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中国商业银行业绩的影响研究

2019-10-14 02:12马晓敏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商业银行银行

马晓敏

(北京银行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33)

一、引言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稳定已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术语,指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能够承受冲击和解决金融失衡的一种条件,它降低了系统性金融中介过程中断以及引发实体经济活动实质性收缩的可能性(European Central Bank,2018)[1]。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金融稳定对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强化金融监管、依法依规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和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银行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且在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通常构成最大的系统性风险。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看,为了提高银行对流动性冲击的短期弹性、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首次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危机后巴塞尔协议III改革的一部分。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看,2017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协调发挥作用,其中,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主要是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和再贴现;微观审慎管理主要表现为现场检查、数据报送、人员准入和创新业务准入以及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原银监会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工作,随后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整治重点。表1列示了几种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事实以及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导致的行政处罚不仅使银行声誉风险增加,还影响其金融中介功能的发挥。一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处罚通常是尾部事件,会对银行的业务模式、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造成不确定性。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在2015年6月发布的《银行业不当行为风险报告》中提出,不当行为(1)主要包括:向零售客户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向专业客户不当销售金融产品,例如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被美国银行误卖;违反国家和国际规则和条例(税收规则,反洗钱规则,反恐规则,经济制裁等),例如欧盟银行违反美国对苏丹、伊朗和古巴贸易的制裁;操纵金融市场,例如操纵多家欧盟银行的LIBOR利率和外汇基准利率。案件的数量和规模以及相关的处罚和纠正成本,可能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第一,不当行为造成社会成本增加,例如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导致投资和风险的次优配置、对金融市场的操纵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洗钱有关的不当行为破坏了各国加强全球安全的努力。第二,不当行为最终被揭露时,银行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财务和其他)以及补救成本,这可能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可能对不当行为风险的前景做出反应,给更广泛的金融体系带来成本。但另一方面,在监管不明确的领域开展业务可能会给银行带来异常收益,甚至超过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基于成本效益分析,投资者可能不会太在意所施加的财务处罚。

表1 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依据

随着金融监管趋严以及监管标准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或许为商业银行带来收入,但也会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本文主要考察监管执法行动的效果,研究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影响,检验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以及行政处罚的经济后果,提供的经验证据对预防商业银行不当行为、增强我国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行政处罚与盈利能力

樊纲等(2011)[2]使用分省市场化指数考察1997年以来市场化进程(包括法律制度环境)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制环境与经济增长显著正相关。王利明(2019)[3]回顾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时指出,经济学在民法学中的大量应用拓展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Becker(1968)[4]在研究犯罪与处罚的关系时,用经济模型阐释最小化非法行为的最优政策。采用的方法遵循了经济学家通常对选择的分析,并假设如果一个人的预期效用超过了他在其他活动中使用时间和其他资源所能获得的效用,那么他就犯了罪。如果处罚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罚款应该取决于罪犯所造成的全部伤害。

Simpson(2002)[5]研究如何最好地控制企业犯罪问题,从公司和高管是可威慑的角度考察民事、行政、管制或刑事制裁是否提供了最适当或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假定公司是理性行为者,威慑性制裁应该提供威胁公司盈利能力和生存的经济成本。但在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资源不足、起诉率低以及除了对公司犯罪者处以高额罚款外没有任何严厉制裁,威慑模式受到了破坏。鉴于此,辛普森认为威慑论证是有缺陷的,因为公司可能是非理性的。吴志攀(2019)[6]认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发生很多时候是由于政策和法律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匹配造成的。彭辉(2019)[7]以上海市为例研究地方性法规体系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标准以及数额等问题,指出行政罚款的数额要与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一致,如果设定过低,势必达不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如果设定过高,巨额违法成本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给违法者带来较重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对错误行为的认同、接纳和行为转化。

