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海婷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同属监督权体系。这是否打破了人大单向监督模式的平衡状态,学界尚存异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监察体制改革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方可确保我国民主政体的稳定。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为监察权注入了民主因素。基于此,区分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并明确两权关系的意义凸显。首先,需明确监察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及其保障,以保证监察委员会欲达监察之目标的实现。其次,以“公职人员为中心”及“以国家机关为中心”的标准,试图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的权限范围划出界限。第三,基于“人大主位监督、监察委次位监察”的论断,理清人大监督权下监察委监察权的行使,主张监察委需纳入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监督范围之中。此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监察委调查存在一定的重合,故需对两种调查權的行使进行疏通,以发挥我国监督体系的整体实效。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