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官不理旧账”,是指同级的新一届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更替后,不承认上一届政府和领导人员对公民和市场主体作出的合同、承诺、债务等行为。
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旧账”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投资者投资积极性,而且会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新官不理旧账”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国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当事人信守承诺,彼此信任。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要受到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如确实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补偿,以免让行政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合同关系(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时,“新官不理旧账”明显与《合同法》相悖。
《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优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随意改变。
新官如何理旧账?一是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确立“新官必理旧账”的原则。二是对于合法的旧账与违法的旧账必须区别对待。三是建立处理新旧“官”账务交接的工作机制。
(《学习时报》2019.9.5)