从制度层面看,公司选择从事不当行为是权衡因被发现而造成的潜在损失与潜在的经济收益之后的结果。一方面,Murphy等(2009)[8]考察对公司不当行为的指控与被指控者盈利能力和风险变化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当行为的指控伴随的潜在损失包括诉讼成本和声誉成本。前者包括罚款、赔偿损失、法律费用以及法律顾问、外部顾问和扩大的法律部门的费用。与前者相比,研究证据尤其强调声誉惩罚的重要性。声誉成本由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减弱引起,主要表现在涉及欺诈消费者的银行销售收入降低、投资者在受到财务报表误导时要求较高的回报率以及操作风险增加引致的更高的融资条件等。此外,诉讼转移了管理层对日常业务活动的注意力,增加了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与经济损失相比,银行可以通过使用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来获得经济收益。正如Becker(1968)[4]量化选择时所使用的经济分析模型指出的,不法实践势必带来一定的效用。例如,被卷入诉讼的银行往往是那些在不受监管领域开展业务的银行,或者是那些打破常规、创造不寻常解决方案的银行。这些业务方法可能产生异常回报。此外,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薄弱的公司治理体系中制约机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对管理层的监督较弱容易引发影响合规经营的问题,此时违法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优势可能超过行政处罚惩罚的预期价值。

综上所述,如果商业银行受到罚款,将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列示。如果行政处罚对业务施加限制也会影响其盈利能力。但当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即商业银行有利可图时,行政处罚难以发挥对违法企业的惩戒效果。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

(二)行政处罚的经济后果

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如较高的不透明度、繁重的监管和政府的干预(Levine, 2005)[9],如果受到监管处罚,股东将对财务处罚、法律成本和声誉损害所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评估。一方面,基于事件研究方法考察资本市场的股票价格变化,大量经验证据表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的几天内,公司的股权价值显著下降。例如Karpoff和Lott(1993)[10]研究公司诉讼带来的市场反应,发现在首次报告欺诈行为指控和提起诉讼的当天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罚款仅能解释约6.5%的市值损失,其余用声誉受损来解释。此外,结论指出对公司欺诈的最优惩罚要求公司面临与犯罪的社会总成本相等的预期惩罚。然而,法院对欺诈行为实施的正式制裁,往往只占欺诈造成的损害的一小部分。Fich和Shivdasani(2007)[11]以面临股东集体诉讼的公司为样本,研究财务欺诈对外部董事声誉的影响,发现与被诉公司有股份关系的公司在诉讼中也表现出估值下降的迹象。分析股价下跌的原因,一是罚款导致公司未来现金流的减少;二是公司声誉受损使得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调整贴现率提高,根据股票价格估计公式,当前股价表现为一系列股利的现值,因此股票价格会降低。

但另一方面,和解或判决作为公司诉讼中的一项关键事件,相关信息披露也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积极影响。首先,诉讼的解决结束了一场纠纷,消除了对案件结果估计的不确定性,除了降低媒体对诉讼的负面报道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外,还结束了进一步拖延的审判。Koku和Qureshi(2006)[12]考察新闻对公司间诉讼和解的影响,研究发现当和解消息宣布时,股市将对被告作出积极反应。假设由于公司间诉讼的新闻仍然在“公众视野”中,被告公司的声誉受损,通过和解结束诉讼过程对被告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其次,诉讼的解决和相关的金融处罚也可能标志着公司向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更负责任的管理层的转变。Agrawal等(1999)[13]研究舞弊事件曝光后管理层的更替和公司治理,发现舞弊丑闻促使公司更换管理人员以改善公司的业绩,挽回损失的声誉资本;舞弊行为的曝光促使公司改变董事会的构成,改善对经理人的外部监督。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证据表明,行政处罚代表企业更负责任的行为,并因此带来积极的市场反应。例如,Fatemi等(2015)[14]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效应。在该框架下,企业对任何受其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实体负有责任,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支出净收益的评估模型,结论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通过对现金流、企业生存概率和资本成本来影响企业价值,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提高企业价值。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对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源于英国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功能较弱(La Porta等,2008;刘佳,2010)[15][16]。加之,行为金融学认为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没有足够的时间、意愿和能力去处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他们可能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容易获得的信息上,而忽视附注或者年报等其他地方出现的信息,对信息的反应也可能偏离根据贝叶斯模型得出的他们应该做出的反应。Francis等(2002)[17]指出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在报告盈余信息时,会同时披露其他会计信息,比如销售情况、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前瞻性信息等,如果本期盈余信息是正面的,其他的信息也很可能是正面的,这会推高投资者预测未来业绩的乐观程度。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

