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乃文
【摘要】宪法是部门法的基础与立法依据,同时,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也有密切的关联,部门法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的精神来制定,是宪法法则的细化和精神实质的落实。本文主要针对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关联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也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所以说任何部门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受到宪法的指引和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各部门法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体现和延伸,也是宪法精神的细化、补充和落实。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把宪法叫做各部门的母法一点兒都不为过。但是各部分和宪法之间的距离和紧密度是不一样的,需要仔细区别和推敲。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也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我们经常看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相关内容。由此可知,相关政治的法律法规会贴近宪法,其与宪法的关系比较紧密。例如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政党法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会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与宪法的关系肯定比较紧密;而与政治制度没有相关联系的法律距离宪法就相对较远。如婚姻法只是涉及婚姻和家庭,教育法则是涉及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关系不大,那么它们和宪法之间的关联度就要小的多。
二、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维护的是社会各界之间所共有的的秩序、公正、自由等人类赖以生存和体现价值的制度和环境。其处理的是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是政治关系,行政关系,也可以是诉讼关系等。这种关系很明显是不对等的。
宪法高于部门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领域的关系都是属于宏观方面的和具有原则性的,其相互关系的一方一般会是国家或者是行政机关。宪法定义的有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宪法还会对国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职能进行规定和限制,要保障各社会团体的公共利益,如节能减排对整个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影响等公众问题。这些都表明宪法是一种公法。
而各部门法则因为性质的不同,有的是公法,和宪法的距离要更近一些。比如行政法处理的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所以是公法。而有的是私法,也就是维护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到公民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而且私法进行协调的时候,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从级别上说公法肯定要高于私法,所以私法距离宪法从关系上来说要远一些。例如民法。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距离宪法比前面提到的行政法要远的多。像刑法,既可以是公法,维护国家的利益,也可以是私法,维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相关权益。
法律的权限和效力并不能单纯从部门法和宪法的关联度的紧密程度与否来判断。民法虽然从关系上和宪法的距离遥远,但其法律效力并不能小觑。民法源于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民法所保障的是公民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一点上说并不涉及国家权力,属于私法的范畴,但从更深的层次来说,民法保障的最终是人的权利,而保障人权的平等、自由且不受侵犯是宪法所赋予民法的准则,是宪法精神的延伸和具体实施。只要民法的法律法规不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它就具有至高无上无法违背的法律效力。
同样,即使行政法和宪法关联度相当高,宪法中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为主要依靠行政法来完成,甚至行政法成为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其影响之深、权力使用之广泛远超立法权和司法权。虽然不能说它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但无可否认行政法规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有着特殊的作用和意义。但即便如此行政法也要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其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一定要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任何违背宪法意愿的行政法规都是无效的。所以说任何行政法规的制定会直接体现宪法的理念与宪法原则的指导。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部门法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的精神来制定,是宪法法则的细化和精神实质的落实。它们与宪法之间有一定的亲缘关系,但关联度高低不同。任何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否则是无效的,但在一定原则下,这些部门法的制定可以有一定的弹性,体现宪法的意志和精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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