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臻
德国普通法院有15547名法官,劳动法院1163名法官,行政法院2375名法官,社会法院1220名法官,财税法院525名法官。这20000多名专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绝大部分法官是终身职务,在审判时只受法律的约束。据2008年7月7日的数据显示,德国民事法官年均结案数高达659.4件,而且近五年数量都差不多持平。而我国民事法官2006年年均结案数仅为109.66件.而德国法官人数约占法院总人数的25%。可见,司法的高效在德国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德国的人员精密的职业法官制度功不可没,为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1.1 任职资格
作为职业法官,首先要具有法官的任职资格。在德国,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各州组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由两个阶段组成的,在大学学习法律,至少经历7个学期,学习结束后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通过后,通过者进入到为期两年的司法实习阶段,这一阶段由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在此期间他会获得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从州政府获得补贴,补贴足以支撑其自身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至于实习的地点,包括了4个法定实习地点(必须全部参加)和1个自选地点。在两年的实习中,他可以独立办案,但必须有“师傅”(法官)在旁边监督、指导。当他案子办完之后,必须有法官和记录员的签字。完成这些实习任务后,受训人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了。这次考试主要是由法官和高级公务员来评判,考察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两次考试均包括笔试与口试,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考卷不注姓名,只有代号,笔试由两个评分人分别评定,甚至在有的州,第二个评分人都不知道第一个人的评定结论,以避免不当的干扰。口试由4名考官在场,防止考官不公。通过第二次考试,且明确表示将永远支持自由民主的联邦基本法的德国人,即具有任命为法官的资格。
1.2 任职种类
法官的类型可以通过“任命证书”加以区分。德国法官是通过颁发证书予以任命的。在设立法官关系的情况下,任命状中必须载明“任命为法官”并附加“终身”、“任期”、“试用”或“委任”等字样。法官被有效任命后,应当依法使用相应的职业称谓。终身法官以及任期法官的职业称谓是“法官”、“首席法官”、“主任”、“副院长”或“院长”,附加标明所属法院的字样(“某法院的法官”)。委任法官在履職时称为“法官”,附加标明所属法院的字样(“某法院的法官”)。试用法官称为“法官”,在履行检察业务时则称为“检察官”。
2.1 州法院法官的产生
德国法官实行法官总量控制,有空缺时才能选任和晋升法官。在德国的16个州中,每当在法院中出现职位空缺,这些信息会被马上公开,并接受任何具有资格的人的申请。州法院法官的选任各州不统一,虽然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8条要求各个州的司法部长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合作,成立一个合作性委员会,进行司法选举。此举旨在调和法官任命过程中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但只有8个州建立了由州议员、法官、律师组成的州法官选拔委员会,负责法官的挑选工作。另外8个州仍旧是采用行政化的选任模式,即由州司法部挑选。但法官的任命均为各州司法部长。
在选任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时,缺额一般是从通过州司法部组织的两次司法考试的人中择优录取。由法官选任委员会或州司法部的人事官员通过面试情况和司法考试的成绩确定人选。各州法官任命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往往是候选人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中的成绩或候选人是否获取法学博士学位。
高等法院法官是从地方法院和区法院法官中挑选的,由司法部长或州长任命。各州具体的操作方式不一,但大致相同。以科隆高等法院为例,当高等法院法官缺额时,在法院内部发出招聘广告,下级法院的法官前来应聘。拟定为晋升人选的,先在高等法院实习8个月左右时间。经过严格的考核评估,最优秀的方可晋升到高级法院任法官。
2.2 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
联邦法院比州法院重要,联邦法官的选拔制度和程序设计完全是为了方便政治势力参与选拔的过程。几乎所有被任命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曾担任州级法官,但是在任命联邦劳工法院的法官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后者多为公职人员,通常来自州或联邦一级的司法部或劳工部。许多联邦法官除了具有担任法官的经验外,还曾在检察官办公室或政府各部委工作,或是在高等法院担任过公务律师。
对联邦法官空缺职位候选人的最初筛选工作是由有关联邦法官的法官选拔委员会进行。法官选拔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根据不同高等法院法官的选拔更不相同。例如,如果联邦最高普通法院需要挑选一名法官,法官选拔委员会成员就包括由联邦议院挑选的16名成员(每一名成员都配有候补成员)以及所有16个州的司法部长(或助理部长)。联邦司法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但不投票。若向其他联邦法院法官职位晋升,代表各州参加法官选拔委员会工作的是主管具体州级法院系统的部长,也就是说,州劳工部长负责参与联邦劳工法院的候选人选拔工作,州司法部长负责参与其余法院的候选人的选拔工作。在挑选劳工法院或社会保险法院的法官时,联邦劳工部长担任法官选拔委员会主席。各州的主管部长负责推荐联邦法官职位的候选人。
另外,在联邦专利法院中还有一类特殊的法官,即技术法官。这类特殊法官的存在为了弥补普通法官专业背景的不足。联邦专利技术法官是德国法院系统中独有的设置。他们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法官一样,有着与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
2.3 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
