素就是被害人对犯罪人长期的殴打及虐待,如果没有这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犯罪人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这一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意见》这一规定肯定了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但是由于是“可以”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法官的主观认识不同,通过自由裁量权造成量刑不统一。同时,最高法院在出台常见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时并没有对此类案件给出量刑意见,这也使得法官在量刑时没有标准可以参考,量刑的轻重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人身阅历及案件的影响有关。

受虐妇女案中,如图4,79.20%的案子得到被害家属的谅解,甚至其中10%要求法官从轻处罚,其原因是被害人的死亡以及犯罪人的入狱直接导致大多数家庭失去了支柱和经济来源,如果对受虐妇女处以较长的监禁刑无疑会使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家中父母和孩子处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人照顾的处境。此种情况下,对受虐妇女处以较重的刑罚会导致无人照看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机率增大、孤寡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增多等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

三、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建议

(一)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

受虐妇女综合症最早是由美国研究家庭暴力的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提出,她经过对400名受虐妇女的治疗过程进行研究后发现,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这种心理和行为模式,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受极限时,受虐妇女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有密切的联系。[1]陈敏:《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载《诉讼法论丛》第九卷。这一理论是由两个概念构成:家庭暴力的周期性以及后天无助感。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2]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9期。在国外已有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一种专家证词形式的证据在法庭上应用,利用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理由而认定受虐妇女为正当防卫者。

而在我国当前的正当防卫理论下,这一理论不符合“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完全将其引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谨慎对待。但是在对受虐妇女进行定罪量刑时可以借鉴这一理论,认识到妇女受虐的经历与其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重大关联,这类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同等对待。根据这一理论对受虐妇女进行有效的辩护,以期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应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以及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趁施暴人睡觉、醉酒或放松警惕时实施杀害行为,二是施暴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受虐妇女进行反抗而杀害施暴人。对于第一种行为因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针对第二种行为,如果构成防卫过当应当适用防卫过当的量刑幅度。在24案例材料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为0也没有一起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本文认为其中一些案件完全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课题组在《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中认为:“家庭暴力间隔期间实施正当防卫,突破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且实务中认定‘家庭暴力必须将要发生’确实存在较大难度,故最终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观点,而是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3]朱敏敏:《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理念应重构》,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2期。实践中,很多案件符合这种从宽情节却没有按照规定从宽处罚。

因此,为了使受虐妇女获得公平合理的判决,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具体认定,符合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应当准确进行认定,同样,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应具体认定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以避免受虐妇女误认为法律鼓励其对施暴的丈夫可以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进而减损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三)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是引发受虐妇女做出以暴制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诱使了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当前,根据《意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使得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要避免此类案件出现量刑差异过大,就必须提升被害人过错因素对量刑时的影响,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以实现罪责罚相适应。具体在认定被害人即施暴者的过错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受虐妇女杀夫的犯罪行为是否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以及考虑施暴存续时间的长短;第二,被害人过错是否明显;第三,受虐妇女人身危险性是否较低,其犯罪行为是否只针对施暴者;第四,受虐妇女是否有明显的认罪悔罪或者自首表现。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司法人员对被害人过错证据的收集,改变当前司法实践中只注重被害人死亡却忽视被害人过错的做法。[1]杨佳:《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研究》,哈尔滨工商业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同时,使得此类案件的量刑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及合理性。

(四)考虑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践行刑法的谦抑性

受虐妇女的犯罪行为是针对施暴者,并且是在特定情形下引发的,其社会危害性极小。实践中,很多受虐妇女杀夫案有大量受害人家属及周围群众要求从轻处罚。虽然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不应当受民意主导,但是民意也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应当更多考虑家庭和谐因素。很多受虐妇女入狱之后的家庭现状是孩子成为孤儿失去父母的监管和爱护,只能由家中老人监护。但是家中老人岁数较大很多又没有收入来源,这些家庭有较大的生存压力,孩子得不到到良好的教育,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老人无人赡养等。有调查显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中,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率占其他未成年子女辍学总数的82.43%,流浪乞讨的占2.5%。[2]郑霞泽,卢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总体来说,服刑人员子女的犯罪率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因此,在对受虐妇女量刑时应当考虑家庭和谐因素及社会稳定,体现刑法的轻刑化方向即在量刑时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追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价值,刑罚的作用体现在必要性上,而不是严厉性。在我国司法实际中,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是否需要用刑罚处罚以及量刑的轻刑上,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要适当控制刑法处罚的程度,考虑处罚的公正性、处罚的目的性与效果。因此,应当有节制地发动刑罚权,践行谦抑性原则以实现社会的稳定。

(五)设定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量刑的起点和基准刑,只规定了对犯罪人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从宽,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量刑差异大。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没有针对受虐妇女案件的量刑意见,但是,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占到女性暴力犯罪的一半以上,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常见犯罪出台相关量刑意见,设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并且针对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从宽情节,这样才能解决当前此类案件量刑差异较大的问题。

(六)较多适用缓刑及进行社区矫正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非监禁刑的运用是落实司法裁量中轻刑化趋势的重要措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受虐女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应当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同时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由此对其量刑可以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量刑幅度。当综合受虐妇女的犯罪情节后,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而不是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一律收监执行刑罚。如果受虐妇女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裁定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可以实现惩罚犯罪、节约刑罚资源、使罪犯重新与社会结合的目的。[1]张亚军,胡利敏:《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的量刑与执行途径》,载《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对于受虐妇女来说,社区矫正既可以实现对其进行刑罚处罚的目的,又可以履行照顾未成年子女及赡养父母的义务,还能通过家庭和社区的教育矫正其长期受到虐待产生的仇恨扭曲的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种重要的原则,受虐妇女在实施了“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后,如果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就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并确定从宽幅度。一般而言,如果犯罪人事后认罪认罚,往往表明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司法活动的意思,据此可以认为犯罪人有悔罪表现,表明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受虐妇女实施犯罪活动后很多都自首或者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积极救治被害人,对其从宽处罚正是凸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体现受虐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四、结语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到:“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于同等处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从贝卡利亚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罚的效果不是越严苛越好,更重要的是刑罚在处理上的公平和平等,这样才能确保刑罚的威慑力。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如果等同于一般杀人案件量刑,那么将无法体现刑罚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的必要惩罚,无法实现刑法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无法体现刑罚一般化前提下的刑罚个别化要求,减损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在实践中,应当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对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进行合理的从宽处罚。为了进一步使从宽处罚具有可操作性,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此做出细化的规定,从而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可以公布指导性案例,对各地法院进行量刑指导,真正减少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现量刑的统一。在对受虐妇女适用三年以下刑罚时应当尽量适用缓刑,使这些妇女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一律将其送入监狱执行监禁刑,只会给其身心造成更大的创伤,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这部分妇女在监狱中安心改造。即使不能适用缓刑,在刑罚执行时也尽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针对这部分妇女特有的身心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的同时给予其更多的关爱,真正发挥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的优势。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关注这些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身心的健康,保障其应有的人权,“法律是鲜活的生命,而非僵化的规则,”[3][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李红勃,李璐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不能在受虐妇女实施“以暴制暴”行为后一律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更应当防微杜渐,在社区和村委会建立受虐妇女的家庭矛盾协调化解渠道和对妇女的维权保护渠道,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及时惩戒以防止“以暴制暴”惨剧的再次发生。李斯特曾提出,“只有必要的刑罚才是公正的刑罚,刑罚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刑罚应当与社会发展和民众安全需求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公平正义深入人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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