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明
新时代背景下,积极做好刑释人员再犯罪防范工作,对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刑释人员因为在监狱服刑改造的历史印痕,使得一些社会人士偏激地把刑释人员再犯罪原因过多地归结在监狱身上,有的甚至认为刑释人员再犯罪就是监狱没有把罪犯改造好并“养虎为患”的结果。面对这些经不起推敲的显然的偏见,作为国家执法人员,又怎能无动于衷而不应该深刻反思呢。特别是在2018年8、9月份,面对社会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多起造成各界群众极大反响的典型案例,作为一个监狱民警特有的职业敏感,不能不侧目关注,进而稍加分析思考,即发现这些案例似乎恰恰从刑释人员再罪犯的视角对监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警示和启发意义。
据司法部消息,按照中央政法委有关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参加、跨部门的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领导小组成立,傅正华任组长。在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领导小组第一次会上,就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1]参见《司法部召开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载《法制日报》2018年9月27日第1版。由此可见,重新犯罪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为此,笔者特就2018年下半年发生且影响较大的刑释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现状分析、原因排查,从一个侧面促进监狱工作的现实反思和改进。
近期刑释人员再犯罪典型案例调查表
之所以筛出以上四个案例,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是有据可查的发生时间较近,都在2018年下半年,使人记忆犹新;二是性质恶劣,危害严重,造成的社会反响较大;三是与监狱工作联系紧密,各大媒体在报道中都或多或少提到了施暴者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情况;四是案例中的刑释人员都具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和多次进监狱服刑改造的经历;五是案例折射的监狱形象有褒有贬,褒者有见义勇为的民警楷模,贬者有徇私枉法的涉黑“保护伞”,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入探究和思考。
理性审视,刑释人员再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备受各级各方高度重视的复杂社会问题(中央政法委成立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领导小组或许已经透出某种信号)。从监狱视角看,同样值得深刻反思——刑释人员的再犯罪与监狱警察之间是否真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呢?如果是,那又是偶然或是必然?如果不是,监狱又能否理直气壮地发声,使人信服?
尤其是,从上述列表信息稍加分析可知,四个案例中的刑释人员都是“二进宫”及以上人员,最甚者是案例二中的阳XX,竟达到了令人瞠目的“六进宫”,而案例四中的刑释人员走出监狱才仅仅10来天,即制造了报复杀人的血案。就此而言,或许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案,是极少数,甚至可以拿出大量的数据来证明,但在惨痛的铁的事实面前,面对社会群众的质疑,不能不说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受到了不小的挑战。
经过监狱及民警如此这般的惩罚改造,为什么一些罪犯出狱后并不引以为戒,并不浪子回头,而要重操旧业,甚至变本加厉呢?尤其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4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之所以一而再的犯罪,尽管绝不能简单地说,这源于其服刑改造期间监狱没有改造好他们,但也绝不能说这些人的再犯罪与监狱的改造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如果监狱真正把罪犯改造好了,即便不能杜绝其出狱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再犯罪,至少是不是可以减少刑释人员走上再犯罪之路的几率呢?对个别不思悔改的极端罪犯,监狱是否还有其他对策呢?所以,深入探析和切实找准刑释人员再犯罪的背景及原因,对于促进监狱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即: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刑释人员再犯罪日益成为一个多种原因交织,各种诱因叠加的复杂社会问题,值得从多维视角分析和探究。本文仅就前列案例和监狱惩罚改造罪犯工作的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发现导致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监狱惩罚职能弱化。“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党的监狱工作方针。从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视角看,监狱如果缺乏对服刑罪犯依法实施必要的惩罚,改造不仅难以立足,更将陷于虚无。这从前列案例中的刑释人员实施再犯罪行为的“果敢”可见一斑。另据人民网报道,一个因生活无着的73岁老人称“敬老院不如监狱”“已经有两年没有吃上肉了”,所以故意犯罪进监狱养老。[1]参见《到监狱里养老,一个笑不出来的笑话》,人民网—观点频道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9_46579.html,2019年5月28日访问。监狱本该是一个让人望之却步、心生畏惧的地方,现在居然变成社会群众心向往之的“养老”“享福”之所——这究竟凸显的是监狱文明,或是社会悲哀?这对监狱工作者而言,恐怕尤其值得深刻反省。该案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监狱工作中惩罚职能弱化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具体表现为:一是监狱工作观念上存在“轻惩罚”“怕惩罚”“避惩罚”等现象;二是狱内罪犯获得的生活、卫生、医疗等待遇存在高于农村居民、甚至养老院、敬老院人员待遇的现象,比如监狱基本实现了服刑罪犯每天有肉吃,不少监狱为罪犯购置了洗衣机、洗碗机,有病的罪犯可以免费到监狱驻所地最好的医院治疗,有的监狱罪犯每月还可领取五、六百元的劳动报酬;[1]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司狱规[2018]2号)。三是囿于害怕产生和激发矛盾,一些监狱存在对罪犯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打击不力的现象,表现为过度重改造、一味讲教育、片面提关怀,以致监狱的威慑和一般预防作用不断降低。谁能说这与前列案例中的刑释人员“敢于”多次入狱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呢。
(二)民警执法存在瑕疵。主要是受法制不健全、《监狱法》过于原则化、民警个体法治素质尚需提高、社会环境影响等主客观因素制约,致使监狱民警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存在些许瑕疵。具体表现为:一是存在执法不够严格、不够规范、不够精细等现象,个别民警对执法细节“不求甚解”,结果势必埋下隐患或者产生瑕疵;二是监狱工作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不扎实和机制不健全,个别民警的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担当不够,工作中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或对执法中的问题“视若未见”,或“装聋作哑”,该作为而不作为;三是受利益驱动或者人情关系影响,产生执法违法现象,有的见利忘法或者徇私枉法,有的以权压法或者以权代法,有的甚至形成“抱团”违法违纪,肆意践踏法律的公平正义。前列案例三当中的刑释人员任XX在监狱服刑改造中通过“人为操作”,在10多年的时间里,先后7次获得违规违法减刑,难道承办减刑的众多民警真的都如此轻易地被极个别人“瞒天过海”了,没有一个人有“火眼金睛”吗?此案的警示意义必将深刻而长久。
