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

2019-10-16 08:14刘广强
新财经 2019年16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刘广强

[摘 要] 信用是金融行业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其体系的运行也离不开征信。文章对互联网金融征信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并对如何进行互联网金融征信的隐私进行保护做了探讨,同时还研究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分等问题,对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以及怎样规范互联网金融征信等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4

1 引 言

市场经济离不开金融,而金融行业最为重视的则是信用,为了使金融体系更加顺利、稳定的运转就必须加强征信工作的开展与进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因此,也必须按照金融的发展规律来运行。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也必须建立与完善其征信系统。从战略性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征信系统时可以借鉴传统金融行业征信系统的“先构建体系,后治理信用”的发展规律,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开始发展的时候先构建一套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文章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究,并就未来该怎样促使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与意见。

2 互联网金融征信

2.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就是借助互联网等有关的技术对金融信息进行传递与加工,为人们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完成与资金有关的活动。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一是用于电商交易时使用的第三方支付,这其中应用最多的当属支付宝与微信;二是具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例如支付宝里面的余额宝以及微信里面的钱包等;三是基于消费信息的小微信用贷款,例如蚂蚁花呗、微信的微粒贷等;四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一种融资服务,例如众筹与P2P等。

2.2 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活动

现阶段,我国的与互联网金融征信有关的活动一般都是依靠电商平台的大数据,通过对用户常年累积的买家与卖家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偏好、交易记录与信用评价投诉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然后对客户做出风险评估,给出客户的信用评分。例如:阿里小贷以及蚂蚁花呗就是通过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获取用户的详细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采集与整理,最后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阿里小贷与蚂蚁花呗,形成一套完整的征信链条。阿里小贷与蚂蚁花呗利用这些数据信息对客户信用进行分析与评级,从而决定贷款额度。

2.3 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及机构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在2018年2月22日人民银行批准百行征信公司设立个人征信机构之前,我国一部分互联网公司已经从事互联网的征信业务,利用大数据对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存储,然后建立分析模型和信用评分体系,对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进行深加工,最后形成第三方客户所需的征信报告与评级报告等,提供给第三方客户,例如国政通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为第三方客户进行信用信息分析与评级。百行征信公司是我国第一个拥有合法牌照的个人征信机构,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9个股东成立,该机构主要业务就包括接入互联网金融机构,采集、存储、整理个人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成为我国金融征信系统的重要部分。

2.4 互聯网金融同业数据库

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能够更好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使互联网信贷机构对授信对象了解起来更加便利,避免借款人出现过度负债或者是恶意欺诈的情况发生,为此,我国建立了互联网金融同行数据库。例如,由上海资信建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就是互联网金融同行数据库的一个代表。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信贷的客户有关的信息收集到一起,并为互联网金融信贷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不过,互联网金融同行征信数据库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互联网金融同征信数据库属于社会类征信系统。

3 互联网金融征信的隐私保护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收集用户信息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依靠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社交平台,所收集到的信息涉及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财产情况、个人喜好以及消费规律信誉情况等信息,但是收集的这些信息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征信信息收集范围。这样一来很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用户的隐私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用户隐私被泄露出去。因此,互联网金融在进行征信信息搜集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征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遵循国际征信惯例,保护好互联网金融用户的隐私。

3.1 采集个人信息时应经本人同意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但是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与传统的征信模式不太一样,传统征信模式下如果没有得到被采集人员的本人允许是无法获得相关个人信息的,而互联网金融征信只要用户登录网站其信息就会被记录下来,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这一过程很有可能并没有经过信息所有人的同意。目前一部分网站在用户协议中增加了同意采集本人信息的条款,进行注册的时候就强制用户同意,不然就没有办法完成注册。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信息所有人应有的权益,同时也弱化了互联网金融征信对收集个人信息时的责任感,长此以往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有效发展。

3.2 明确禁止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财务情况以及消费情况等进行收集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触及个人隐私,甚至是侵犯用户的人格权益。互联网金融收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在陌生的网络环境下构建其交易双方的互相信任关系,以便于双方之间开展交易,但是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在进行征信活动时应该充分保护与尊重用户的权利及隐私,因此,互联网金融在进行征信的时候也应该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收集明确禁止采集或者是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工作的质量,在进行收集用户相关信息的时候,只需要收集的信息能够辨别其信息主体,能够对信息持有人的信用状态进行科学、合理、准确的判断即可,没有必要对用户信息进行过多的收集。

3.3 建立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提供信息者如果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个人信息时应当提前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信息所有者本人。现阶段,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运营时会将收集到的信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物流与资金信息等进行整合,并逐渐建立一套独立的信息系统或者是同业内的信息系统。不过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把客户不良信息报送到所建立的信息系统时,应该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当中的有关规定,在报送不良信息之前应该先通知信息主体,避免由于信息系统当中的不良信息影响到信息主体的权益。同时,提前告知后也可以进一步地督促信息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约定,避免再次产生不良信息。

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评分

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是借助信用评分通过对客户的信息利用客观的、量化的方式计算出每一位消费者的信用风险情况,信用评分分数值一般是从零到一千分,由这些分数来反映消费者信用风险情况,这样一来就可以很直观地判断出每一位消费者的风险高低。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当中,信贷机构只能够利用用户的历史信贷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分。互联网金融则可以通过电子交易信息、物流与资金信息等大量的数据对授信对象进行评分建模,然后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更为系统化的评分,这样的信用评分更为精准和客观。

5 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建议与意见

5.1 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百行征信公司自2018年5月正式开业以来,还处在试运行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支持、鼓励、引导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接入百行征信,通过应用促进发展。同时,还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体系各方面的研究,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当中的各项规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能够切实地落实,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征信制度,还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督机制,制定符合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实际运营的监督管理措施。

5.2 探索建立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百行征信的互补机制

为了更好地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应该主动探索建立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百行征信的互补机制,协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百行征信在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应用场景等方面互相补充、互相支持,逐步将传统的征信系统与新型互联网征信系统相融合,构建畅通的信息渠道,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完整地反映出企业或者是个人的信用状态,最大程度地实现征信信息的共享与整合。

5.3 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的隐私保护

为了避免互联网金融征信过程中侵犯到个人隐私,必须进一步加快对互联网金融征信范围与原则的规范与明确。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的信息收集时,要以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能够对信息主体进行识别为准,只要能够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就可以了,避免过多的收集用户的信息。再有就是,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的信息收集时一定要得到信息主体当事人同意,方可对其信息进行收集,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不良信用通知当事人的制度。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这些信息的安全管理,避免用户信息外泄。

6 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征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进行及时地纠正,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的出台并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互联网金融征信逐步走向正轨。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避免用户信息外泄。

参考文献:

[1]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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