假设2: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股票市场反应表现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一)变量定义

1.银行业绩(PERF)

本文采用上市银行总资产报酬率(ROA)、股票购买并持有收益(Buy-and-Hold Returns,BHR)两个指标度量银行业绩。其中,前者反映银行盈利能力;后者度量其股票市场表现。根据每月持有期回报计算累计购买并持有收益的具体算法如下:

其中,s是起始期间;τ是按月列示的投资期间;Rit指在t月证券i的收益率。本文使用一年期股票购买并持有收益,即股票按月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行政处罚(PUNISH)

定义虚拟变量(PUNISH)度量商业银行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果商业银行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受到行政处罚,则取值为1,否则为0。

(二)计量模型

首先,本文构建回归模型(1),检验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

(1)

模型(1)中的因变量PERF为度量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总资产报酬率(ROA)。测试变量PUNISH为商业银行受到的行政处罚,当商业银行所受的行政处罚远小于其违法所得时,行政处罚有助于商业银行业绩提升,根据假设1本文预期其系数符号为正。

借鉴已有研究(Iannotta等,2007;Dietrich和Wanzenried,2014)[18][19],本文控制了微观个体层面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具体包括:负债结构(LSTRU)、资产结构(ASTRU)、所有者权益比率(ERATIO)、规模(SIZE)、成本效率(OPE)、收入结构(OPISTRU)、宏观经济增长率(GDP)等变量。Berger等(2000)[20]考察过去三十年银行市场竞争、信息不透明和对冲击的敏感性变化,研究发现银行的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即盈利能力序列相关。因此,本文加入了商业银行滞后一期的盈利能力指标,且预期该变量的符号为正。Year为年度虚拟变量,以控制年度宏观经济特征对银行业绩的影响。

其次,为了考察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股票业绩的影响,本文构建线性回归模型(2):

(2)

模型(2)的因变量PERF为第t期的一年期股票购买并持有收益(BHR)。关键自变量PUNISH为第t期银行受到的行政处罚;控制变量中,除公式(1)中的控制变量,参照Fahlenbrach等(2012)[21]等研究银行股票业绩的文献,本文在模型(2)中还加入以下控制变量:市账比(MTB)和个股贝塔系数(BETA)。模型(1)和模型(2)中各变量的详细定义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定义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10—2018年A股上市银行为研究样本,检验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影响。行政处罚数据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的银监会机关及各地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手工搜集整理,检验所需的银行财务报表、资本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特征等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剔除了实证变量数据缺失的情况,本文共获得223个公司/年度观测。

四、实证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模型(1)和模型(2)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商业银行业绩指标总资产报酬率和一年期股票购买并持有收益的均值分别为1.088和36.011%,行政处罚的均值为0.399,表示样本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商业银行比例约占40%。其他变量的分布均在合理区间内。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二)回归分析

表4是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实证结果。模型(1)以总资产报酬率(ROA)度量商业银行业绩,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行政处罚(PUNISH)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总资产报酬率正相关。滞后一期的业绩(LAG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资产结构(ASTRU)使用贷款与总资产的比率度量,回归系数不显著。究其原因,贷款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往往持有的证券组合较少;而贷款占比低的银行往往持有更多信用风险证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证券收益表现不同,因此对资产结构与业绩之间的关系不作分析。反映商业银行成本效益的变量(OPE)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商业银行成本管理越高效,盈利能力就越强。收入结构(OPISTRU)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利息收入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也是收入多样性的衡量标准,反映商业银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占比。宏观经济增长指标(GDP)与商业银行业绩显著正相关,说明商业银行业绩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