(三)罪犯改造质量尚需提高。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统筹推进五大改造,确保“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全面落实,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不变的追求,但依然在路上。一是受经费保障不足的影响,监狱还需要花更多的警力和精力组织罪犯从事企业生产劳动,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缺口,致使监狱及民警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改造罪犯工作中去,改造质量势必受到影响。二是极个别罪犯(如2009年呼和浩特某监狱发生的“10·17案件”,2015年黑龙江讷河某监狱发生的“微信诈骗案件”,以及前列案例三中的涉黑罪犯任XX违法减刑案,这些涉案罪犯均是典型例子)恶习深、顽疾重、反社会心理强烈,在监狱服刑中以或软或硬、或明或暗等各种手段对抗民警的管理教育,成为制约改造质量提高的负面因素。三是受监狱工作激励机制缺乏,大锅饭现象的掣肘,民警的成就感、责任感、归宿感和积极主动改造罪犯的内生动力不足,在管理教育和惩罚改造罪犯工作中手段方式创新不够,存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现象,都影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四)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影响。社会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绝非一方净土。各种消极因素并不鲜见,难免不成为刑释人员再犯罪的一个诱因。一是社会歧视的“负动”。一般群众对刑释人员普遍存在另眼相看的心理,要么畏而远之、要么避之不及、有甚者在背后指指点点;政法机关对刑释人员建有专档,一旦辖区内发案,首先和重点就是排查这类人员;一些企业招聘职工,社区开展相关活动,有的直接将刑释人员排除在外。这种社会冷漠和歧视难免造成一种无形中的推力,在某种情况下一步步把刑释人员推向社会的对立面,直至再犯罪之境地。二是社会暗力的“引诱”。主要是受犯罪前有共同爱好和相同社会经历的“旧友”,或者在狱中服刑改造有交集的“难友”,或者以前的所谓“地下组织”的甜言蜜语和小恩小惠的引诱和拉拢,抱团心理会逐步诱使刑释人员走上再犯罪之路。三是社会管控的“失效”。罪犯在监狱改造,每天24小时均有民警监控、管理和教育。刑释人员一旦回归社会,则是完全自由之身,势必需要一个适应期来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更需要专门机构的正面引导、积极帮扶和有效管控。事实上这在目前是难以做到的,特别是对农村籍刑释人员来讲,很大程度上是无人过问的,就难免致其人生的失落、凄凉和受歧视、受引诱、受胁迫,加之一些难以预料的偶然因素影响,而再次滑向犯罪之路。
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2]辛国恩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事实上,解决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更大和更主要的责任在社会,在地方党委政府。同时,因为与刑释人员的特殊关联,积极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显然是监狱工作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自觉彰显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担当作为。监狱依法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关键在于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全面正确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职责,切实有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监狱工作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打造过硬队伍。新时代监狱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始终坚持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器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坚定的政治方向。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全面发挥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关键在于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要求,着力打造过硬的民警队伍。一要严抓关键少数。要深刻吸取前列案例三中的教训。要牢牢抓紧抓牢监狱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强化政治建警、忠诚塑警、文化育警、素质强警,把各级监狱领导干部锤炼成新时代监狱工作真正的旗帜和灵魂,并在监狱各项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二要严格教育培训。要按照“三严三实”和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切实抓好对监狱民警队伍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努力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监狱民警队伍,不断提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惩罚改造罪犯工作中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三要严格管理考核。要按照从严治党和从严治警的要求,严格落实民警执法责任制,严格岗位职责要求,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要强化民警绩效考核,着力形成创先争优和奖优罚劣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日常性开展执法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着力打造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钢铁队伍,坚决杜绝类似案例三的案件再次发生。
(二)重视惩罚职能,强化刑罚体验。罪犯之所以被关押监狱服刑改造,就在于其触犯了国家法律,造成社会危害,必须接受刑罚惩罚。依法惩罚罪犯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和必要途径。监狱如果失去惩罚职能,国家法律势必如同儿戏,人人皆可践踏,后果不堪设想。只有监狱依法惩罚罪犯的特殊预防作用真正有效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才能得到更好凸显。因此,依法强化监狱固有的惩罚功能,是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一要强化罪犯身份教育。要使罪犯从进监狱的第一天开始,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监狱是什么地方,自己是什么人,为什么来监狱,来监狱干什么。只有通过强化罪犯的身份意识,才能不断增强其改造意识,推动其走上积极改造之路。二要强化认罪悔罪教育。要每月定期开展“悔罪日”活动,通过组织罪犯开展自我反省、上台演讲、写忏悔书、互相检举等方式,引导罪犯从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原因、动机、心理、行为、危害等方面不断深化罪犯个体的犯罪罪恶感、危害感、耻辱感,促使其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改恶向善、遵纪守法、积极改造、立功赎罪的内生动力,使之清醒认识“犯罪必受惩”“抗改无出路”,进而逐步降低或消除其在服刑中和刑释后再犯罪的侥幸心理。三要严厉打击违规抗改行为。近年来,云南某监狱发生的“5.2案件”,以及辽宁凌源某监狱发生“10.04案件”,无不清晰证明了狱内总有极少数罪犯蠢蠢欲动。没有对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严防死守和对违规违纪罪犯的严厉打击,监狱工作难免悲剧重演。因此,要通过建立“严管训诫中心”等方式,依法严肃严格惩戒和打击罪犯中的抗改行为,不给任何违规抗改罪犯有可乘之机,以使每一个罪犯明白违规抗改只能是“盲人骑瞎马”的道理,使之认清只有听管服教才有前途的现实。特别要通过对服刑罪犯的依法惩罚,限制其待遇(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为限,不得突破监狱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达到刑满后“再也不想进来”“再也不敢犯罪”的效果,而不是“监狱不过如此”“监狱比外面还好”的荒唐。监狱真能如此,或许,前列的四个案例就不会发生了。
