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究

2019-10-19 06:28王安萍
企业文化 2019年32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

王安萍

摘要:2016年1月,中纪委全会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首次写入工作报告中,标志着“四种形态”这一理论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并走向实践。“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长期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成果,是监督执纪方法产生重大战略转型的重要标志,体现出我党对党员的要求越发严格。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对“四种形态”的内容认真学习研究思考后,对国有企业如何更好更合理地来使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并结合了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方面现在依旧存在的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对策分析。以期通过这篇文章可为保持国有企业的蓬勃健康发展,及为其注入活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在思想认识、处理方法和责任落实上要跟上中央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纪律和规矩作为工作前提,理解并运用好‘四种形态,用严格的纪律来规范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即从严治党是党要管党的首要前提,“四种形态”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和纪委都必须做在最前面,勇于担当,落实并运用好“四种形态”,把党规党纪真正做到立起来、严起来。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经济实体,有力地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对国企而言更加艰巨,作为基层党组织,国企更应科学准确地运用“四种形态”,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一、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王岐山书记在2015年9月24日的福建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四种形态”这一说法。即:要正常化党内的各种关系,要经常在党内组织相互批评活动;在处分人员方面,组织内部处理和轻处分要成为其中的大部分;而对于要进行重大处分的严重违纪,要进行职务变动的应当是小部分;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只能是极小的部分。对此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以预防为主,将贪腐扼杀在萌芽状态里,真正做到减少腐败现象的累积,遏制腐败现象的出现。

而国有企业与国家机关的情况又不同,国有企业除公共服务职能外,国有企业还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到底是应当“零容忍”还是“适度容忍”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若是对国有企业腐败的问题查处放宽,势必会造成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国有资产将会朝不保夕。但如果对国有企业不良风气一律要上纲上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脚会因此被束缚,从而懒政替代腐败,仍然会流失许多国有资产。

在这些争议下,“四种形态”重要论述应运而生。它在思想和操作上也有相应的行动准则,指导我们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更深理解,也因此能将工作节奏把握得更加精准。对于不同性质、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纪行为,也能根据论述采取最恰当的惩治方式,从而在鼓励表扬廉洁干部、褒奖保护正直干部、全力挽救失足干部的同时,严肃惩处腐败干部,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于反腐败、净化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环境的坚强决心。因此,我们必须在了解的基础上监督执行纪律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结合了这么多年反腐败斗争经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紧随着中央的要求而顺应时代提出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必然的要求。

二、运用“四种形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作力度出现了层层衰减的问题

目前,在主体责任落实上呈现出上层积极、中层传达、下层消极、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的趋势,对此问题有的企业党委,尤其基层党组织还存在认识缺乏、理解不全、不积极行动的现象,认为本次提出“四种形态”,面对的对象主体是公务员或者高层领导干部,而相对于企业和基层干部而言,影响和作用很小,也因为在这些方面一直以来认识不足,有些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越来越消极疲软也成了目前普遍的现象,导致在运用效果上也受到了层层衰减等影响。在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侧重于“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落实,弱化对第二、三、四种形态有解读,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党员没有给予相应的处分,均以“第一种形态”来要求,对于本应处以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其不具减轻处分条件情况下仍只以诫勉和谈话来处理。这与“四种形态”的初衷不符,不同形态间的转化弹性较大,党纪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将“第一种形态”作为工作重点来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虽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降低了,但工作节奏却被打乱了。

(二)党委领导没有将主责扛在肩上

在运用和落实“四种形态”上,党委负有此项监督执纪的执行责任。总体上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部分基层党组织履职情况较好,但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部分党委出现了缺乏主体责任感、监管不力、空泛表态等現象;在开展相互批评的活动时,仍是不愿意开罪别人,开展批评时也不敢说出具体的人来,将问题反复包装美化,不敢尖锐地指出所存在的问题,使相互批评流于形式,原该有的思想性及战斗性未能得到切实体现,对同志在正视自身不足方面帮助不大。甚至存有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委工作职责的错误认识,没有有效认识并且主动担起党委的主要责任。这些都将对“四种形态”效果的进一步落实产生严重的制约和消极的影响。

(三)纪委监督职责没有挺在前面

由不同级别构成的纪检监察组织,肩负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应全面准确地认识“四种形态”,做到科学地运用此项监督执纪。但从实际践行状态来看,存在静态、被动和关门等消极现象,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对问题线索依赖性较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虽身负监督职责,但因存有得罪他人的思想负担执行力有所不足,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督执纪的作用,反对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事宜较为上心。从纪检监察人员结构来看,人员配置缺少合理性,纪检监管干部数量与其工作覆盖面不成正比,工作应接不暇,除纪检监察外还需应付其他工作,出现了监督责任缺位等问题。监督职责在基层中的延伸度不够,对基层党员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废物处置等与利益相关的事项上,不能及早发现并治理,导致基层微腐败屡禁不止。

三、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策略

(一)加强常态化日常监管

对于监管工作的力度层层衰减,要求得不到很好落实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是“严”和“全面”,通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监督职责落到实处,运用多种方式将不良事态掌握在可控范围内,包括线索、谈话、监督和检查等方式,关注细节减少小问题扩大化的可能性。在进行批评教育过程中重视思想教育性,不宜过度关注面子问题,通过提醒诫勉帮助党员;党委特别是国有企业基层单位的有关党委和党支部在处理“两个责任”问题时应当使用并重视问责方式,建立健全分解责任、检查监督、通报批评等各项制度链条,使问责形成并健全制度,对违法乱纪行为警钟长鸣,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与此同时开展实例警示教育,将“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防线,做到早治和快治以防演变成后三种形态。

(二)通过从严执纪对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里明确说明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在早发现、早提醒方面狠下功夫,重视并深化“三转”问题,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监督执纪上,及时查处违纪行为逐步强化执行力,用实际行动维持党规党纪以示其严肃性。作为党政机关,纪检委的执纪审查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政治性工作,一定要将重请示、讲汇报贯彻到行动中,对于涉及到与重要人员有关的问题或者有关重要问题时,汇报审查全过程也必须在党的领导指挥下去进行。经查实应受到党纪处分的、可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及符合组织处理措施的相关违纪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置,可将当中较具典型性的案例作公布处理,对有违法乱纪倾向的人形成持续的威慑力。

(三)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性的责任

“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要真正科学地高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建立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的基础上。权责是相互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对于领导干部不能将“两个责任”履行到位的严格给予问责。视情节轻重对其失职和失责行为进行查处,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在组织内部进行党纪处分,让压力逐层传递开来,切实履职完成管党治党政治任务。同时采取配套實施措施,如问责追责制、纠错容错制等,坚定信念对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领导干部给予保护,掌握容错、处理和处分的度,不虚以容错和纠错为名而行变通之实,严禁以双重标准来执纪。此外,对受责查处的干部还需给予一定的关爱,进行回访综合考察这部分干部的精神状态及责任担当情况,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如若其有继续担当责任的意愿应给予任职机会,营造出干实事创实业的良好政治环境。

参考文献:

[1]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 (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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