表4 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注:***、**和*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表5是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股票市场反应的实证结果。模型(2)以一年期股票购买并持有收益(BHR)度量商业银行业绩,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行政处罚(PUNISH)的估计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银行相比,行政处罚带来正向的市场反应。反映商业银行成本效益的变量(OPE)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商业银行成本管理越高效,盈利能力就越强。市账比(MTB)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越好,股票回报率就越高。贝塔系数(BETA)与股票回报率呈正相关关系,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风险与报酬率同方向变动。

表5 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股票市场反应

注:***、**和*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三)稳健性检验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罚款尤其是巨额罚款,将侵蚀银行的资本和盈利能力。本文用上市银行的行政处罚金额(PAMOUNT)作为行政处罚的代理变量,用以剥离行政处罚中施加业务限制的影响。表6报告了PAMOUNT作为行政处罚的代理变量的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PAMOUNT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总资产报酬率正相关。

此外,滞后一期的业绩(LAG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反映商业银行成本效益的变量(OPE)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且在10%水平上显著。表明商业银行成本管理越高效,盈利能力就越强。收入结构(OPISTRU)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利息收入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也是收入多样性的衡量标准,反映商业银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占比。宏观经济增长指标(GDP)与商业银行业绩显著正相关,说明商业银行业绩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

表6 使用PAMOUNT为自变量的回归结果

注:***、**和*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信心对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任何破坏这一机制的问题可能会产生系统性影响。一家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迅速削弱公众对整个银行业的信心,导致公众难以区分表现良好的银行和表现糟糕的银行进而发生银行挤兑。此外,根据羊群行为理论,一家银行的不当行为会蔓延到整个行业,因为没有一家银行愿意放弃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额外收入。所以不当行为风险很可能在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关联,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风险。

作为一项对银行不当行为的监管干预和纠正机制,行政处罚旨在通过警告、罚款、业务限制等惩罚银行因不当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并阻止未来的不当行为。本文从监管执法行动的效果这个视角对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业绩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通过分析银行不当行为的监管干预,提供了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以及行政处罚的经济后果两方面的证据。本文的研究发现,行政处罚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正相关;相对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商业银行,行政处罚带来的长期股票回报更大。这表明,针对当前商业银行不当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与违法违规收益不匹配,行政处罚力度未能有效发挥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效果。

分析原因发现,这与我国行政处罚的功能有关。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旨在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预防胜于治疗”,在金融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考虑到银行不当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以及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应采取一切手段预防银行不当行为。完善金融监管、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这需要监管者和商业银行两方面共同努力。

一方面,监管者需建立一个包含银行业最佳做法和原则的协调框架,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透明度的提高,确保与执法和处罚措施相关的任何溢出效应得到妥善管理。为实现稳健、严谨和可比性的评估,在压力测试中应充分考虑潜在的不当行为风险,并为银行在计算压力下的潜在不当行为成本时制定一个适用的最低方法,除考虑可能影响不当行为案件的时间、规模的金融和宏观经济因素,还应该考虑特殊的冲击。政策制定者应确保银行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体系(ICAAP)压力测试中对不当行为风险(可能还包括间接传染效应)进行充分评估。

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来说,健全的风险文化和良好的道德文化对预防自身的不当行为至关重要。概括地说,行为风险指的是公司及其员工行为方式以及客户和投资者如何被对待的风险。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行为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一个子集。而不当行为通常与个人故意无视法律法规、道德或内部治理和控制有关,也可能是内部流程和治理不完善造成的。因此,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和内部控制对预防不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基于银行业务的背景识别确定行为风险,董事会应设定“风险文化的基调”,并监督管理层在培育和维持良好的企业和风险文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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