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传统经济形势已经不能满足时代需求,个体性、临时性、兼职性成为共享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通过共享特长、资源,人们实现了多元化价值。共享经济的强流动性是我国出现新型非标准就业的重要原因。自由的劳动时间、弹性化的劳动契约,模糊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工作和非工作的界限。滴滴平台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网约车平台。平台为大量网约车司机提供了运营服务。美团外卖是一种城市型物品运输平台。通过网上派单和网上接单,骑手可以从事派送工作。基于网络的各类直播平台为网络主播提供了在家直播的机会。这些网络平台的一线工作者都不是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状态是“从事工作,未被雇佣”。目前,我国不提供就业用工的方式已经逐渐普及。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法律规制
引言
共享经济由于其外部效应及内部问题而引发质疑。据此,应将视角置于共享经济内部,通过对共享资源的法律分类,提炼出对用工关系影响最大的行为类共享经济类型,并结合对行为类共享平台的研究,归纳出共享经济的用工特点。然而,共享经济用工形式难以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用工类型中恰当归类,有必要研究介于两者之间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并提供对应法律保护。
1共享经济下的劳动用工特点
1.1劳动趋于自由化
在互联网环境下,劳动者的用工则更加自由。传统用工方式都是标准的8小时工作时最常见,共享经济形态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意愿进行确定,如滴滴专车司机,对于平台派送的订单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接受任务,并且对于接单的时间与地点劳动者同样可以选择。这一灵活的方式给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就业机会。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经常在固定的时间供职于固定的场所,每一个劳动者如机器的零部件按部就班地发挥各自的作用,遵循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在共享经济形态下,劳动者可以自备生产资料,选择提供劳动的时间与地点。这极大地增加了劳动者的自由度。
1.2劳动者的报酬支付模式发生改变
传统的按照月或者年支付工资的形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以次支付的形式正在共享经济形态下被普遍应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工资结算周期,这样的支付一方面减少了工资被拖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即时地满足了劳动者对工资的需求。例如对于滴滴专车来说,如果乘客尚未结清上一次的乘车费用,则难以进行下一次的乘车操作,通过这样的规则限制以及惩罚措施,保证了劳动者的价值能够迅速得到转化,报酬总是能“近在眼前”地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拖薪的概率则会降低。
2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分析
2.1管理及规制建议
由于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尚未健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根据共享经济下用工关系的类型,确认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经过认定后属于劳动关系的,应当出台相关行业规定,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对于认定后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应当从法律层面对新型用工关系进行概念界定,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有法可依是解决一切争议的前提,现行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单一划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鼓励建立劳动关系为原则,允许多元化的用工关系并存,是共享经济时代下用工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由于共享经济涵盖的行业较多,且每个行业又各具特色,需要分情况对待。因此,在对共享经济下用工关系进行法律界定与规制时,需要逐步推进,可以从日常中较为普遍的行业入手,作为规制的试验领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后再逐步推进到其他行业。一方面,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有越权立法的嫌疑,助推了強制履行判决的泛滥,而且在理论上违背了人身不可强制的法理。这在实务和理论方面均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在法释〔2013〕4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检讨当事人缔约的真意,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功能,对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进行限缩适用,填补损失与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不可并用,支付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谨慎并用,从而解决理论上的混乱和执行工作可能面临的僵局。
2.2共享经济劳动者社会保险保障处置建议
对于典型用工模式的劳动者,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由其自行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表现酌情给予保险补贴,以刺激其劳动积极性;对于医疗保险来说,由于国家现在实行了居民医保缴纳以及“新农合”等方式,劳动者不需要依附于用人单位就可以自行缴纳,也不存在问题。实践中只有工伤保险与共享经济劳动者关系最为密切,由于共享经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现行政策,其工伤保险无法缴纳,是困扰共享经济行业劳动者和相关部门的一大难题。首先,共享经济行业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案件高发频发。以外卖员为例,现在的消费者追求新的生活方式,点外卖十分普遍,尤其在极端天气,点餐率格外高,而在这种恶劣天气下,外卖人员送餐时遭受的意外伤害风险更大,同时他们还承担着因送餐过慢而被顾客投诉的风险,发生纠纷和冲突的可能性也很大,往往更易受到暴力伤害。这种伤害固然可以依据相关侵权法律处置,但是因工作受伤的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为共享经济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借鉴。缴费方面,在国内,山东潍坊和江苏太仓出台了包括共享经济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在国外,德国通过在行业内部划分风险组的方法实现行业风险分类,划分的40个风险组中共有380个差别费率档次。瑞士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确定办法。突出特点是计算方法科学有效,各行业信息全面且划分的档次详细,根据精确测算,将瑞士所有的企业划分为上百个风险档次,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我国可以仿效其他国家做法,并总结国内一些城市好的经验,制定科学详细的保险费率,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其次,在缴费来源方面,各地应当根据地方财力水平建立专项基金,并可以将正常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作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既可自行参加也可单位汇缴,逐步降低个人缴费费率,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水平,直至达到应保尽保。最后,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情况,适时启动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共享经济劳动者的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使共享经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结语
劳动者在劳动法中的弱势地位,是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基础依据,用人单位处于劳动法的强势地位,可以控制劳动者的工作,员工管理是控制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适应共享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我国可以改变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由主体论转变为行为论。法庭可以直接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避免受到用人单位主体地位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国劳动,2017(8):7-8.
[2]孟建华.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J].改革,2018(4):12-19.
[3]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四川大学学报,2017(2):154-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