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的认定及其相关制度

2019-10-21 04:19姜月
大东方 2019年3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认罪认罚被告人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各种案件也随之增多,而现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现状的需要,社会各界对改变司法现状的欲望愈发强烈,迈向司法改革的步伐也愈发急促。作为司法改革中重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在部分地区如火如荼的试行中。在此之前,我国从2014年9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行工作,经过两年的试行,现试行工作己经结束。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充分贯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对诉讼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告人;刑事速裁;和解程序;简易程序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被控诉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不受任何胁迫、自愿做出承诺签取悔罪具结书,从而予以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当前社会,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缓解了当今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如何认定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第一条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进行了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很明显,该规定并没有对可适用的案件的性质、类型或者案件的规模、案情的繁简做出细致的约束,并不会因案件过小而一定适用,也不会因案件过大而必然不适用。其中,《办法》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予以特殊规定。[1]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诸多程序密切相关,以下我们通过对于不同诉讼程序的研究来更细致的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简易程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呈现着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贫与富的差距使得犯罪率居高不下,但教育的普及也使得人们的维权意识显著提升,更严苛更紧迫的要求摆在我们的眼前,我们要更加的注重人权的保障,注重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注重司法效率的提高。[2]在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便正式的确立了简易程序,此后又先后进行了补充修改。事实上,两项制度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皆贯穿着我国一贯主张的司法宽容的精神。在简易程序中,无论是起诉和受理、还是传唤与审判,都简单快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应用,使得人民法院在保质保量的处理案件的同时,避免了当事人被长年累月的诉讼程序所拖累,今早的从中解脱出来。[3]

2.刑事和解程序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事业轰轰烈烈的展开,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我国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是我国法律宽容精神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与保护人权的融合。它就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帮助下,并以促成和解协议为最终的目的,以获得被害人的原谅为最终的任务,与被害人进行协商,或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也有严格的限定。例如,被告人过失伤害他人,受到三年以下刑事制裁,对他人的人身以及精神健康都造成了损害,由于此种过失犯罪,侵害的法益较小,此时我们运用刑事和解制度,通过表现出最真挚与愧疚,使得被害人的心灵得到宽慰,案件的解决与完结更加的及时,办案效率有了突出的进步。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真诚的认罪,主动地承担责任,也体现了刑罚感化与教育的作用,预防犯罪的功能。根据情况对其从宽处理,也起到了激励作用。当然,刑事和解程序并是不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并不是独立于其他程序存在的,而是以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来决定是否从宽的程序。[4]

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之举,同时也是极为成功的典范。它全面地诠释着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向着宽容,緩和的宗旨前进,摒弃了传统的刻板性与严酷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设置一段时间,来检验那些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并附加一定的条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条件时,诉讼活动终止,不起诉决定生效。[5]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我国社会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未成年人群体是与其他群体不同的,极具特殊性,社会公众尤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将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罚犯罪人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成为了当务之急。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我国立法机关大胆创新与实践,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囊括其中。对于其适用,我们需要细致入微的来分析,首要条件是认罪,对于是否具有悔罪的表现,我们可以综合以下的要素进行判断:例如是否真诚的认罪,是否自愿的自首,是否积极的立功,是否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全力的配合侦查机关破案等等。然后重中之重在于能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兼顾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

4.刑事速裁程序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有许多的成果,包括刑事速裁程序,自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创新之举。在试行的过程之中,不仅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处理各种案件,而且也坚决的维护了公平正义,获得了人民的一致好评,提升了满意度。缓解了简易程序适用难、条件繁杂的困境,适应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时代潮流。刑事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认罪认罚制度的一种,这是因为,该制度的应用必然会使得被追诉人放弃一定的诉讼权利,因此辩护律师的保护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以减少被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忽视,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6]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内涵解读与技术分析[J].法律适用.2016,(11):2-8.

[2]谢登科.论我国城市化背景下的刑罚失衡[J].学术交流.2013,(2):43-46.

[3]张云霄.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6,(18):292-293.

作者简介:

姜月(1995-01-12),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法学本科,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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