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军事力量不断发展,军种、战区等不断改革,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越趋完善,依法治军思想的深入,对军事法领域的探究就更为重要,而对于军事法是否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最基本的理论之一,也是军事法学基础性问题之一。军事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充分的依据,同时,确立部门军事法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关键词 军事法 部门法 划分依据
作者简介:李书娴,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43
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军事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解决这个争议是探究其他军事法问题的基础,虽然持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态度的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就我国法律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看,本文赞同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尽管我们在基础理论方面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地方,但部门军事法的实现,是国家权力结构法制调整的需要,也是国家实现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我国,通常采取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主(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主),法律调整的方法为辅的划分方法。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特殊的调整对象,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各个法学学科间避免不了交叉问题,显然,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也存在着交叉关系,比如刑法中就规定了军职类犯罪,但这不影响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军事法本身就是涵盖多方面的综合性学科。从调整方法上看,军事法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令行禁止、军法从严、严格保守秘密、无条件服从上级命令等要求,这都是与其他部门法所相区别的,也是其他部门法无法容纳和包含的。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军事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我国有着特殊的宪政体制和特别的军事领导制度。我国的军权并不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利。一些持有学科军事法观点的学者认为,军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并入行政法中,这显然是错误的,这将表示军事权隶属于行政权之下,很明显与我国宪政体制是相悖的。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对全国武装力量有特有的领导权。我国在行使军事权时不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不凌驾于军事权之上,两者处于平等位阶,这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把军事权隶属于行政权内部是不一样的。由于我国军事权的特别地位,把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符合我国宪政逻辑的,这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别之处。
1984年,张友渔,潘念之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就表示:军事法是和宪法、民法、刑法平行的处于独立地位的部门法。这一观念可谓是给军事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向。1987年,原国家教委也确定了军事法的独立地位,将其与宪法学、刑法学等一起列为一门单独学科。由军事科学院编写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也把军事法学列入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到了20世纪末,我国法学界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军事法学也应该成为基本部门法。2010年召开的“军事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参与会议的学者们也认为在我国部门法的划分中应该有军事法的一席之地,军事法也将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21世纪初,我国军事法学方面的专著达到了80多本,还有内容相当全面的多部军事法学工具书。这些进程都说明了军事法独立地位的确立是一个趋势,部门军事法将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近年来,我国军事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形成了有特色的、独立的、完整的结构体系。据统计,仅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各类军事法律法规有879件(现行有效的有788件),这其中包括军事法规规章457件,部门规章223件,行政法规146件,党内法规46件,司法解释5件,团体和行业规定各1件。截至2015年4月,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多达4050件,内容几乎涵盖了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勤装备各领域各方面的工作。如此庞大数量的法律规定,并且逐渐自成体系、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这为军事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奠定了基础。按照一些学科军事法的观点来看,如果将这些法律全部分别归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将使目前部门法体系显得杂乱无章,分散于各个部门法的军事法应用起来就没有整体性和系统性。
古语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军事自古以来都是国家保障国民安全,维护主权的必备手段,由于庞大并复杂的军事体系和其军权的特殊性质,就必须要有专门的军事法体系来进行约束。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随着它的建立,古代军事法开始出现。誓、律、礼都是军事法的渊源,并且诰、盟、约、王令等都包含军事法的内容,是军事法不同的表现方式。按照今天军事法体系分类来看,夏、商、西周这三个时期的军事法就已经包括了军事组织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军事审判制度已成雏形。到了封建制的春秋战国时期,军事法开始从一般的刑律中慢慢独立出来,内容丰富,形式规范,此时的军事法内容还增加了军事领导体制法律制度和审判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还确立了军、民诉讼管辖的不同系统。元朝建立了两套司法体系,地方官员和军官互不干涉过问。明清时期的军事法就更为完善,内容广泛,条理清晰。从这些发展历史来看,军事法在我国法律史的进程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法家思想也在影响着社会发展,逐渐独立军事法体系是古往今来的大趋势。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军事法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但实际上却不被认可。2011年,我国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而军事法却并未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相关机构未将军事法列为独立的部门法,也从侧面说明了在基本理论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军事法的基本概念不明确。大多数认为军事法不具有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学者们,采取的是一种“小军事法观”,即狭义的军事法定义,认为军事法主要指军事刑法或军事行政法,这种观念当然不具备部门法形成的条件。而采取“大军事法观”,即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自然而然就维护起军事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这样一个观点。再者,我国宪法未将军事法规、规章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纳入宪法文本中,它们的地位没有被我国根本大法所认可,虽然宪法赋予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武装力量的权力,但立法权却没有确立。军事法要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首先还是要被宪法承认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如果说军事法是可以归入现有的各类部门法的学科军事法,这明显是不符合我国宪政逻辑的。我们知道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军事权,那么到底什么是军事权呢?对于军事权意义的界定没有统一的答案,这也就造成了军事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还有理论问题存在。我国军事法显现出的这些问题,也都说明了军事法要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还需要解决一些理论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推动部门军事法的进程。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军的方略写入了我国国防法中,这说明加快军事法基础理论的探究是法治路上的重要举措,把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看待能够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强军目标的实现。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但也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军事法的独立地位,在理清法学理论存在矛盾的同时,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走最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1]冉巨火.学科军事法论[J].当代法学,2016(5).
[2]李敏.矛盾及其化解: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解析[J].武警学院学报,2014(9).
[3]谭正义.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述论[J].武警学院学报,2014(7).
[4]张少瑜.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J].华東政法学院学报,2000(4).
[5]张建田.关于我国军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6]薛刚凌,肖凤城.军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7]谭正义,彭刚.也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着重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分析[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2).
[8][鲁]左丘明.左传[J].郭丹译注.中华书局,2016.
[9]吕世伦,付池斌.军事法体系的前瞻性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