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业团体标准 防控国际仲裁风险

2019-10-24 01:34彭康
中国有色金属 2019年20期
关键词:铜精矿冶炼厂仲裁

彭康|文

中国是全球进口铜精矿贸易的第一大国,但在国际贸易品质仲裁中一直存在着败诉率高的问题。本文基于铜精矿国际贸易仲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行业团体标准,从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资质、技术方法、评估制度等方面制定具体控制措施,着眼于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可持续性,从而达到防控铜精矿国际贸易仲裁败诉率高的风险。

从全球有色金属行业来看,中国是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国和消费国。2018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达5688 万吨,比上年增长6%;其中铜产量903万吨,比上年增长8%,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研究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中国铜表观消费将达到1350 万吨,因此铜工业依旧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铜精矿国际贸易品质仲裁现状

1.铜精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进口铜精矿的贸易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条款,即:装港条款、卸港条款和冶炼厂条款(到厂条款)。其不同点在于:装港条款是在卖方装货港进行取样、制样工作,买方委托第三方外检公司在装货港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卸港条款是在买方卸货港(或转驳港)进行取样、制样工作,由卸港所属地海关部门进行检验,卖方委托第三方外检公司在卸货港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冶炼厂条款是在货物所到达的冶炼厂进行取样、制样工作。冶炼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当地海关、CCIC 和卖方委托的第三方外检公司在冶炼厂进行监督检验工作。

其共同点在于:买卖双方交换分析数据,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最终的结算结果。合同约定的方式,就目前国内的所有铜冶炼厂而言,都采取双方约定一个分析结果的误差范围,在误差范围内以双方的平均值作为结算值,如果超过误差范围,双方协商或仲裁处理。

2.铜精矿国际贸易仲裁现状

通过调研统计了全国十几家大型铜冶炼企业2016年至2018年国际仲裁的败诉率情况(占全国进口铜精矿总量的60%)(见表1),可以看出国内铜冶炼企业国际仲裁的败诉率较高。

国际仲裁高败诉率的原因分析

仲裁的高败诉率,给国内铜冶炼企业带来了潜在的经营风险,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仲裁程序的不统一。目前进口铜精矿的仲裁程序主要约定事项为: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选择、仲裁费用及仲裁结果判定等步骤,尚未有统一规范的程序。国内铜冶炼企业一般都是在商务合同中对仲裁事项予以商定,且各家铜冶炼企业针对不同的贸易商,约定的条款均有所不同,易于各个击破,不能形成合力控制风险。

表1 2016~2018全国进口铜精矿国际仲裁胜率统计表(按国际仲裁机构统计)

技术标准的差异。国内外铜精矿的检测方法有所差异。国内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外主要采用国际或自己的企业标准。一般来说,国内的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流程较短、易操作,但从国内外实验室之间比对测试结果可以得出,不同方法的精密度并无系统误差。因此,无论选择哪个标准对检测结果并无本质差异,问题是没有统一的选择规则。

缺乏有效的评估约束机制。纵观国内各铜冶炼企业国际仲裁败诉率较高的现状,而这些信息又是分散的状态,尚未有统一的权威机构或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各国际仲裁机构之间的差异性结论,特别是长期偏离技术水准的仲裁结果结论,从而进行权威性的评价和评估,形成具有约束力制度。

铜精矿国际贸易仲裁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所有铜冶炼厂在与卖方的分析数据交换中,都存在着共同的“怪圈”,即卖方分析结果“系统性”偏高于买方分析结果,采取买卖双方平均值结算的方式,导致买方实际采购的铜精矿金属量亏损或者隐形的价格提高。而买方一旦采取仲裁,往往败诉率较高。这其中凸显出以下两个问题。

仲裁处理话语权低、地位不平等。我国作为进口铜精矿的大国,但实际仲裁处理话语权较低。目前国际贸易仲裁的仲裁机构主要为AHK、ALS、ALEX、SGS、LSI、Inspectorate 等 几家国际仲裁机构。国内一些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冶炼企业实验室大都通过CNAS 认可,其人员、仪器装备、认可资质、政府及行业认定等各方面的资源均能够达到贸易仲裁的能力和要求,但往往得不到贸易对方的认可而不被采纳。目前,国内尚无一家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显然地位不平等。

同水平的检测能力与仲裁较高败诉率不匹配。国内一些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各冶炼企业实验室,每年都与国外仲裁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盲样比对测试,其检测结果的吻合程度都很高,就此国内检测能力外方都是予以认可的。从技术层面上判断,一旦涉及仲裁,其胜败结果理应处于中位数。但实际发生仲裁,则始终出现不合常理的败诉率较高结局。

制定团体标准 防控仲裁风险

针对铜精矿国际贸易仲裁的高败诉率和存在的问题,为规范仲裁行为,降低国际仲裁的风险,建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牵头,全国各大铜冶炼企业参加,制定团体标准。标准中应制定以下核心要素。

系统、全面规范仲裁程序。针对进口铜精矿已实际履行贸易所发生的计价元素和杂质元素的检测结果异议仲裁处理,从仲裁提出、仲裁接受、仲裁机构、仲裁检测规范、仲裁样品、仲裁结果应用、仲裁费用支付、仲裁协议和仲裁委托书、附则等十部分内容,全流程进行系统性规范。标准中需要同时兼顾目前履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对各重要环节,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备选的方案,使之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此规范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的科学、合理的作用。

规定仲裁机构资质,打破国际仲裁机构垄断。在大量调研及检测数据比对的支撑下,推荐国内取得LME 指定LSA 的检测机构作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实现从无到有,零的突破。将可提供国际仲裁的机构作为标准的附录,列出详细名单供仲裁选择。

明确选择技术方法的统一。国际仲裁机构没有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内标准也难以接受。在大量征询意见及数据分析基础上,本着标准协商一致的原则,规定首选ISO 标准,次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明确国内外技术标准选择规则的有序统一。

实行仲裁机构不定期评估推荐制。为维系对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广泛的认可度,实行仲裁机构不定期评估推荐制,明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牵头,不定期对备选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附录中推荐的仲裁机构。该规定必将从根本上对仲裁检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引导和促使各仲裁机构不断提高检测水平,确实履行公正、公平的仲裁诚信。

建立长效机制 确保标准实施

为更好地控制国际仲裁风险,一旦标准发布实施,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以掌控其实施效果:

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管理小组,成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牵头,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为动态收集整理新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提出参考意见。

后续管理。本标准初步确定每两年修订一次,后续根据实施情况适当延长修订间隔时间,原则上以年度仲裁统计数据为依据,如发现某个条款有明显不适宜性或有影响公正性的严重漏缺事项,经征求意见后可及时办理标准单项变更。

结语

中国是铜精矿进口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必须改变仲裁处理话语权低且地位不平等现象,以团体标准形式,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仲裁行为,体现了在国际贸易上公平的导向作用,也将会起到中国标准在国际贸易上应用示范先例作用,有利于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了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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