(三)推进五大改造,提升改造效能。一是从政治高度推进五大改造。新时代的监狱工作必须深刻认识依法惩罚改造罪犯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统筹推进五大改造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刑罚执行工作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注定监狱是化解社会最尖锐矛盾的特殊战场,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全面践行监狱工作宗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就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深刻变化,监狱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强化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根本职能,始终坚持把依法惩罚罪犯这个特殊预防职能作为所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践行改造宗旨的立足点,确保把改造人的宗旨落到实处。三是牢牢抓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根本任务。深刻吸取讷河监狱案件、辽宁凌源某监狱“10.04案件”的惨痛教训,切实坚守安全底线,确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始终围绕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本职职能,主动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狱内押犯结构变化等新形势新挑战,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不断强化政治改造的统领作用,确保监狱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聚力发挥政治改造统领下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改造中的协同作用,强化罪犯分级处遇和正向激励,从思想、法治、文化、技能、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多维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有效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执法腐败。国家监狱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严防滋生腐败。前列的案例三再次证明:监狱的执法腐败就是助推刑释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切实加强监督执法监督管理,积极防止执法腐败对于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一要完善执法制度。特别要建立健全和严格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离监探亲等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要全面梳理民警权力清单,划定执法边界,限定自由裁量权,明确执法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防止执法偏差,堵塞权力漏洞。二要全面推行依法公正文明执法。要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执法理念,既要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现象发生,严格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要在政策、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地公正执法,确保对罪犯执法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公正无私,正义彰显。三要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民警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有机结合的廉洁执法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筑牢民警队伍廉洁执法的防火墙;要采取专门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员监督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民警执法的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督,确保及时“从小、从早”发现和纠正各种执法问题;对于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定期通报,严肃处理,引以为戒,防微杜渐,坚决杜绝执法腐败案件发生。
(五)创新联动机制,助力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是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重要路径。监狱刑罚执行处于刑事司法的末端,但从预防再犯罪视角看,却立于社会治理的前端。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监狱必须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体制下,立足自身职责,主动强化担当,推动职能“向后”延伸,切实强化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建设。一是探索建立刑释人员救助保护机制。监狱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协力建立完善的刑释人员保护制度体系,构建刑释人员再犯罪防范机制,着力消除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在自身及家人的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受到的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二是健全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狱要坚持做好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资料积累工作,通过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主动向地方相关部门提供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各种信息、资料,助力建立大数据平台,协力做好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科学研判、及时预警、综合预防等工作,增强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三是完善对刑释人员的帮教帮扶机制。特别是一些曾经犯重罪的刑释人员,因为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出狱后的一定时间内对监狱和民警存有较大的信任或者依赖心理。监狱要因势利导,从主动担当的高度,完善刑释人员帮扶帮教机制,或者借助和动员社会民间力量,切实解决刑释人员生活、工作、家庭中的问题,及时通报地方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加以防范,配合地方党政最大限度地把刑释人员再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