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每一个国家保持长治久安的不可忽略的前提,是建成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而健全的社会保障立法则是实现美好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置可否的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基于此,我国需要尽快加强推进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建立起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一、 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关理论
(一)社会保障法的含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为了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旨在调节社会保障关系以保证人们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为人民创造一个心安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解决人们的担心与忧虑。它包含的范围较广,除了国家实施的专门法律,还容纳着相应的规章条例。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赋予国民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能够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强制性、效率性以及保障性的特征。
(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
1.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法的保护下会更加显示出公平与合理
颁布法律的一个目的就是去追求公平与正义,为此,要实现这个目的,一项法律从最初的制作过程到后期的颁布实施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严密思考。公平只是一种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绝对性的概括,它体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以及政府和其他个人责任承担上,而社会保障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经考虑到来自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真正意义上使由法律反映出来的制度能够包含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价值与准则。
2. 社会保障法让社会保障对象的权责更加确定
制定法律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获得所有人民的普遍服从。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得要求法律必须要具有确定性和长期性,也正是因为法律所具備的两个重要性质,才得以让社会保障法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定并长时间保持稳定。所以,在这个基础之上,人民大众对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也就相应的得到了确定,从而降低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冲突与摩擦,这样,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顺畅而且持续的运转下去。社会保障主体的各项权利以及相应的责任和职责在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上也就达到清楚明白的效果,从而避免了界限不清、职责不明情况的出现。
3. 社会保障法律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重新配置的作用
人民大众在未得到国家的法制保障之时,就缺乏了向国家要求得到社会保障的正当理由和依据,也就不存在得到保障的可能性。用法制的形式把社会保障确定下来,将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标准化规定,使行为人的权利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找到相关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也就是等同于给社会保障的主体打了一剂强心针,让他们知道了有国家作为自己强有力的靠山,自己请求社会保障就有了法定的依据。换而言之,此时的社会保障才真正地发挥了作用。
4. 社会保障法保证实施过程有序进行
法律具有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征使立法形式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借助国家的强制手段来有效实施并良性运行。社会保障的运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了,它涉及各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如何确定社保的缴费基数、如何进行基金的投资运行、如何划定待遇的给付范围和水平等,这些都需要一步一步地有序进行确定。同样,社会保障的经办机构也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各项社会保障待遇,不允许延误或者任意减少。不仅如此,社保制度的有序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等。因而,只有通过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序有效实施。
二、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一)发展起步晚,发展速度慢
我国社保制度是以新中国的成立作为起点的,相较于1601年,英国政府就颁布了《济贫法》标志其社会保障萌芽的国外而言,我国的发展起步时间是非常晚的。不仅如此,基于我国的现状,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速度也呈现缓慢发展的趋势,先是城镇再是乡村,先是职业人群后是城乡居民。
(二)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
随着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也建立起了不同于往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在宪法层面、专门法层面和规章条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我国已初步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出台了专门法律——《社会保险法》,这也是到现在为止中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唯一一部专门法。就实际情况而言,中国在社保方面的体制是不完善的,根据国家社保部所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所遵循的主要方式还是一些规章条例,而不是相应的法律,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缺乏专门的法律政策。
三、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面临的难点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全面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括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安抚四个方面的综合系统,每一个都无法排除在外,每一个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不过差强人意的是我国只有社会保险领域颁布了一部专门的法律,在其他三个制度上面,专门法依旧是一份空白。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需要改善的。
(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层级较低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大都是规章条例以及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缺乏由全国人大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法律的缺失使我国法制建设的层级一直停留在一个较低的位置,没有办法更进一步。
(三)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主体混乱
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混乱的立法主体使原本应该有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转变成了行政法规,使原来可以有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变成了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这种混乱局面的出现在无形之中为我国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设置了许多一时之间无法解决的障碍,迫使我国的立法速速只能缓慢前行。
(四)社会保障制度先于社会保障立法
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也喜欢用一种“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模式,这样的方式虽然能够使改革以一种低风险并且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带来了负面效应,正是因为这种模式的推广使用,形成了一些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法案却没有颁布的局面。由于缺少了法律的保证,人民群众开始担心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力得不到法律的保证,最终也导致了居民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预期不肯定以及担心社会保障制度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不敢轻易消费的情况出现。
(五)没有与国际社会相匹配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并且在里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世贸组织还未制定相应的一个社会保障政策,也未对成员国的社保制度做出规定,但是我们都知道,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很多保障劳动者的公约,明确提出了需要满足的最低层级的保障标准。不过,根据我国的一个现实依据,我们在体系上或者政策上并没有跟国际劳工组织有相匹配的制度规则或者条例,更不能忽视的是,我国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甚至跟国际上通行的法规相悖。这种局面必然会导致我国跟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六)社会保障法律执行力度薄弱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执行折射出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存在着明显的执法力度薄弱的缺陷。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由于某些部门或单位的不负责,未按照严格的实施机制去执行,导致了欠缴漏缴情况的频繁发生,然而,尽管出现了这些残局,这些单位或者部门也不曾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就导致了薄弱的执行力的出现。
四、 推进社会保障立法的措施
(一)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加速发展,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
在社会保障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两个领域出台专门的法律以保证其实施,做到同步发展。不仅如此,在立法的策略上,可以社会保险法的思路为导向,除了已经规定好的、原则性的和已经确定的相关内容以外,可以为更进一步的改革预先留出一部分发展空间,保证其后续发展。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好社会保障的改革途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实现目标等。
(二)提高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级别
满足人民群众得到社会保障的殷殷期盼,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一个集中体现。随着经验的总结和行政法规的推广,我国已经进入了需要加强立法的时间段,国家应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全国人大在立法时不仅需要关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基层的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上,如出台《社会救助法》等,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充满信心,让人民群众在心理上有一个肯定的预期,然后敢于消费。
(三)提高社会保障执行力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效用如果要得到充分彰显,国家必须要提高执行力。一方面,国家需要建立起相关制度,对于欠缴漏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把社保基金花在其他未得到允許的方面的以及存在贪污行为的行为人予以相关处罚;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将建立起专门处理社会保障法的机构,如社会保障法庭,全面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违法乱纪的行为人受到惩罚,同时,保护受害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 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人民群众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它能够对市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弥补市场分配的弊端。不仅如此,社会矛盾的缓解以及建立和谐社会都需要依赖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制度使人们在年老之后有人负责赡养,贫困青年学子能够背上书包走进学堂,患病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普通大众能够在国家的帮助之下得到及时的治疗。毋庸置疑,这些措施都全面保障人民大众的一个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对以后发展的忧患思想。由此可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不容等待,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相信通过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最终定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参考文献:
[1]吁胜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4).
[2]陈仰东.建设权责清晰的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08(4).
[3]南沈卫.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3).
作者简介:
罗春燕,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