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9-10-25 19:22罗元骐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7期
关键词:大数据算法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人类经济状态焕然一新。但是其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网络环境下,由于数据文化与算法的盛行,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或多或少地损害,而当下的法律还没有完全适应这种状态,新模式下该如何将消费者保护得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不论如何,大数据时代靠数据和算法等关键要素才能运转,法律应该多在上面下功夫,从它们的特性入手,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打击共谋和价格歧视,从而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消费者;算法;价格歧视

近几十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往的经济运转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下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已经让信息的传递速度今非昔比。“大数据”亦是现在非常火热的一个词。顾名思义,“大数据”的到来意味着更加深入的数据透明化已经悄然展开。这使得人类的经济生活有了一个全新的面貌。然而,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大数据”背景下,一些既定的群体的利益将会受到一如既往的冲击,消费者也不例外。只不过这次冲击更多地是将场景转移到了互联网上,并且显得更加隐秘,更加让人不知所措。

一、消费者在互联网中受到权益损害的主要情形

(一)在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活动时易造成信息泄露,从而隐私权被侵犯

信息泄露问题是近年来与众互联网企业有关的显著问题之一。具体地讲,以网购为例,此时消费者信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等;另一类是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包括购买商品名称、购买数量、购买频率等(当下与以往的都有)。在网络环境中这些信息都存在被泄露的风险。一来,在各类购物、金融服务等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往往被要求填写自己的地址、电话,甚至是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支付时还会留下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保存在网站服务器。一旦网站的数据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消费者信息被盗,或者网站相关人员通过网站后台获取这些信息并擅自泄露给他人,都将给消费者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二来,由于一些网络平台的相互账户绑定,也可能导致一些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表现。虽然这个绑定过程往往要用户进行一些授权才能成功,但用户对授权的后果往往并不清楚,只是认为由社交平台简单获得昵称、头像等公开信息。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交平台好友可能通过社交平台获知消费者的消费记录和订单评价等,从而使得消费者信息在不经意间外泄。

(二)当下的互联网企业所运用的定价算法容易造成算法共谋以及价格歧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大数据时代,算法可以根据现下的各个数据(包括自家企业的各个数据以及竞争对手的数据)进行整合,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做出新的价格调整并公布于世。虽说透明度高,对于竞争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可以更容易地获得竞争对手的商品价格服务质量等信息,则这样更有助于提升己方的商品质量与服务品质以争夺客户。但是却有一个隐藏在竞争激烈、经济繁荣势头背后的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往的价格定制是由人类来做,而现如今却交给了算法程序,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各个商家都在运用相似的定价算法,基于算法的自学习能力,在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下,假以时日会不会它显示的价格在反应市场供需情况的时候没那么准确,相应的只是可以让商家利润最大化的体现。这样一来,商家仍然可以赚取不菲的利润,同时提高商品、服务质量的动力也会削减,这自然对消费者的利益会大打折扣,走上垄断的老路。

二、相关规制现状分析

(一)有关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不细化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购物在逐渐形成并向世人展示其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在互联网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由一串串数据拼接组成。目前,我国网络购物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利和销售者义务及相关的违法责任大多数仅作出了普遍性规定。另外,在谈及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后的法律责任时,也大多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处理方法。这样一来,消费者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则大都是无计可施,这份空白的确是一大缺憾。

(二)算法共谋与价格歧视在认定上有难度

算法共谋说白了就是现下一种非常具有垄断色彩的算法间的“串通”,以压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但由于它的前所未有,用传统反垄断规制的认定去看它,恐有些捉襟见肘。其一,定价算法代表一套策略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能够得到自动执行,由计算机按照既定规则直接确定商品价格。在此过程当中,人的主观因素并未直接得到体现,表面上看是计算机在一定条件下,触发了定价规则,进而确定了具体价格;其二,在价格的变动上,定价算法具有高度动态性。其参考因素很多都是动态变化的,在网络交易中,一旦竞争对手修改某个商品的价格,该变动能够通过网络实时监测,随即激活定价算法自动做出修改;其三,在价格的维持上,定价算法具有高度稳定性。由于每一个参与共谋的竞争者都能够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市场价格变动,采取自动化的定价机制,并可预置价格报复措施,这有效巩固和强化了共谋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为维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应有之举

(一)法律应为与互联网消费者有关的数据可以良性应用创造条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9 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该法条指明其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见,我国消法仍处在传统框架中,其仍未满足互联网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另外过度收集数据是互联网企业的不良倾向。对数据规制的目的在于纠正互联网上的数据非法收集、处理和转让过程。所以在以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以明确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具备合同对价性为宜,以此搭建互联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诚信交易机制。同时,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可在补偿性赔偿机制方面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数据利用、处理和传输的法治化、有序化。

(二)将算法和数据应用列入抑制共谋与价格歧视的范畴内

算法可以认为是达成共谋的一种手段,但共谋协议的达成,并不是要最终确定价格,只要有提高、降低、固定价格的目的和效果,即使是制定了自动运行的定价规则,也应视作触犯反垄断法的。因此,在认定算法共谋时,需要进一步拓展共谋达成的方式。并且有必要单独将定价算法作为达成垄断协议的一种法定典型手段。另外,要明确规定算法所采集和依据的数据范围。当然针对算法自身也要设置限制,以便在其产生不法之事端倪之际做出反应,规制其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丁琼.“互联网+”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福建:福州党校学报.201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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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元骐,1994年6月25日出生,男,汉族,籍贯辽宁沈阳,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公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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