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玥
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其首要任务就是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综合国力显著提升,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挑战。在这个关键时期,公安机关务必要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职工作,而决策是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中及其重要的一环。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决策者必须树立起依法决策的意识,不断提高决策素质和能力,通过一系列公安决策活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 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概述
1.1 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的涵义
在管理中,决策是面向未来的。所谓决策,就是决策者对行动方案的选择。公安管理决策,即指公安机关及其领导者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和职责出发,针对日常工作中所面临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充分收集材料,了解分析情况后,依据科学的理论,采取合理的方法和手段,所进行的设计、选择和实施方案的活动。任何决策的做出都需要有程序的保障,因为公安机关性质和使命的特殊性,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公安管理决策程序包括决策活动的先后步骤以及每个步骤使用的方法和手段,要想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必须遵守程序。法律就是很好的规范手段,决策程序法制化便是将关于决策程序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借助法律的力量,确保公安机关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
1.2 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的重要性
作为公安机关,公安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既是管理的要求,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部门越来越重视其决策在管理中的重要性。管理工作中决策的作用不容忽视,通常所做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乎到最后结果的成败。然而在决策时难免会出现决策者凭主观意向随意决策及片面、盲目决策的现象,虽然决策程序并不直接涉及决策实质,但遵循程序可以有效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从而为解决实质问题打下良好基础。特别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享有很大的权力,如果对于其决策程序的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那么在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出现问题。因而要实现公安管理决策程序的法制化,一旦关于决策程序的规定升华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成了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就会成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的有力约束力量。可以说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十分重要,因为只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切实确保各级公安机关真正做到依法决策。
2 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安管理决策的做出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要做到合法原则,首先,做出决策的主体必须合法。决策主体性质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是一一对应的。其次,决策的内容必须合法。公安决策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公安机关的自我管理也是决策的内容之一。因此,每一个决策,不论大小、不分内外,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法规为根据。再次,决策的形式要合法。决策不能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草率的做出,尤其是公安管理决策,要解决的是关于国家和人民的问题,草率简单的决策形式必然导致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因此决策应采取命令、决定等较正规严谨的形式。最后,决策的方法必须合法。公安机关虽然是首长负责制,但这不等于领导说了算,任何决策都应该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因此要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即一切涉及公民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重大的公安决策,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的方法做出。
2.2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从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客观理性的分析材料、制定并选择方案,在拥有大量数据分析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公安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观理性的思维方式,抓住所要决策问题的根本矛盾,看清其本质,准确高效的做出判断和选择。因此,公安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重点要考虑的应该是决策是否符合客观现实以及最终是否可行,不能意气行事,更不能将关注点仅仅放在外界对决策结果的接受度上,否则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的,更不要说实现决策程序的法制化。
3 目前我国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少科学分析
我国公安机关在做决策工作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它的可执行性以及综合性,在设计、选择决策方案和考虑决策需求时倾向于从效率、执行力以及社会伦理等因素出发。这样做出的决策一方面具有很高的可执行度与实用度,可另一方面对于这些因素的调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同时,这些因素很难用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其达标与否,例如怎么样才算效率高呢?绝对符合伦理道德的情况是什么样呢?很难给出具体的答案。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决策者在决策时往往就会根据已有的信息,结合以往的决策经验,草率的做出决策。
3.2 “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
传统的专制思想在我国行政管理中有很大影响,体现在决策领域中便是,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参与理念和公开理念,常常认为决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独有的“权力艺术”。我国行政机关也通常以为只要决策最终取得了好的成果,就万事大吉了,决策过程往往既不透明也不公开。更糟糕的是,我国自古以来存在的领导崇拜思想也影响着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使政府真正能够做到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党和国家一直强调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阳光行政,但由于几千年根深蒂固的思想基础,要想在短期内有重大改变很困难。
4 实现公安管理决策程序法制化的途径
4.1 转变领导决策作风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应该积极主动的转变自己的决策作风,不断提高决策素质和能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要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应十分了解,以法律手段进行决策工作。公安领导要增强决策程序法制化程度,有以下途径:一是建立法律人才专家库。在公安决策中仅仅依靠公安领导者自身的法律知识贮备和依法决策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应广泛汲取专家学者的力量,让他们成为公安决策程序中的法律顾问,不仅能起到依法决策作用,还能起到监督作用。二是制约公安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力,使其树立起依法决策的意识。为了遏制公安机关领导滥用权力进行决策的行为,规范公安机关人员的日常活动,2013年公安部基于公安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出台的“五条禁令”,便是各级公安人员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在严整警容风纪,维护公安队伍形象上更是功不可没。
4.2 完善领导责任机制
公安机关肩负着保卫四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这一重大作用,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用什么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决策的正确?固然,人非圣贤,任何一位高明的决策者,决策的失误都在所难免。但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在高度法制化的国家中,我们有能力也有义务减少、防治甚至避免决策失误的出现。要实现这一目标,使决策者承擔起法律责任十分重要。有权必有责,决策者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公安决策者务必要纠正一些错误的观念:一是权大于法的观念,二是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三是“好心决策失误不负法律责任”的观念。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对决策行为进行责任约束,才有可能做到“违法必究”,而要使责任约束真正有效,又必须将责任要求纳入法制轨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领导者要以身作则,那么首先就必须体现在以法作责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