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规定的理解

2019-10-14 05:10向红丽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利率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社会诸多领域日趋活跃,尤其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毋庸置疑。故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中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结合《民间借贷规定》,《合同法》等对该规定中的相关条文予以浅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利率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该规定只调整三种借贷合同:其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其三是(非金融機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均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因此,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后,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依据该借款合同主张其违约责任。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利率及逾期利率

(一)借款人是否应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可知: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人不支付利息;但如若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应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借贷双方关于利率的约定受利率上限的限制。此内容集中体现在《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中:第1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笔者做以下几点理解:

1、按照约定利率的规定,“小于等于24%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对出借人负担的法律义务,借款人不自愿履行的,出借人可诉请强制履行;

2、按照约定利率的规定,“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时,借款人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是因为自然债务的请求权能效力减损但仍具有受领权能;

3、按照约定利率的规定,“大于36%的年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依据该无效约定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不存在,若借款人已履行的,可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三)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自然债务。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详言之,有以下几点理解:

1、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对出借人仅负担支付利息的道德义务,而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该请求无理由;借款人出于道德、良心上的原因,主动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系履行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成为出借人保有利息的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自然债务之债权,不具有请求力(或者强制实现力),但具有保持力。作为自然债务的无偿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债务,其利率仍受限制。

经典案例:甲与朋友乙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借期一年。”但未约定利息部分。就此案件分析如下:甲、乙均为自然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人乙是否支付利息的,则借款人乙对甲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但是,借款人乙对甲负有在“小于等于36%年利率”范围内支付36万元利息的自然债务。注明:此自然债务的作用在于甲请求乙支付利息时,乙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乙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的逾期利率。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可知: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6%;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结 语

法律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所从事的活动,而所保护的这些活动一定是合同签订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原意在《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这一条文的用意有两点:其一,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保护其真实意思的前提是,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必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

作者简介:向红丽,女,河南驻马店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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