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和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2019-10-21 17:35孙霞
学校教育研究 2019年13期
关键词:事故小学生家长

孙霞

一、学校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小学生游戏时受伤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3.接送和门卫制度不完善

4.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

5.小学生自身原因所致

6.监护人防范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二、应对措施

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例如,上体育课时,尽管老师让孩子们把鞋带系好,衣服穿整齐,并注意安全,但偶尔仍会有个别小朋友在活动中出现摔伤、碰伤等事故。许多老师都有类似的体会:“最怕带孩子去效游了,走在稍滑的路面上或是小土坡上,无论老师怎样提醒,但有时还是会有小朋友摔倒,不小心就会被小树枝、小石头刮破脸皮或身体。”因此老师常说在效游、上体育课或参加剧烈活动时,真恨不得多长出十只眼睛、十只手来照看孩子们。

所以对于学校事故的责任界定必须有一个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底线,不能以主观的感觉来判断。然而,目前虽然很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学校承担不尽合理的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学校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 “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

作为学校,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学校工作规程》《民法通则》等,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家长接送孩子安全须知等等。以提高教师、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如果学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

其次,监护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小学生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小学生意外伤害多发生于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麻痹大意的情况下,因此小学生的监护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重视对孩子的保护,时刻把孩子的安危放在心上。特别是家长,对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存安全意识直接影响孩子能力的形成,另外,社会大环境的文明程度高低,社会道德规范、法纪意识的强弱也是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家长要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规,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避免教育过程中孩子的知行脱节现象。为此,学校可以通过培训会、座谈会、观摩典型活动参与主题活动等形式转变家长教育观念,实现家校共育目标,引导家长积极参与课题实验。通过家长学校理论培训,提升了家长生命意识与生存价值水平。家校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双向沟通渠道畅通,从而为孩子生存自护教育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结合小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开展特色情景摸拟活动:“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观摩“消防中队”活动更是让孩子们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了实处;参观“骨伤科医院”孩子们感知了病人的痛苦,对生命的欢乐和痛苦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情心、爱心的情感得以培养,从而能懂得生命、尊重生命。

(2)让小学生自己参与安全管理,让小学生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出教室的安全规则” “远足活动安全规则”“玩大型玩具的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孩子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小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第五,了解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学生的身体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和学生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小学生的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在實际生活中可以看到,平时很少跑动的孩子相对来讲容易受伤,那些活泼好动的孩子奔跑蹦跳灵活,钻爬攀登熟练,反应敏捷,相对来讲磕碰就少一些。为此,学校、家庭应给儿童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地组织有一定强度和密度的体育活动,另外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孩子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六,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本人对于学校安全事故的一些粗浅体会,实际上学校安全事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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