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部分网民却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肆意发表煽动性言论、编造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等网络失范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网络失范言论入刑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要审慎运用好刑法等法律手段,对网络失范言论,尤其是过度失范言论、涉嫌犯罪的失范言论进行规制。
【关键词】网络 失范言论 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时代发展,网络成为社会公众接收与发布信息的主要平台,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尚未成型,网络中的失范言论时常产生,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小伤害。对于网络失范言论,尤其是过度失范言论、涉嫌犯罪的失范言论,可审慎运用刑法等法律手段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允许公民依照自己的意愿表达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进入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延伸至网络,允许公民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形式进行表达,享有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在法律保护下,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公民全面发展,利用网络的便捷,提升交流效率,促进公民获取新知。同时,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公民履行监督权,为民主政治开展奠定扎实基础,人人平等发声让平民阶层意见得到重视,实现“听民心、聚民智”的宏伟目标,为社会发展奠定群众基础。
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只有规范言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失范言论则需要被规制。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网民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肆意发表不当言论,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进行攻击,侵犯合法权益,经常出现煽动性言论、编造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等。网络失范言论缺乏自我约束,稍不留神就容易滑向犯罪深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对网络言论规制进行完善,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确禁止利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尤其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故意编造传播者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网络言论失范颁布司法解释,强调侮辱诽谤性言论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纵观西方国家,言论自由被视为普世价值,标榜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宣称言论不应被政府审查,要实现无拘无束的畅所欲言。但事实上,西方言论自由并不如公众想象,其也有着诸多限制,尤其是关于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国际关系等言论,不仅着重限制,更会对失范言论进行严重惩罚。以法国为例,发布煽动、歧视、仇恨、暴力内容的网络失范言论,最高可处七年监禁和12万美元罚金。相比之下,我国网络言论更加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需要利用法律约束,因为失范言论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隐私,必须利用法律保护客体权益。当下,我国网络尚未发展成熟,网民责任意识尚不强烈,时常出现“网络暴民”,肆意侵犯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运用刑法规制网络失范言论具有合理性。此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接触最频繁的领域,净化网络空间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网络失范言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引发网络主体矛盾,已经难以利用道德和舆论加以约束,刑事法律的严格性和震慑力对于适用刑法规制的网络失范言论具有惩戒作用。
惩罚网络失范言论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具有正当性。刑事法律主要侧重于惩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失范言论看似不直接对客体权益造成严重危害,但对国家与社会长远利益、他人心理健康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以网络语言暴力为例,网络语言暴力危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践踏,不少网民肆意“人肉搜索”他人隐私,采用谩骂、侮辱的言语攻击他人,给他人精神造成严重负担,导致被攻击者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对于网络失范言论犯罪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依照施暴者行为恶劣程度、结果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刑事处罚,划分不同的刑罚标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
首先,要让公众明晰网络失范言论的法律责任及法律边界。当下,不少网民对失范言论和规范言论界定模糊,一方面,部分网民畏惧法律,不敢发布规范言论,致使监督权受限;另一方面,部分网民过度推崇言论自由,失范言论频繁发生,浑然不知碰触法律红线。这就需要加强普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法律专家等要加强普法,可利用网站、论坛、微博等平台发布文章,深度解读普及法律条款,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另一方面,国家有关机构要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借助正确的司法解释,网民能够进一步理解法律条款,通过对照司法解释审视自身言论,若碰触法律红线应及时纠正,若符合法律规定应维护言论自由权利。
其次,要正确适用刑法等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刑事处罚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于涉嫌犯罪的网络失范言论,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理确定刑事处罚标准。随着社会及网络的发展,网络失范言论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恶劣,要正确适用刑法去进行规制。但同时,网络失范言论不应过度利用刑法规制,尤其是在刑罚选择上,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利用较轻的刑事处罚达到整治网络空间的效果,就不应选择使用重度刑罚进行处置,避免出现网络失范言论刑事处罚过于严苛的情况,导致网络空间出现“寒蝉效应”。要合理确定刑事处罚标准,降低刑事处罚力度。
最后,要防止网络失范言论商业化发展。伴随网络经济不断发展,一系列新型商业模式诞生,也滋生了大量涉嫌违法企业,比如人肉搜索公司、代骂公司等,这些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存在失范言论,商业化趋势明显,必须加以遏制。面对此种情况,应发挥财产刑规制作用,防止网络失范言论商业化发展。在上述企业失范言论行为当中,逐利性是其本质,这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要加大失范言论牟利的犯罪成本,这既能切断牟利链条,又能对被侵害的客体进行充分补偿。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的处罚方式。对于网络失范言论商业化行为,通过“从业禁止”处罚方式,可禁止不法分子持续从业,能够从根本上遏制网络失范言论商业化发展,营造清爽的网络空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于阳、魏俊斌:《网络言论自由犯罪:行为失范与刑法规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②蔡荣:《“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③郑海平:《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合宪性调控——以2014-2018年间的15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