宪法法院法官的选拔过程在所有德国法官选拔中具有最露骨的政治性。两级宪法法院法官都要求候选人年龄至少达到40岁,并具备担任法官和被选为联邦议员的资格。均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根据联邦司法部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出者经联邦司法部长署名认可,联邦总统任命。
联邦宪法法院共有基本权利和国家法两个判决委员会,各有8名法官,这些法官的一半由联邦议院(以12名议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代表)选举产生,另一半由联邦参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被选举者必须接受过完整的司法教育。选举后的任期是12年(年龄最大不可超过68岁),即使任期未结束,达到68岁也必须退休。每个判决委员会中的三位成员必须此前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以政治机构作为选举机构并在其中采取2/3多数的规则和禁止连任能进一步保证法官的政治中立性,也可以保护议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强制退休可以防止法官老龄化。联邦宪法法院的大部分法官来自司法系统,并且主要来自于联邦法院。有时,律师也被选任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其他法官来自于联邦众议院。在教授的人选方面,各政党也拥有一定的选任比例,目前有8名高校教授是联邦宪法法院成员。其他法官来自于联邦或州的系统,或在其被选任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之前是州的部长。
在德国,法官和非法官(指在法院工作的其他人员,他们称之为“法律服务人员”或“护法者”)的培训是截然分开的。
法官是否进行培训,全凭自觉。虽说不是强制性的,但德国法官还是会积极的投入时间与精力进行再培训,他们认为这事关法官的道德问题,且通过培训可以保证判决的质量,尽量减少判决的错误。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法官可以选择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自觉完成。州司法部和联邦司法部也为法官提供了很多培训的项目和建立了很多培训的机构。有州层面的培训,也有联邦层面的培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德国法官学院的培训项目。德国法官学院是由州和联邦共同设置的机构,它有两个会议场所。法官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再培训”全凭自愿, 必须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往往是利用每年30天的带薪休假期和10天的特别假期报名参加培训。参加再培训, 法官个人除了负担往返车费外, 其他所有的费用, 包括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等由司法部和法官学院共同负担。德国法官学院的培训架构也呈现出联邦制的特色,即参加培训的费用分别由联邦和州司法部共同承担。具体为联邦出50%, 另外50%由16个州分担。根据各州人口数量,适当照顾州的财政状况。培训的计划, 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策划。委员会的组成由联邦与州共同参与, 德国共有16个州, 每州1个代表, 联邦和学院各1个代表, 另3个协会代表, 共21人组成。所有委员均来自司法部(州或联邦司法部),委员们大都是被借到司法部工作的, 他们本身都是法官, 当他们在司法部工作期满后还会回到原来的法官岗位。委员们有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再培训的方案, 并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两次会议讨论后决定最终培训方案。法官学院每年有150个培训计划, 每年有4500-5000名法官、检察官或司法官员可以接受培训。所有的培训计划须在半年前完成, 如 2007年的培训计划在 2006年6月就已经完成了。学院每年须完成 8个新的议题培训, 其中 45%为专业培训, 30%为跨专业培训, 25%为有关取证等方面的培训。此外, 在专业比例上 1/4为民法, 1/4为刑法, 2/4为社会学、行政法的培训。每次培训持续一到两周。学院没有自己的师资,每次会议都由一个联邦州承办,并由其任命专题报告人,通常是法官,也有可能是教授或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大量的不断变换的报告人使得受训者广泛涉猎。每位学员在培训结束后会获得参加培训的证明书。
德国的法官主要分为四级,即州低级法院法官、州级法院法官、联邦高级法院法官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低级法官可依照既定的晋升程序向上级法官晋升。这种从低级法院中选择高级法院法官的遴选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这种向上流动性的晋升方式使得德国法官构成呈现出金字塔的结构,最低层是州初级法院的数量众多的年轻法官,而金字塔的最上层则是联邦法院里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
一旦各高级法院里出现法官空缺职位,此消息将会登载在司法部公报上,由低级别法官申请。司法部长将通过征求法官所在地法院院长的鉴定意见以及听取由其所在法院其他法官组成的法官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晋升该法官。
而且在大部分州,对于法官向比较好的城市平行调动或是法官在不同类型法院之间的平行调动与晋升程序相同。
在晋升程序中,来自所在法院院长的职务鉴定报告对法官能否成功入围作用非常大。德国的法官与公务员一样被视为国家服务的人员,其主管领导——法院院长对他当然的享有职务监督权,院長会定期对法官进行鉴定。德国的职务鉴定制度严谨细致,为了不破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职务鉴定程序划定了一个禁区,即考评要区分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核心工作与事务性、辅助性的外围工作。前者属于法官独立的范围,后者属于事务管理的范围。二者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微妙。例如,院长可对判决书表达的逻辑性、技术性等与裁判结果无关的问题作出评价,因为这不属于审判的核心工作范围,但对裁判的内容不得评价。鉴定方式多样化,院长可以通过委托庭长听审并向其介绍情况,以及亲自查阅被鉴定法官的判决书的方式开展鉴定。鉴定的过程与结果向被鉴定人公开。鉴定书将会被归入法官的“个人档案”,该档案包括了所有关于其职业生涯的材料,可查阅,可复制。
此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为:11YBB39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